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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黎明:浅议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完善举措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日期:2024-9-23 字体: [大][中][小]

  论文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到京津冀考察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强调要从全局的高度和更长远的考虑来认识和做好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增强协同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保持历史耐心和战略定力,稳扎稳打,勇于担当,敢于创新,善作善成,下更大力气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取得新的更大进展。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离不开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京津冀法院纷纷制定出台各项规定和相关机制,积极融入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进程,主动担当作为、服务大局。经过实践和运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经验。本文就现有问题深入调研,提出对策建议,与各位同仁共研。

  关键词:京津冀法院  协作  难题   建议

  本论文共计12453字

  一、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机制建设和运行现状

    近年来,北京、天津、河北三地法院积极推进司法协作工作,协作的层次和水平逐步提升。2015 年3 月,北京、天津、河北三地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协议书,明确了三地法院协作执行的事项,对查封、冻结、拘留等执行措施,京津冀三地法院均可委托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或住所地法院办理;2016年5 月,京津冀三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会议纪要》,就网上立案机制、案件识别管理机制、完善三地法院间协作机制、完善三地法院协调沟通机制等内容达成了一致共识。2017 年底,河北法院组织召开京津冀晋吉“五地”执行联动协作年会,推动执行指挥平台互联互通,探索建立“联合布控、及时移送”的强制措施协作平台,实现执行办案等方面的“同城效应”。2018 年京津冀三地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相互委托查控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办理执行案件,实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2019 年6 月,京津冀三地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保障雄安新区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开启了京津冀法院构建全方位司法协作体系的新篇章。2019 年8 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京津冀法院跨域立案全覆盖”启动仪式,京津冀三地法院在全国率先实现跨域立案全覆盖,京津冀三地法院除了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跨域立案服务窗口,还采用中国移动微法院手机微信小程序、外网电脑+扫描仪、智能导诉设备、跨域立案一体机等多种形式,使当事人在家门口就能实现跨域立案。2021 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服务北京“两区”建设意见,北京、天津、河北法院聚焦雄安新区建设、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精准发力,助推京津冀协同发展。2022 年,京津冀三地法院进一步深化协作,河北法院与国家体育总局共建冰雪运动法律问题研究基地,成功举办首届学术交流会,北京、天津法院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共同服务后奥运经济发展。截至目前,三地法院签署的司法协作协议、出台的司法协作文件等涵盖了文书送达、调查取证、重大事项会商、矛盾纠纷联动化解、审判信息数据共享、人才队伍联合培养和挂职交流等多个方面,这些都为京津冀三地法院在更广范围和更深层次开展进一步的司法协作奠定了基础。最高院历年工作报告中提及的京津冀司法协作工作成效。2015 年制定人民法院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北京、天津、河北法院建立京津冀司法协作机制。2016 年北京、天津、河北法院健全工作联动机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京津冀、长江流域等重点区域环境司法保护,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公益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2017 年北京、天津、河北法院建立协作机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2018 年北京、天津、河北法院推进司法协作和资源共享,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设立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服务雄安新区建设。2019 年出台专门意见,服务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和创新发展。北京、天津、河北法院妥善化解涉重大项目纠纷,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京津冀等地区率先实现跨域立案域内全贯通,“家门口起诉”新模式有效解决群众异地诉讼不便问题。2020 年北京、天津、河北法院加强司法协作,妥善审理涉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雄安新区法院积极保障新区重大项目建设。2021 年出台服务北京“两区”建设意见,北京、天津、河北法院聚焦雄安新区建设、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精准发力,助推京津冀协同发展。完善涉冬奥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涉京张高铁项目等纠纷,助力办好简约、安全、精彩的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2022 年跟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战略,制定司法服务政策。支持河北法院与国家体育总局共建冰雪运动法律问题研究基地,助力后奥运经济发展。

