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记者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宁乡市人民法院获悉,“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涉刑事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吴治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对被告人龙天恺、任罗生、薛现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六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被告单位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谭华等6名被告人四年九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从业禁止终身;对被告人周正茂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对冷经科等4名被告人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10月17日央视新闻)
时隔近两年半时间,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15名相关责任人终于一一被判刑,这既是罚当其罪,也是咎由自取。但笔者不禁想问: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责任人“获刑”,能否敲响安全警钟?
据报道,2022年4月29日,长沙市望城区一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该自建房系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组村民吴治勇家民宅,因违法违规建设、改扩建等原因导致倒塌,造成54人死亡、9人不同程度受伤和严重经济损失。一次倒塌事故导致如此惨重伤亡,确实令人无比痛心。
其实,近年来各地房屋倒塌事件已发生多起。以近10年为例,比如2014年9月21日,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一处农民自建房工地发生倒塌事故,被救15人,其中3人死亡,2人重伤,其余10人轻伤;2016年10月10日凌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一处4间6层农民自建房出现突发倒塌事故,共搜救出28人,其中22人遇难;2020年3月7日,福建泉州欣佳酒店发生重大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2020年8月29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一处饭店发生坍塌事故,共搜救出57名被埋人员,其中29人遇难……这一起起房屋倒塌事件,无不给我们敲响了一记记严厉的安全警钟。
再回到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经调查,“4.29”长沙望城区倒塌房屋系居民自建房,共八层,其中一楼为门面,二楼为饭店,三楼为放映咖啡馆,四、五、六楼为家庭旅馆,七、八楼为自住房。据报道,该自建房2012年初建时为六层,2018年加建到八层,承租户对房屋有不同程度的结构改动。这说明,这起房屋倒塌事故的主因就是户主擅自加建层数、改变房屋结构引发的。可见,这起事故绝不是“天灾”,而是地地道道的“人祸”。
眼下,虽然“4.29”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已一一获刑,但笔者以为,有必要对其中暴露出来的三大问题进行拷问:其一,户主的安全意识在哪里?明明批建的是六层楼房,为何又加建两层?户主难道不知道擅自加建层数、改变房屋结构的安全后果吗?其二,当地安监部门的监管职责在哪里?难道户主在光天化日之下加建层数、改变房屋结构,监管部门一点也不知道?其三,安评机构是如何给予安全评估的?对于户主擅自加建层数、改变房屋结构,当地安评机构是如何安评合格的?是否存在“假安评”行为?
笔者以为,这三大问题无疑值得相关职能部门的深刻反思。试问:如果户主拥有强烈的安全意识,不擅自加建层数、不改变房屋结构,房屋会倒塌吗?如果当地安监部门监管到位,户主能够轻而易举地加建层数、改变房屋结构吗?如果安评机构严把安评关,加建层数、改变结构的房子能够顺利安评合格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逝者已去,不能复生,但安全警钟可以长鸣。希望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在对待居民自建房是否违规违建时,不妨切实担负起责任,对每一个监管、审批、安评等环节严格把关,筑牢房屋安全底线,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而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