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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闹纠纷,法官调解化解邻里纠纷,促和谐——-孟村法院调解排除妨碍纠纷案促社会和谐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王占魁  日期:2024-12-10 字体: [大][中][小]

    “谢谢魏法官的调解,要不我们两家可就结下怨仇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对办案法官魏岩说到。

    2024年12月3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本案的系邻居关系,原告李某称被告张某在未与其协商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在自家房屋上加盖了二层楼房,影响了原告通风、采光等日常生活。在楼层加盖的过程中,多次找被告张某交涉但均未果,无奈2024年7月12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5万元,拆除加盖的楼层。

    孟村受理该案后,案件被分配到办案法官魏岩手中,办案法官魏岩深入分析案情,充分了解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当事双方诉求。被告张某坚持认为,自家没有影响原告的通风权及采光权。原告李某坚持认为有影响,并提出要做司法鉴定。

    是否影响原告李某的通风及采光需要较高水平的专业认定,鉴定费用高、时间长,并且专业机构难找。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案历经两次被鉴定机构退卷后,终于找到能够受理的鉴定机构。然而,鉴定机构表示,仅能进行采光点的鉴定,鉴定的结果也无法全面解决通风权、采光权的因果关系问题,而且需要近4万元的鉴定费和6个月的鉴定时间。这种情况让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双方当事人望而却步,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仍不接受调解,案子几乎陷入僵局。

    面对这一困境,办案法官魏岩并未放弃,带领法官助理来到案涉现场,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双方当事人谈话、谈心,对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双方及家属释法、明理,劝说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双方,做了多年邻居,低头不见抬头见,在家庭都不富裕的情况下,如果继续进行鉴定高昂费用无疑将增加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双方的经济负担,并且鉴定结果也不能完全将纠纷化解。

    经过办案法官魏岩不间断现场调解、电话调解,以及多次修改调解方案,2024年12月3日当事双方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感受到办案法官魏岩的真诚和专业,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同意各自退一步。最终,被告张某同意给付原告李某8000 元补偿款,原告李某申请撤诉。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这场因采光权产生的邻里纠纷排除妨碍案终于画上句号。结案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满怀感激之情,多次表达感谢,言语间流露出对办案法官魏岩耐心细致调解工作的由衷敬意和真挚感谢,对办案法官魏岩的不懈努力和公正调解表示深深的谢意。

    法官说法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采光权是一项重要的相邻权内容。根据《民法典》第293条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为保护公民的采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开发商所给予的房屋采光权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无论开发商是否明确承诺,均属于违反法律规定,除业主明确认可外,开发商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开发商承诺给予高于国家标准的采光权而实际未达到约定要求的,开发商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当采光权受到侵害时,业主有权依法维权。《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此外,《物权法》还对相邻关系进行了明文规定,明确了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规定了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如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这些标准可以作为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采光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以及法律诉讼。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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