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所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秉持诚实、善意。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长白山保护区人民法庭就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12年5月9日,案外人孙某某用张某某的身份证明,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于2012年5月29日启用,在某饲料店消费10万元,2012年6月1日在银行柜面存款13600元,同时办理了消费转分期付款。2016年5月17日,孙某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被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刑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平台显示张某某贷记卡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为2021年11月3日,截止2023年3月23日逾期总额为169874元,授信额度为0元。
张某某得知自己征信信用出现问题后,立即向白河林区基层法院长白山保护区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贷款合同无效,为自己消除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
法院审理: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诚信建设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本案中,案外人孙某某冒用张某某的身份,在银行骗取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侵犯了张某某的征信记录,对其个人信用产生不良影响。张某某请求确认因信用卡被孙某某恶意透支而与银行产生的贷款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银行未严格审查信用卡申领人的真实身份,未对该卡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使张某某的征信受损,现张某某请求银行协助消除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被告银行与原告张某某之间的贷款合同无效,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消除原告张某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
法官说法:
诚信是社会道德的底线,每个公民应以实际行动践行诚信守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本案中案外人孙某某冒充他人领取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虽被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刑罚,但是对本案当事人张某某不产生民法上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贷款合同无效,合法维护信用权益,帮助其消除信用污点,减少信用惩戒带来的“误伤”,彰显了司法的力度与温度,同时明确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提企业要加强监管力度,严格审查、如实核对当事人客户信息等义务,提升了企业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促进良好的营商环境的形成。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