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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丈夫私自借款妻子要不要还?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葛钰瑶  日期:2024-11-20 字体: [大][中][小]

    案情回顾:

    刘某(男)和林某(女)是夫妻,双方于2018年9月10日协议离婚。从2017年5月21日起,刘某多次单独向小张借款。小张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分别向刘某借款15万元,刘某向小张出具了三张借条。借款到期后,刘某未偿还借款,也未支付过利息。2018年11月,小张将刘某和林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对这些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张认为刘某、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因此要求刘某、林某连带承担还款责任。林某称,自己对该借款不知情,并且双方已经离婚了,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与小张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约定的借期届满后,小张未按期还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应承担债务偿还的责任,所以小张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林某,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借款虽然发生在刘某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仅由刘某一个人确认,小张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实该借款用于两人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并且刘某、林某在离婚时也未将该笔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小张要求林某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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