    1、司法协作工作日渐规范。在推进京津冀区域司法协作工作过程中,京津冀三地法院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等纲领性文件的总要求,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指导,以执行工作协作、跨域立案等为突破口制定司法协作规范性文件,签订司法协作相关协议,形成《三地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协议书》、《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会议纪要》等制度机制文件成果,司法协作工作探索日趋规范化。

    2、范围不断延伸。京津冀区域司法协作的领域由最开始的执行工作联动,逐步向跨域立案、多元化纠纷化解远程对接、专业化审判资源共享、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等多领域迈进。近年来,在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机制的推进下,京津冀法院在推动司法改革、案件会商、跨域立案、执行联动等领域深度合作,司法协作工作成效显著,目前,已逐步建立起覆盖从立案到执行全过程的协作机制。另外,在环境保护、破产审判、司法鉴定等相对专业领域,京津冀地区也存在着形式灵活的司法协作,如三地法院签订了《北京、天津、河北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深度开展保护环境资源司法协助;建立京津冀破产审判协调机制,推动构建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签订共享社会鉴定资源协议书,实现鉴定资源共享,有效破解鉴定资源分布不均和司法案件需求之间的矛盾。这种根据不同专业领域灵活开展司法协作的方式,有效破解了跨区域进行专业司法保护的难题,有力促进了区域司法协作的发展。

    3、形式多样。目前,京津冀司法协作领域覆盖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在协作领域不断延伸的同时,京津冀区域司法协作的形式也灵活多样。在出台规范性文件、签订系列合作框架协议推进区域司法协作工作的同时,三地法院还在业务培训、干部交流等多领域资源共享,建立健全京津冀三地法院人员培训和法官交流工作机制,相互选派法官挂职锻炼,联合举办各类论坛、业务培训班,推进三地法律人才资源共享和裁判尺度统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服务保障京津冀典型案例发布机制,编选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定期向社会公布,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引领。除了法院系统内部的合作以外,京津冀三地高级人民法院还与公安部铁路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联动查控被执行人的工作意见》,就联动查控被执行人等工作达成一致意见,三地各级法院可通过铁路公安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购买火车票的信息及协助控制被执行人,进一步凝聚执行联动的强大合力。三地法院利用各种形式不断深化交流合作,形成覆盖法院工作多方面的立体化司法协作机制,推动司法能力协同提升。

