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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该不该归还?该如何认定?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阿米那木·赛达买提  日期:2024-9-27 字体: [大][中][小]

    彩礼本是双方心意相合时的诚意表示,但当热情褪却,婚约不再,彩礼也变成分离时的难题,甚至为返还彩礼对簿公堂。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件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10万元的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米某与阿某是一对如胶似漆的情侣,经过一段时间相处,米某与阿某表明了,以结婚为目的想要组成家庭的想法,阿某也予以认可。交往恋爱期间,米某曾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向阿某转帐,也多次为阿某购买物品,某日米某携带服装和价值0.5万元的金首饰等礼品上门求婚,并于当日向阿某转款1.5万元,让阿某用于购买金项链。一段时间后,米某再次携带价值1万元的金首饰以及7万元礼金前往阿某家中提亲。

    截至米某起诉前,米某共向阿某给予彩礼、购买金首饰款及其它财物合计13.5万元,后在双方结婚登记前一日,阿某因身份证丢失,登记时间无奈推后,在补办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冷战,阿某经过思考向米某提出不结婚了,米某也欣然同意,阿某表示愿意返还彩礼7万元,对于米某赠与的金首饰以及用于购买金首饰的钱,阿某认为是恋爱期间的赠予,不予返还。双方协商无果后,故米某诉至泽普县人民法院,希望阿某返还礼金和金首饰款共计10万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

    案件受理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认真倾听双方诉求,原告米某认为毕竟双方恋爱一场,其他的钱和礼品米某都愿意放弃,但是求婚及提亲当日的彩礼和金首饰款是自己从亲戚处借的,这个钱必须返还。被告阿某也表示身份证并不是其有意丢失,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耐心调解,解开了双方此前的诸多误会,双方当事人态度得以缓解。承办法官抓住调解良机,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法官悉心调解,最终,米某和阿某达成调解协议:阿某当庭向米某退还彩礼和购买金首饰款共计8.5万元,米某放弃其他财物。至此,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在中国,彩礼是一种传统的婚姻习俗,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一种给付,但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在此提醒,适婚男女青年,要树立正确的婚嫁观念,多了解婚姻法律法规,理性捍卫各自的合法权益及家庭财产。

    判断该财物是否是彩礼,要看给付时的目的性,如果在恋爱期间,为表露情感所赠予的财物,不属于彩礼,属于赠与行为;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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