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执行实践中,往往存在被执行人虽无可供执行财产,但与他人有共同财产,在此情形下,因不便处置执行往往易陷入困境,债权人胜诉利益难以实现。
2024年9月2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对被执行人的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分割,打破执行僵局,并最终将案件顺利执结,受到当事人的赞誉。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20年4月被执行人李某因生意急需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36万元,当时约定2个月内还清,可借款到期后被执行人李某却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1年10月底将被执行人李某起诉到孟村法院,孟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11月底做出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李某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3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未主动履行。
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22年4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吴玉超接收了该案,执行法官吴玉超首先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没有任何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过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李某的邻居均反映很长时间没有见到被执行人李某,也不知道被执行人李某的下落。而申请执行人张某也无法提供具体线索,案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张某意见,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6月执行法官吴玉超进行了例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某的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李某的妻子刘某名下有预告登记一套坐落于沧州市的房屋。故申请执行人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执行人李某对房屋享有50%的份额。
案件分配到办案法官魏岩名下,2024年7月23日经办案法官魏岩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时间在被执行人李某与妻子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 虽仅登记于被执行人李某的妻子刘某名下, 但被执行人李某的妻子刘某并未举证证明案涉房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夫妻一方被执行人李某的妻子刘某的个人财产,故该房屋属于被执行人李某与妻子刘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对被执行人李某享有债权,经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李某与妻子刘某怠于协议分割案涉房屋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张某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请求分割案涉房屋,依法对案涉房屋进行析产分割,认定被执行人李某与妻子刘某对案涉房屋各享有50%的份额。
案件判决后,被执行人李某与妻子刘某未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
面对此处境。2024年9月2日被执行人李某来到了法院,找到执行法官吴玉超与民事办案法官魏岩提出了和解解决方案,执行法官吴玉超与民事办案法官魏岩决定乘热打铁联手调解,马上组织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双方做工作,最终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一次性偿付申请执行人张某32万元,利息申请执行人张某放弃,诉讼和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张某负担。1小时后被执行人李某将32万元执行款交到了执行法官吴玉超手中,案件圆满解决。
接下来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法官说法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与他人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及共有人怠于或拒不析产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被执行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对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在此提醒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前,应与执行法院确认标的物在析产后可以变价处置,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
笔者感言
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人之所想,不辞辛苦,成功执行案件,给当事人挽回损失,捍卫法律的尊严。因为每一起案件的执行,都离不开执行干警的辛勤努力和艰苦的工作,但案件圆满执结的那一刻,永远是干警感到欣慰的幸福时光。
执行有多难。有时案件执行,就是一个斗智斗勇的过程,是考验执行法官心理和身体的过程,可能会在执行法官雷厉风行下有了疾风骤雨的收获,也可能会在执行法官突然出击中赢得柳暗花明的豁然开朗,更可能会是一场马拉松式的持久战,因此如果以为执行就是简单地发发文书,说几句重话,拿着法律条文大声吆喝,就能唬住被执行人、镇住顽固分子,让他们乖乖就范,自动将执行款送上门来,那就错了。在每一起执行案件中,只有执行法官对案件执行永不放弃的坚持的精神,才能攻坚克难,最大程度的保障群众执行兑现。因此我们的执行法官要学会苦中作乐,在每件执行案件中,坚持一份决心,秉持一份耐心,坚守一份恒心,就能取得最后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