    二、京津冀法院协同发展进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跨域立案暴露的问题.经过实践,跨域立案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首先技术上不互通。这种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有效减少当事人到管辖法院立案的路途成本,便利当事人诉讼。但在试点过程中,各基层法院,存在文书扫描、信息传送等设备不足、互联网建设不能满足需要等问题,数据、文件的传输主要通过电话、邮寄等传统手段。这不仅延长了案件材料在不同地域法院之间流转的时间,影响了司法效率,还有可能引发各流程环节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其次标准上不统一。不同层级的法院所接受的跨域立案诉讼材料的种类和数量存在明显不同。由接受地法院和受理地法院之间立案标准的不统一,造成诉讼材料的扫描、来往传送等工作的反复,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影响了跨域立案的效率。再者服务对象及适用范围受限,由于服务受益对象存在局限性,服务群体主要是律师。一般来说,律师作为专业从事诉讼的人员,比普通民众更容易关注到法院跨域立案制度的相关政策和动态,其得到的相关信息也会比较及时。并且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在起诉时提交的材料会比较完整,跨域立案制度会大大提高其工作效率。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目前跨区立案制度的相关宣传不够到位,难以惠及更多普通群众;其次案件类型存在局限性。目前京津冀三地法院推行的跨域立案制度主要适用于一审民商事案件、执行实施类案件等。从情况来看,各地交通更为便利的法院提供跨域立案的服务较多。但是,对于一审作出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并不能适用跨域立案制度。目前跨域立案已进行全域推广,为了更好的发挥人民法院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司法作用,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跨域立案服务的领域。还有就是配套机制不完善。网上立案机制进一步推广。网上立案制度不需要在法院之间进行相关诉讼材料的传递,同时又能实现当事人无需到异地即可立案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跨域立案的必要性受到质疑。不管是跨域立案制度还是网上立案,两种制度适用案件类型不同,惠及人群范围也不相同,在现阶段两种制度有必要共同推进实行。另一方面推进京津冀三地法院的诉讼服务一体化力度有待加强。打破地方司法保护,探索形成统一的立案标准,并构建立案信息联网机制,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在不同法院立案出现不同结果情况的发生,避免“恶意诉讼”。 同时诉前调解乏力。民事纠纷的救济机制存在非讼救济和诉讼救济两种,诉前调解有其自身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但是法院立案工作人员的释明说理和积极引导也是促成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重要因素。一般立案中由于案件本就属于本院管辖,法院可以充分对原告和被告进行释明,对于适于诉前调解的案件会积极与原、被告同时进行接触和释明,尽力促成适于诉前调解的案件以诉前调解方式结案,有些甚至在立案当天双方就可以签署诉前调解申请书,具有及时性。但是跨域立案中,涉及两个法院间的协作配合,即便在协作法院的努力下原告同意诉前调解,考虑到管辖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这一因素,协作法院一般将原告的调解意愿转达给管辖法院,不会与被告方进行直接的接触,因此还需要等待管辖法院对被告进行释明、引导后的结果。原告与被告能否对诉前调解达成统一意见,与一般立案对比而言存在更多不确定性。而且即便纠纷双方达成了诉前调解的共同意愿,诉前调解工作会在管辖法院进行,协作法院主动承担了管辖法院部分工作的同时,在协作法院调解案件的相关质效考评上却得不到体现,容易消耗协作法院参与诉前调解的工作积极性。出现重复起诉等滥用诉权的现象跨域立案在使诉权保障得到加强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滥用诉权提供了机会。一般来说,诉讼成本越低,滥诉的可能性越大,跨域立案节约了原告起诉的成本,接收起诉材料的法院和管辖法院不是同一个法院,原告起诉时的心理负担较小,出现滥诉、虚假诉讼、重复起诉的可能性变大。另外,由于协作法院并不掌握管辖法院已立案的案件信息,因此对于重复起诉无法做到及时有效的识别,因而容易被滥用诉权的当事人利用,用于拖延诉讼等损害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第三人的正当利益。在当前的实践中,重复起诉的识别,需要由曾受理过该案件的法院进行,因为该法院的立案系统中有案件相关信息,法院立案工作人员对于曾经立案登记过的案件可以进行高效识别。而跨域立案中,由于协作法院并不掌握涉及重复起诉案件的相关信息,经其进行案件材料的初步形式审查,就会将案件推送至跨域立案系统。想要在当事人向协作法院申请跨域立案时完成重复起诉的识别,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就要加强协作法院与管辖法院间的沟通与协作。结合当前各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也给协作法院工作人员增加了工作负担,协作法院本就是为管辖法院替代性的完成案件的初步审查,承担了管辖法院的部分工作,跨域立案中发生案件的重复起诉,将会同时增加两家法院的工作压力,这样的问题有待探索解决。[ 薄文广、陈飞 《京津冀协同发展: 挑战与困境》《南开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二)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标准和司法尺度的统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不可否认的是,受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司法理念不同、审判业务水平高低等因素的影响,适用法律掌握尺度上存在不统一在所难免,但在京津冀司法协作有序推进的背景下,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将会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不统一,不仅会导致当事人功利性的选择管辖权法院,增加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而且会间接导致民众对法律的公正性提出质疑。[孙久文、李坚未《京津冀协同发展影响因素与未来展望》《河北学刊》2015年第4期]京津冀三地法院掌握的裁判标准并不一致。三地法院处理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京津冀三地法院均没有明文规定,且掌握尺度不一。同时京津冀地区有很多传统农业县,农村人口占比较大,农村房屋买卖问题表现的比较突出。解决好农民的房屋和土地问题也是解决好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问题。因此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尤其是京津冀地区的城镇化进程中,大量涉及农民土地及房产的案件审理,显得愈发重要。北京、天津地区法院掌握的裁判标准基本一致,河北法院的裁判标准除了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对于受让方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以及“一户一宅”制度均有限定。三地判决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对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所规定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分歧,即对于“一户一宅”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还是效力性强制规范认定不一。司法裁判存在区域差异。由于京津冀三地地理位置、历史原因、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等客观因素的不同造成了三地的司法现实状况不尽相同,相关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在京津冀区域内呈现差异性,从而导致案件审理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类案不同判”的现象。主要表现为:1、三地规范性文件要求和执法标准不一。2、三地各法院法官水平不一,由于北京、天津巨大人才“虹吸效应”,使得两地法官在法律基础知识、审判经验等方面与河北省地区存有较大差异。3、三地法院存在“类案不同判”现象,影响司法公信力。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地方法院非常重视在同一地区不同法院以及同一法院内部促进“类案同判”,但对于京津冀范围内一些跨区域、新类型案件,仍然存在“类案不同判”问题。“类案不同判”问题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还有损司法公信力,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刑事财产型犯罪的入罪及量刑标准不统一,京津冀法院涉财产案件量刑标准比较因涉财产类的案件由于可以更直接更客观的反映京津冀三地裁判标准的差异,一般情况下,最高法院就涉财产类犯罪制定相应的幅度标准,不是确定的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因素,制定本区域的相应标准,京津冀法院也是如此。关于抢劫、盗窃等部分涉财产案件罪名,京津冀法院的量刑标准基本一致,但仍有一些罪名的数额存在差异,如诈骗、抢夺及敲诈勒索等。另一方面,对同一性质的犯罪适用罚金刑存在明显差异,不同法院差异较大。

