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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宇:把好“三维度” 处置“准、实、情”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翔宇  日期:2024-9-3 字体: [大][中][小]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这一党内法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针对现实问题精准施策,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了坚实保障,贯彻执行《办法》要把握好“准、实、情”三个维度,更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努力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突出科学有效、处理有方,把握好“准”度。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是保证党的建设方向正确、目标明确的前提。《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握组织处置工作的定位,为党员的行为规范和组织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标准,既回应了当前党建工作中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又呼应了我们党保持先进性纯洁性的目标追求,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过去在处理不合格党员时,标准模糊、处理不统一的问题时有发生,而《办法》为此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使得基层组织在执行中有章可循。有助于党员干部深入理解党的纪律规矩的深刻内涵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增强全体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增强遵守党纪党规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注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好“实”据。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必须直面问题、解决问题。《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主观客观,对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工作消极懈怠、组织纪律散漫等方面,这些表现涵盖了党员思想、政治、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为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提供了具体标准。党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不同类型党员的管理和监督存在诸多难点,通过《办法》的出台,这些问题得到了制度化解决。在认定不合格党员时,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全面考量党员的实际表现,避免“人情执法”或“过度宽容”的倾向,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因此,《办法》为实事求是地处理不合格党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促使基层党组织在管理党员时能够更加严谨和规范。

    坚持惩前毖后、宽严相济,把握好“情”理。在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过程中,教育和转化始终是重要原则。《办法》坚持立足教育、转化提高的理念,强调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明确了组织处置的政策界限,这既体现了党对党员的关心和爱护,也反映了党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在处理不合格党员时,不能一味地采取惩罚措施,而应通过教育和转化,加强对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意识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践行党的宗旨。《办法》的出台,既保证了组织处置的公正性和稳妥性,也符合党员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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