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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服气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蕾  日期:2024-11-5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充分运用“判后答疑+释法明理”的模式,让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本坚持上诉的一方“服判息诉”,并表示想要分期给付钱款。

    “法官,通过你今天的解释,我不上诉了,但是我一个月就1000多块钱的退休金,我一下子也还不上钱,你和原告说说,行的话我就分期给他钱”。
    事情的来龙去脉是怎样的呢?一起来看看

    被告:“你凭什么这么判,我觉得不公平”

    法官:“哪里不公平?我可以给你解释一下我为什么这么判的”。

    被告:“我也认识一些法律工作者,我让他们看看你判的公不公平”?

    法官:“如果十个人都说我判的不公,那你就上诉到中院,也让中院的法官给我的判决把把关”。

    被告:“他把车落在我名下,他不按时偿还贷款,将来信用受到影响的是我,而且我也没有能力偿还贷款,所以我只能把车给卖了,一次性偿还贷款”。

    法官:“那我想问,车的首付款是你出的吗?车辆登记在你名下就是你的吗?车辆是特殊动产,交付是生效要件,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被告:“车的首付款是原告拿的,他因个人原因,名下不能有房有车,所以买车之后,我出于好心,让他把车落在我名下,我是出于好心最后还得返钱”。

    法官:“事实认定有异议吗”?

    被告:“事实没有异议,我替原告还了三个月的贷款,今年的车辆保险也是我买的,我把车卖了之后,一次性还完贷款之后,还剩将近3000元,我可以把这3000块钱给原告”。

    法官:“换位思考,假如你的车未经你的允许,被别人卖了,最后你就得到3000块钱,你心里舒服吗”?

    被告:“那凭什么车辆损失这块,我俩都要承担50%,我是受害的一方,哪怕你让我承担30%都行”。

    法官:“对于车辆中间差值即损失价值,应按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我是综合考虑你系借名帮原告购车,原告是受益人;原告未按期偿还贷款的行为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你的生活,会导致你的信用受到影响;而你未经原告的同意,私自将其所有的车辆出售给其造成的损失,车辆已经出售无法鉴定且出售价格相对合理;我是综合以上所有原因,认定你和原告都存在过错,所以对于车辆损失价值各自承担50%的责任。”

    被告:“我是受害一方,你为什么不考虑让我少承担一些”?

    法官:“你和原告个人的事儿,法院不予评判,如果今天原告来了和我说他是受害一方,我该怎么说。我只能保持中立,法院判案只看证据,要有法律依据”。

    法官:“我该给你解释的都解释完了,如果你还是觉得想上诉,那你就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

    被告:“和你说完我也就好受多了,我就当遇人不淑了。法官,通过你今天的解释,我不上诉了,但是我一个月就1000多块钱的退休金,我一下子也还不上钱,你和原告说说,行的话我就分期给他钱”。

    法官:“可以,我帮你和原告沟通一下,尽量做到案结事了”。

    至此,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判后答疑,被告最终服判息诉。

    法官心语

    案件无小事,每一个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法官只有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提高驾驭庭审、采信证据、适用法律、裁判说理以及判后答疑等多方面的能力,才能将每一起案件办理成经得起推敲的铁案。案结不是重点,事了才是目的。判后答疑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延伸,是法官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审判工作的“后半篇文章”,更是“如我再诉”理念的延伸。判后答疑工作的开展不仅可以解开当事人的“法结”,也可以打开当事人的“心结”。在做判后释明工作时要注重方式方法,因案施策,可以不局限于裁判文书的结果,也可以进一步补充判决理由,更为具体、通俗地使当事人易于理解信服,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力求做到让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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