    (四)京津冀跨域执行协作存在的问题。京津冀法院跨域执行协作起步最早,开展频率较高,部分法院之间较早时期就执行跨域协作签订了专门的协议。协作主体不断增加、协作内容不断细化,合作体系不断成熟,形成了法院协作新格局,协作的常态化趋势已经形成,成为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当中的突出特色和亮点,受到最高法院的肯定,但从总体来看,还存在一些不足。跨域执行的执行效率相对较低。一件普通的财产类案件,执行法官在法院所在地执行,因为对当地环境熟悉,往往能够迅速的找到相关协助部门了解情况,在异地执行时,法官对执行地人员及地域环境都不熟悉,为了找到协助单位往往需要做许多额外的工作,这大大降低了执行效率。另外不同地区、不同机构对于协助执行事项的要求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异地执行工作的工作量,信息化未能充分发挥对跨区域执行协作的推动作用。

    (五)跨区划管辖案件还处在探索阶段。京津冀三地的协同发展,是对于发展资源整合、各取所长的一种发展模式,而跨地域审判也是对于审判资源的一种整合,结合审判专业化、专门管辖以及三地的发展侧重点,能够将各地的审判优势发挥到最大。跨区划进行案件管辖目前仍然处在论证阶段,已经滞后于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仇立平《上海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理论和构想》《社会》2003年8月]

    (六)法律标准化还存在一定的壁垒。京津冀协同涉及两个直辖市和一个省,由于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的差异性,在合作中必然存在着法律如何统一的问题,这些问题贯穿与区域立法、司法裁判、行政执法各个方面,从而严重影响着京津冀的区域合作效果。首先京津冀地区存在区域法律冲突。这些冲突主要表现在:各个区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对于某些案件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依然存在,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地方立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其次执法和司法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政府在某些执法方面采取地方保护主义,这些现象也会影响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的深入开展。

