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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讲诚信者说“不”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4-7-25 字体: [大][中][小]

    遇见买卖纠纷,债务人到期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欠款,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化解了当事人的忧心事。

    案情回顾:

    原告马某称2010年6月经双方口头协商,约定王某以赊账的方式将购买的方便面用于销售,并在借条中注明6个月后归还72000元货款,2013年6月又再次清算,约定了最终的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但被告王某以经济紧张为由拖欠至2023年仍没有返还欠款的意图,马某2024年将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官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依法成立,原告马某向被告王某提供方便面,被告王某向原告马某支付货款,原告是供货人、被告是收货人,被告王某最终以出具借条的方式对买卖合同产生的欠款进行了确认,并承诺在约定在到期日前连本带利还清欠款,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待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马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方便面款72000元以及从2014年1月1日为起算时间以年利率计算逾期利息2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在资金往来的过程中,应当养成良好的证据保存习惯,包括书面合同、转账记录、通讯记录等,这些证据将在面临纠纷时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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