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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无小事 高效调解解“薪”愁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陈静 李思曈  日期:2024-9-3 字体: [大][中][小]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靖宇法院坚持将“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贯穿于办案过程之中,切实把“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近日,靖宇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承办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及时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某、王某挂靠某建筑公司承包靖宇某剥离项目,陈某找刘某挖土方、拉土、传土等,商议价格为拉一车土60元、大车拉土为一车80元、铲车每小时212.5元、钩机每小时300元,陈某安排人员负责监督及在小票上签字确认。刘某自2021年开始拉土,但陈王二人仅2021年给付4万元,共计拖欠刘某48万余元,且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原、被告对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及存在拖欠劳务费的事实并无争议,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但陈某、王某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立刻一次性为刘某结清劳务费,而刘某多次索要劳务费,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心中有郁结。在了解到案件的症结所在,准确厘清各方法律责任后,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从法理角度,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成立的劳务合同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从情理角度,刘某付出了劳动力且为索要劳务费,耗费时间精力,陈某、王某应当及时支付。经过承办法官充分沟通,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最终双方对拖欠劳务费数额及支付期限达成调解协议,即王某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给付刘某劳务费44.7万元,陈某对上述债务就王某未能足额给付部分承担补充给付责任。至此,纠纷得到了实质性解决。

    法官提醒:劳务合同纠纷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关乎民生权益保护。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中要勤恳履职,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劳务报酬。同时在务工过程中,广大劳务工作者要全面了解工程涉及的发包、分包情况,弄清楚劳务费由谁支付,并及时保留凭证,避免遇到纠纷无处主张。一旦遇到劳务费久拖不付的情况,要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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