    究其原因是审判资源与审判队伍发展不均衡。 因为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地域因素影响等原因,三地法院还存在审判资源分配不平衡,审判队伍的发展不同步的现象产生,制约了审判水平的平衡发展,从而导致司法标准化存在障碍。在保障性机制建设上,河北法院也表现出滞后性和后劲不足。在人才培养上,京津冀三地法院最初开展了人员互派挂职交流活动。受传统行政管理思维影响,为基本保证三地法院互派人员行政级别大体相同,京津法院派出的大部分是基层法院的年轻法官、法官助理到河北法院交流,河北法院则派出的大部分是中级法院的骨干法官到京津基层法院挂职学习。这种安排虽然有利于挂职的年轻同志学习京津法院的经验,但对于本地法院而言,却较少得到京津法院资深法官的传帮带。在人员选拔和使用上,京津冀三地参与挂职交流的人员挂职结束后,在本院的选拔使用上大相径庭。京津派出挂职交流的人员回归本院后大部分得到了提拔使用,而河北法院参与挂职锻炼的人员则绝大部分仍返回了本职岗位工作。在工作平台搭建上,京津冀三地法院虽然现有跨域立案平台、破产协作机制、部分执行指挥平台互联互通,但是,也仅限于搭建起而已,平台的开发利用还远远没有达到预期。很多案件和资料仍然需要纸质审批流转或者人工接洽,大数据信息化技术的优势远远没有体现。

  三、构建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机制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健全统一、联动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成立组织机构。根据法院内设机构及分工,成立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日常办事人员及内设机构具体任务范围,将工作考评与年度工作考评相结合,鼓励内设机构积极主动落实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各项工作措施,并提出创新性工作举措。积极与京津法院对接,相互借鉴,推动三地司法协作走深走实。借鉴成功经验加快跨区划管辖制度建设。全力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新机制,形成以服务为重点,辐射地区,“巡回收案+实体审判”双轨并行的新格局,区位优势,充分发挥跨地域管辖特色,巡实现了为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提供“无缝隙衔接服务”。借鉴成功经验,京津冀可以在知识产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建立跨区域管辖制度。同时妥善处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之间的关系,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积极进行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的“三合一”工作,破解地区壁垒。加强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的机制建设。建立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联席会议机制。从当前我国区域协作的实践来看,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是各区域法院司法协作实践中的普遍做法。联席会议机制的运行适合于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实践发展的各个时期,特别在发展初期在政策引导和立法规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引入联席会议机制对法院司法协作的常态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联席会议机制本身的属性决定了其在构建区域司法协作机制中的重要地位。联席会议机制包含的内容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因此通过联席会议的平台建设,可使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发展中的问题有充分讨论的空间。联席会议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就区域司法协作领域发展中的难题展开充分讨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并将会议讨论的重点与难点转化为促进问题解决的有效措施,进而将讨论的主题与结论上升为联席会议文件或者区域司法协作协议。通过文件的形成或者协议的共同签署,使得该区域内的法院司法协作实践在统一的规则制订下规范有序地进行。此外应注意加强司法协作联席会议本身的会议机制建设,即会议定期召开的时间、会议召开主体的轮流制度安排以及后续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等,从而促进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会议机制的长效性和稳定性建设。建立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信息共享机制。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当前几乎所有的改革领域都涉及信息传播与信息共享方面的问题,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的改革也不例外。区域式的联动发展本就要求在信息机制的建设方面做好相应联动工作,在信息就是话语权的时代,区域内各地法院的合作发展更需要建立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之上,从而消除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话语权不平等现象。具体到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领域,区域内的司法协作需要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司法资源共享、促进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地方间司法资源优势互补。在传统的信息传播方面要做好对区域司法协作信息的宣传推广工作,定期通过微信、微博及官方网站的形式一方面对区域司法协作政策立法方面的整体工作的广泛宣传,对一定时期内涉及本地区司法协作具体实务工作的必要的宣传与报导。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区域内各地法院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与宽广的信息交流平台来构建数字化的区域司法协助信息共享机制。在区域内地方法院的内部系统中建立信息查询平台,从而使各协作法院内部能够形成平稳有效的信息查询机制,各协作法院也要对外建立起对广大公众和社会开放的司法信息查询平台,从而有利于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到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的实践中来。[刘金诺《法治指数中国化研究》辽宁大学2012年优秀硕士论文]

