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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不知情买了凶宅,买家能要求退房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葛钰瑶  日期:2024-11-27 字体: [大][中][小]

    案情回顾:

    潘女士在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的服务下花费70万元购买郝女士所拥有的一套房屋,双方在洽谈合同时,潘女士看到同小区同户型的房屋价格都接近100万元,特意询问该房屋曾经的居住情况。中介公司和郝女士一致表示房屋自郝女士购买后,从未有人居住,更没有出过事;郝女士之所以低价出售该房屋,是因为要和自己的孩子移民海外急需资金。潘女士听后放心签署购房合同并入住该房。某日,潘女士和一位邻居聊天才得知郝女士的丈夫数年前曾在该房屋内上吊身亡。郝女士听闻后非常气愤,家中老人对此也非常介意,遂将郝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对自己进行赔偿。郝女士和中介公司虽然都承认知道这是“凶宅”,但是均强调“凶宅”是封建迷信,不影响房屋本身的质量,拒绝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中,郝女士和中介公司在与潘女士洽谈、签署购房合同中,实施了欺诈行为。第一,郝女士和房屋中介公司明知该房屋是“凶宅”,仍然以欺诈手段,欺骗潘女士房屋从未住过人,以引诱潘女士购买;第二,郝女士和中介公司隐瞒了该房屋的真实情况,在客观上构成了欺诈;第三,潘女士因为受到欺诈,误以为该房屋价格低是因为郝女士急于出手而不是房屋是“凶宅”,使自己陷入错误的认识进而购买该房屋,应当认定郝女士和中介公司对潘女士实施了欺诈行为。虽然如郝女士和房屋中介公司所称,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客观上没有对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这种情况会影响部分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属于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特别是郝女士和房屋中介公司在潘女士追问的情况下,仍旧隐瞒房屋情况,违背诚信原则,属于欺诈行为,潘女士有权诉请撤销。同时,潘女士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搬家费、装修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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