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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需要保证人同意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阿米那木·赛达买提  日期:2024-9-27 字体: [大][中][小]

    债权转让,在金融市场和经济活动中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方式,不仅涉及到资金流动,还关系到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债务履行的连续性。泽普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职能作用,有效化解了一起债权转让纠纷。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杨某在程某处购买了价值30余万元的建筑材料,后杨某支付了部分货款,还剩21万元货款未付。二人经协商,杨某将其在王某处的16万元工程款的债权转让给了程某,并于当日告知了王某及其保证人阿某,但当程某向王某索要16万元工程款时,王某拒不支付,程某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享有对王某、阿某的债权请求权。

    面对程某拿出的欠条和《债权转让协议》,阿某说:“我仅对王某欠杨某钱的事情提供了保证,王某又不欠程某的钱,我也并没有同意向程某提供保证,我为什么要承担对程某的保证责任?”

    全面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为了能从源头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先对被告王某、阿某就保证合同、债权转让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讲解。听完法官的释法明理,问出心中疑惑后,阿某不再坚持自己的意见,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就货款的给付时间、给付金额达到一致意见,最终握手言和,此案顺利调解结案。

    本案中,阿某对王某16万元工程款提供了保证,但并未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故,杨某将该债权转让给程某后,杨某只需通知债务人和保证人,保证人应当继续承担对王某债务的保证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所谓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他人,也可以仅转让债权的一部分。债权的转让是债的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本身的变更。

    债权转让不需要经过保证人的同意,但是需要通知保证人,不通知保证人的,对保证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泽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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