    (二)完善跨域诉讼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跨域立案服务加强技术支撑,争取早日解决跨域信息传输不顺畅、诉讼服务软件不兼容等问题。探索形成统一的立案标准,进一步完善跨域立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减少和避免当事人在不同法院立案出现不同结果情况的发生。加大跨域立案宣传力度,扩宽受众群体,利用送法进社区等一切机会宣传跨域立案工作,让更多的普通百姓享受到跨域立案的便利。诉前调解激励机制与线上诉前调解相结合。建立健全跨域立案诉前调解激励机制。协作法院在跨域立案中扮演着当事人与管辖法院间沟通桥梁的角色,替代性的为管辖法院分担了一部分立案工作。结合我国案多人少、法院工作繁重的实际情况,协作法院每天需要完成的本院的工作量就已经应接不暇,再帮助其他法院承担调解引导工作时难免力不从心,导致跨域立案诉前调解乏力。结合当前实务中法院对诉前调解的推广政策,部分法院已经在平时的质效考核中将法院办理的诉前调解案件纳入到了考评成绩中。跨域立案也可引入此种考评机制,激发协作法院引导诉前调解的动力。在现有的质效考核机制基础上,将在协作法院诉前调解指引下签署诉前调解申请书的案件也计入质效考核的加分项中,可以激发协作法院参与动力,有效改善跨域立案工作中诉前调解乏力的局面。对于适于诉前调解的案件,每当经协作法院引导原告同意先经调解方式处理纠纷时,协作法院将带有原告同意调解签字的书面材料一并推送至管辖法院。管辖法院再与被告取得联系进一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处理纠纷。无论案件能否通过调解顺利结案,跨域立案系统均根据协作法院推送的原告同意调解的情况,在协作法院质效考核成绩中进行加分计算,从而更好激发协作法院的工作动力。线上调解相结合。跨域立案诉前调解乏力另一个原因就是,诉前调解仍需到管辖法院进行,针对这种情况,可以与现有的线上调解相结合,将跨域立案案件的诉前调解直接与线上调解对接,不需要当事人再额外进行线上调解的申请即可直接转入。因为不用去管辖法院,免去往返奔波,这种衔接将会降低原告的抵触情绪,使其更愿意尝试诉前调解这种在就近法院就可以进行的、更缓和高效的纠纷处理方式。完善滥用诉权预警机制与法院间沟通机制完善滥用诉权预警机制。在跨域立案中,重复起诉等滥用诉权的当事人因为不用直接与管辖法院接触、协作法院了解掌握的案件信息有限等因素,容易抱着侥幸心理,实施滥用诉权行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办理跨域立案相关业务时,应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当事人申请跨域立案时协作法院将滥用诉权的后果进行告知,当事人应当签署知情书后继续办理跨域立案相关业务,以此对当事人进行预警提示,降低潜在风险。加强协作法院与管辖法院间案件信息的共享和流转。依托信息化建设,人民法院的立案信息能够实现数据共享,目前各个法院的立案系统已经具备案件信息的即时查询功能,法院立案工作人员通过登录账号,可以查看本院任何时间内受理过的案件的相关信息。从立案到执行,案件信息均实现电子留存。所以在跨域立案系统中可以设置案件信息检索功能,在符合保密等工作要求的基础上,探索将三地法院的案件信息进行统筹,协作法院可以通过检索功能查找到申请立案当事人是否曾就其纠纷在管辖法院提起过诉讼,若判断存在重复起诉的可能,经释明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协作法院需要将相关情况进行备注后推送至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若协作法院查找后存在重复起诉可能的情形,经协作法院释明,滥用诉权重复起诉的当事人通常会取消立案申请,以此达到在协作法院跨域立案前端识别重复起诉、减少滥用诉权行为发生的目的。

