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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受伤,法官调解助友谊长存
——-河北孟村法院调解人身损害赔偿案获赞誉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张丽娟  日期:2024-11-18 字体: [大][中][小]

    “谢谢魏法官的调解,帮助我们两家维护了邻里友情……”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激动地对办案法官魏岩说道。

    2024年11月7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邻里间因帮忙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维护了邻里间的友情,获得赞誉。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24年3月某村村民被告张某种植的蔬菜喜获丰收,为了可以尽快的采摘蔬菜,由于人手不够,原告李某便主动帮助采摘蔬菜。但是在采摘过程中因被告张某未及时向原告李某说明田地里有遮盖废弃的灌溉井的水泥石块,致使原告李某在操作过程,被绊倒,左臂骨折,虽然原告李某及时得到了救治,但因伤口感染导致原告李某不得不截肢两个手指头,落下了残疾,原告李某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事后,由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原告李某遂于2024年10月 29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各项损失364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案件分配到办案法官魏岩手中,办案法官魏岩迅速开展调查了解,办案法官魏岩第一时间来到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双方当事人家中,听取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双方对纠纷原由的陈述以及诉求。经调查得知,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日常邻里关系和谐,生活中也偶尔互相走动。基于此,原告李某在得知被告张某缺人手时,出于热心未经被告张某邀请便主动去帮忙,而被告张某也没有拒绝原告李某的好意。谁都没料到事情会变成这样,原告李某觉得自己是因为帮助被告张某才受的伤,被告张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被告张某也委屈万分,自己并没有主动叫原告李某来,出于愧疚已经承担了原告李某部分治疗费用,不同意支付原告李某提出的赔偿要求。

    了解了具体情况后,办案法官魏岩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首先从法律层面入手,深入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原告李某虽然是主动去给被告张某帮忙的,但被告张某并未明确拒绝,故而从法律角度被告张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从感情方面突破,向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讲述“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使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回顾过去和谐关系的可贵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带来的情感伤害,力求双方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经过办案法官魏岩的不懈努力,被告张某对自己的责任有了重新认识,愿意承担原告李某赔偿责任,2024年11月7日被告张某当场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原告李某念在往日的情分上,也原谅了被告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张某于当日支付了原告李某损害赔偿费用26800元。至此,一起邻里间因帮工引发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互相帮忙是常事,大到建房、装修,小到开车带人、顺路送东西......。

    俗话说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也是和谐、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应当得到提倡和弘扬。在此,法官提醒,我们在弘扬并践行互帮互助良好风尚的同时,务必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避免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出现意外,使好事变坏事,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伤害邻里和气。与此同时,被帮工人也应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从而有效降低各类风险,减少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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