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傅某夫妇育有小明等三名子女。2016年,傅某夫妇与子女就赡养费问题签订协议,约定小明等三名子女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给傅某夫妇。后傅某妻子去世。2019年12月,傅某与子女签订协议,约定:“将自家征地分得的房产低价转让给小明,由小明负责傅某的所有赡养问题。此后,小明等三名子女不再向父亲支付赡养费”。2021年傅某因病致使生活困难,便将小明等三名子女起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赡养义务。请问,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协议有效吗?本案中傅某还有权请求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及子女的赡养义务和免除法定赡养义务的效力问题。成年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成年子女是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主体。未成年子女并非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主体,某些有赡养扶助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自愿履行这一义务,应当予以肯定,但其与履行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有着严格区别。第二,子女赡养扶助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是法定义务。第三,赡养费的给付标准,一般应不低于当地的生活水平。赡养费的给付方法,可根据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有工资收入的,可以按月或者定期给付现金;无工资收入的,可以按收益季节给付现金或者给付实物。第四,当子女有条件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而不履行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索要赡养费而发生纠纷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经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如义务人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可依法强制执行。因此,赡养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本案的焦点是父母承诺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协议是否具有效力。该协议应属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定赡养义务的无效合同。任何子女都不能把签订协议作为免除自己赡养父母义务的理由。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傅某仍有权请求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而且该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