    (三)推动京津冀区域法律适用统一。统一法律适用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基本保障。在推进京津冀区域法律适用统一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制定和应用裁量标准的普适性,又要客观面对三地法院的司法差异化现实。课题组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推进京津冀区域法律适用统一。加强区域内立法协同法治是规则之治。健全、统一的法律规范是实现区域司法协同的前提和基础。结合京津冀区域的实际,强化立法协同,协调谋划立法规划。三地立法机构通过召开立法协同座谈会等方式共同制定对区域合作有推动作用的立法规划,协调立法冲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法规规章,将重大国家战略政策法律化。完善区域协同立法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共享平台,让三地及时了解、共享立法信息;创新交叉备案审查制度,除了向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之外,京津冀三地之间进行交叉备案,以免协调立法冲突情况的发生;推进动态的法规清理制度,三地立法机关对各自现行的法规进行及时清理,提升法规规章的统一性。健全司法协调合作机制。建立健全跨区域社会矛盾纠纷的识别与研判机制,定期召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互相通报信息,共同分析京津冀社会矛盾纠纷与舆情动态,对于共性问题可及时地研究制作适用于三地的司法建议,推动党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等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制度化预防与解决。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参与区域间司法协作事务纳入工作量考核体系中,科学合理地设定法院各类人员从事各项业务的指标,将三地司法协同作为一项内容,可根据实际需求加大相关事项的权重,充分发挥考核机制的导向功能和激励作用,增强法院干警参与京津冀司法协同治理的内生动力。充分发挥参考案例的指导作用。深入推进京津冀区域性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要抓住互联网发展和科技创新先机,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依靠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以改革创新精神,努力开创司法案例研究工作新局面。在参考案例的选编上,应从京津冀三地法院的特色审判领域、人才基础等情况出发,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案例研究的合力。加大京津冀法官培训交流的力度京津冀法官培训交流工作是京津冀法院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全面提升法院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研讨会、司法论坛、联合培训等形式,加大三地法官交流、培训力度,扩大人员范围和审判类别,增加培训内容并结合三地法院的具体实践,针对性开展学习培训,定向派出法官,合力研究共性问题,锻炼提高法官实践能力,加快推进三地法律适用的统一。进一步推进三地法官挂职交流工作,鉴于京津冀三地法院的法官待遇等存在一定差异,开始可采取挂职锻炼的方式进行有规划的、分批的异地交流任职,以此达到培养人才的目的;之后可通过建立异地任职的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法官异地流动,在工作调动的同时将“心”也带过去,真正地扎根,从而推动京津冀法院系统司法能力的共同提升。

    (四)推动京津冀区域协作送达联动。送达难,异地送达更难。在京津冀异地送达过程中,若采取委托送达方式,一般效率低、效果差、存在不规范送达的情况;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则耗时长、成本高、易被滥用,送达严重制约案件审判的效率。建议探索在京津冀地区构建“互联网+”模式下的送达协作机制,由京津冀三地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借助一体化平台,出台专门的三地协作送达司法文书的制度;由京津冀三地高院建成专门的文件传输互联网系统,设置专门的用户名和密码,审判人员登陆后可以向受托法院指定邮箱传输相应文件。受托法院下载文件后直接进行送达。送达完毕后,通过网络回传送达手续。

