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徐先生三个月前花了7万多元买了一辆宝马车,车行在推销时说车价便宜还有证,唯一的缺点是过不了户。从车行提供的《质押车债权转押协议》中可以看到,甲方承诺此车手续正规,不是盗抢、租赁、事故、走私、套牌等车辆。但没想到前几天早上,徐先生的车被××融资担保公司拖走,徐先生根据车上的GPS来到一处车场找到了自己的车。
之后,徐先生找到车行,车行出示了一份出具给原车主的《车辆暂时性取回告知函》:您办理的借贷义务已严重逾期,我司已对您提起司法诉讼并取得了相关生效文件,决定将标的车辆暂时性取回,如果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落款是:××融资担保公司。车行表示暂时没办法处理,让车主自行处理。据了解,抵押车都是车主欠了银行或金融公司的钱,还不上钱后就将车抵押,车辆的所有权就归属于银行或者金融公司。现在大部分都是押本不押车,所以有了专门收抵押车的中介车行。那么这种操作徐先生应该怎么办?
法官说法:
本案例属于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从徐先生与车行签订的《质押车债权转押协议》就可以看出存在的问题,协议约定甲方将前车主的车辆债权转押给了徐先生,那么这份协议上就必须有前车主的签名、盖章等信息。同时,这个甲方是谁,又为什么能将债权转押给徐先生,这些都是疑点。徐先生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占有使用汽车,他支付了7万多元的购车款后,车行应当交付合同约定的汽车,并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徐先生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在汽车被第三人××融资担保公司拖走,徐先生无法享有对汽车的占有、使用等权利的情况下,其签订合同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故车行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徐先生可以主张解除《质押车债权转押协议》,要求车行返还购车款以及支付违约金。若协议中没有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徐先生依然可以要求车行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