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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卫芳:别把“缓刑”当成“无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廖卫芳  日期:2024-11-18 字体: [大][中][小]

    江苏省南通市如东一男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服从监管,受到警告后仍不改正。记者昨天了解到,该男子因自己的任性行为自食恶果“回炉重造”。(11月18日《南通日报》)

    据报道,2023年9月,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如东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然而,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张某,不仅参与赌博,多次私自外出,而且屡次受到警告、训诫之后依然不予听劝。针对张某的表现,如东县司法局依法向如东法院提出对张某的撤销缓刑建议。最终,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对罪犯张某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并对罪犯张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众所周知,“缓刑”是指在刑罚确定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暂不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是法律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风险、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分子的一个附条件改过自新的机会。

    按说,对于一名被判缓刑的监外执刑人员,理应倍加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自觉做到遵纪守法,接受社区矫正管理,这才是一名监外“缓刑”人员的一个正确做法。然而,张某竟然把“缓刑”当成“无刑”,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仅参与赌博、多次私自外出,而且还把警告、训诫当作耳旁风,这无疑是把社区矫正当儿戏,更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种蔑视和挑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除了要遵纪守法外,还需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服从监管,情节严重的,将会被收监执行。

    此次,张某由监外“缓刑”被收监“实刑”,这完全是罚当其罪,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同时,这起案例也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不仅对当事人是一种严惩和震慑,对其他“缓刑”人员也是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这是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

    “缓刑”不等于“无刑”,“缓刑”不意味着“任性”。希望通过这一典型案例,能警示更多监外执行的“缓刑”人员能够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积极配合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听从管理服好刑,争取早日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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