    (五)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与京津法院共同开展司法大数据应用研究,研发司法信息化系统和专业软件,建设“指尖法院”、“掌上法院”,推进司法民主化、司法公开化向广度深度拓展。同时运用大数据研究方法和现代算法,在充分掌握和分析数据的基础上,准确预估研判司法领域政策及发展趋势,未雨绸缪,做好司法应对。通过上述建设和发展,最终打造智慧法院建设标杆,使法院建设在信息时代走在前列。推动人才培养机制融合,提升司法能力。在司法人才培养上,京津两地优势明显。河北省三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地缘相亲的优势,主动对接京津法院和高校,实现河北法院与京津法院人才常态化实质交流。既要派遣河北法院的年轻法官到京津法院一线深造,也要邀请京津资深法官到河北法院一线办案指导,还要聘请京津高校的法学名师讲学参观研讨。通过“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实质性交流,实现司法裁判理念融合、标准统一、执行力度相同。

    (六)建立监督评估机制。有效的监督对于机制运行至关重要,因此可考虑建立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的监督评估机制,制定科学有效的监督评估方案与办法,使司法协作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建立事中监督评估机制。针对法院司法协作过程中的诸多环节和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与评估,对监督评估主体的设立、监督评估方法的设定以及监督评估结果的考量与相关处理机制都应通过各地的立法或协议来进行明确的规范。特别是针对法院司法协作过程中存在的个别法院不配合等问题要及时做出跟踪评估。要建立事后监督评估机制。这一部分的监督评估主体应是多元而广泛的,并不仅仅局限于法院本身。可尝试成立专门的监督评估部门,以司法监督的专业性来保障监督评估的效果;同时也要探索建立以法学专家为核心组织力量的社会监督评估组织,从而以社会第三方的监督评估力量来对京津冀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进行补充和修正,进一步增强监督评估的效果。[常敏 《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5年10月]

    (七)京津冀法治建设应为京津冀大局服务,指标体系设计上也应得到体现,立法指标中注重经济立法、劳动法细化、鼓励民间投资、企业破产法细化等;做到一视同仁,打造文明、开放的京津冀法院形象,注重京津冀产业升级中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以维护和谐稳定、对民间借贷案件处理应领会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维护社会稳定;行政执法中对环境保护责任覆盖率、投诉办结率的强调以突出当前京津冀环境问题的紧迫性、重要性等。指标权重系数也同服务大局相关。根据京津冀实际发展阶段和大局需要设定指标权重后,需要进一步加权求和计算,以期得出相对可靠的京津冀法治指数并完善法治指标体系。目前关于京津冀法治环境评价指标的探索研究已有不少优秀成果,具体指标组成的地方法治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类似的研究成果值得学习借鉴,这对于京津冀法治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大有裨益。应增加法律监督等项目,应更切合京津冀实际,应对立法民主性情况、涉及京津冀法治保障立法等充分反映;执法指标中环境保护、产业升级和承接转移等方面应进一步体现出来。我国先进省市有关法治环境量化的探索成果值得学习,也只有在同兄弟省市的法治环境对比中才能更清醒地看到自己所处阶段、存在的问题。可以组成“京津冀法治实施工作组”,前往我国法治先进省市考察调研或邀请专家学者组织参加京津冀法治研讨会形成论文集引发广发关注和讨论,集思广益。

  结语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河北法院的重要责任和担当,也是河北法院在新时代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机遇,需要我们动态地把握,而实际应用也必须结合京津冀法院环境开展实地调查研究、评估。掌握一手调研资料后,进行抽样分析、层次分析、相关关系分析,综合分析后或可得出有意义的指数。也希望更多的法院同仁参与进来,共同推动京津冀法院协同发展的早日实现。

  注释

  1、薄文广、陈飞 《京津冀协同发展: 挑战与困境》《南开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2、孙久文、李坚未《京津冀协同发展影响因素与未来展望》《河北学刊》2015年第4期

  3、仇立平《上海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理论和构想》《社会》2003年8月

  4、彭国甫、李树丞、盛明科《应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政府绩效评估指标权重研究》中国软科学

  5、刘金诺《法治指数中国化研究》辽宁大学2012年优秀硕士论文

  6、常敏 《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5年10月

    7、咸胜强、原晓爽《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与审理制度研究》《法律适用》2017年第5期

    作者单位: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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