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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力科技手段,让“硝烟弥漫”变“安静平和”
孟村法院执行法官借力科技手段促成探视权实现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张丽娟  日期:2024-9-12 字体: [大][中][小]

    “太谢谢执行法官了,如果不是您们不辞辛劳,认真负责的为我与孩子的探视问题奔波,我是看不到孩子的,虽然是视频见面,也满足了我作为母亲的心愿……”申请执行人张女士眼含热泪握着执行法官郑文军的手说道。

    2024年9月10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一起探视权纠纷执行案件中不辞辛劳,多方查证,并借力科技手段,破解阻隔,让申请执行人视频探视了自己的孩子,满足了作为母亲迫切希望与孩子见面的心愿,受到赞誉。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申请执行人张女士与被执行人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7月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儿子军军,后由于申请执行人张女士与被执行人李某感情不和,被执行人李某2019年起诉到孟村法院,经过法官调解,被执行人李某撤回起诉,但申请执行人张女士与被执行人李某并没有和好,2024年2月被执行人李某又起诉到孟村法院,孟村县法院经过审理2024年5月22日判决申请执行人张女士与被执行人李某达成离婚,婚生子军军随被执行人李某生活,婚生子军军抚养费由被执行人李某自行负担,申请执行人张女士每年9月和12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利。

    但被执行人李某对申请执行人张女士探视孩子的问题,始终推脱不予履行。无奈申请执行人张女士只得于2024年7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被流转到执行法官郑文军手中,执行法官郑文军考虑到这是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不仅涉及到家庭纠纷,还关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若只是简单的强制执行、机械执法,不仅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此后也将面临执行难度变大的困境。为此,执行法官郑文军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张女士,了解到申请执行人张女士与被执行人李某隔阂较大,积怨很深。为妥善处理好此案,执行法官郑文军从多角度入手,不断寻求化解矛盾的突破口。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出发,告知被执行人李某,探望孩子是申请执行人张女士的法定权利,被执行人李某有义务配合,同时也希望被执行人李某能理解申请执行人张女士作为母亲想见孩子的心情;另一方面积极联系被执行人李某和申请执行人张女士双方的亲属,请他们居中协调,助力矛盾化解。但是被执行人李某始终顽固不化,拒绝申请执行人张女士探视孩子。而申请执行人张女士几乎每天都给执行法官郑文军打电话或到法院催问案件执行情况,思念孩子之情十分迫切。

    更让执行法官郑文军没有想到的是几次去被执行人李某家中,被执行人李某家中始终没有人,执行法官郑文军通过多方调查获得了被执行人李某预留给邻居的手机号码,联系到被执行人李某,但被执行人李某称孩子不愿意见申请执行人张女士,无法让申请执行人张女士探视。并通过微信的方式给执行法官郑文军传输过来军军书写的不愿意见申请执行人张女士的图片。

    执行法官郑文军并没有被被执行人李某提供的图片所迷惑,立即开展了调查,经过调查发现军军经常给被执行人李某的母亲发短信说想见母亲申请执行人张女士。显然被执行人李某在欺骗法院。

    执行法官郑文军立即联系被执行人李某,对被执行人李某欺骗法院和法官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同时也警告被执行人李某如果不按法律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会受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严厉的法律制裁。

    被执行人李某的思想产生了松动,承认了带着婚生子军军在上海某地打工的事实。执行法官郑文军决定“趁热打铁”,从军军的健康成长作为重点入手,释法讲理,经过多次耐心疏导,答疑解惑,被执行人李某愿意配合申请执行人张女士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行使探视权,但需要异地到上海探望,申请执行人张女士答应了。

    执行法官郑文军正想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但此时令所有人始料不及的难题突然出现了,申请执行人张女士的母亲突然病重,申请执行人张女士因脚部受伤,无法异地探望孩子,但申请执行人张女士仍然坚持要探望孩子,申请执行人张女士想念孩子的感情“可见一斑”。为了让申请执行人张女士尽快实现探视孩子的愿望,执行法官郑文军将案情向分管执行工作的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毅进行了汇报,并提出了视频探视的想法,分管执行工作的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毅支持执行法官郑文军的想法,并要求执行法官郑文军尽快促成此事,满足申请执行人张女士迫切想探视孩子的想法。执行法官郑文军利用微信连线了被执行人李某和申请执行人张女士,经过做被执行人李某的工作,促成了让申请执行人张女士视频探视孩子的意见。2024年9月10日在执行法官郑文军建立的三方微信视频中,申请执行人张女士看到自己“久违”的孩子,感动的落泪了,这一幕感动了执行法官和所有的在场人。

    办案经验丰富的执行法官郑文军知道这是案件的突破口,就从家庭、孩子角度出发,以情感教育代替冰冷的法律条文,终于让被执行人李某化解了心中的积怨,与申请执行人张女士达成了定期让申请执行人张女士探视的和解意见。终于让亲情在母子间继续流动,让婚生子军军又有了家的温暖。

    笔者感言

    离婚对于夫妻来讲,是婚姻的结束,也是情感的转变,一别两宽、各自安好,可是对于孩子来说,则意味着原生家庭的破裂,意味着对“家”的理解将被重新定义。如果处理不好抚养权、探望权的问题,将对孩子的一生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少年强则国强,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从未成年子女角度出发,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使未成年子女权益最大化,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以司法温度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执”的是法,“行”的是情,情法结合方能实现较好的执行效果。执行法官要深入了解矛盾产生的缘由,从亲情入手,与法律结合,多方协调,化解纠纷。解决双方的纠纷,用“情”融化双方的矛盾,让案件执行有力度,更有温度。

    笔者想说,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让每一名少年儿童茁壮成长,也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现实中,离婚双方常因情感对立、积怨较深,出现隐匿孩子、拒绝探望等情况,这对家庭残缺破碎的孩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会给其幼小的心灵留下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既然离婚时双方应对探望孩子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本着为孩子营造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出发,坚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共同协商解决存在的分歧,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探望时间和合理的探望方式,让孩子能够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健康快乐成长。

    笔者也想提醒离异家庭的父母,探望权是父母亲权的自然延伸,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当以尊重子女意愿和合法权益为原则。保障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同样也是为了减少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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