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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就能“全身而退”?法院判决追缴股东出资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双燕  日期:2024-4-2 字体: [大][中][小]

    商场如战场,经营有风险,如果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股东是否能“全身而退”?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司破产追收股东未缴出资案件,依法判决公司两位股东分别缴纳注册出资款1000万元。

    该案为一起执行移送破产案的衍生案件。2017年,吴某甲和吴某乙分别认缴出资1000万元,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期限至2047年10月8日。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多处负债,该公司在多地法院涉诉。2023年,债权人王某作为申请执行人向黄梅法院申请执行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执行局经审查认为,该公司缺乏清偿债务能力,符合法定破产清算条件,遂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3年5月23日,黄梅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吴某甲和吴某乙均未实缴出资,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股东缴纳出资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分别缴纳出资1000万元。

    经营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破产不是逃避债务的保护伞!近年来,黄梅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坚持有破有立,在正确发挥破产制度市场救治功能的同时,发挥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人“安全保护阀”的作用,严查破产企业逃废债行为,督促管理人提起追回财产、追缴出资等衍生诉讼,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官说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修订为全面认缴制,但是“认缴不实缴”并不等于可以不缴,认缴制度下只是允许股东暂缓缴纳注册资本,如果股东因为认缴期限长而盲目追求高资本额,却忽略了经营中的风险,一旦破产或清算,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需要追缴出资。(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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