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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加研学活动在景区摔伤,谁该担责?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吴英 邓晨雨  日期:2024-3-18 字体: [大][中][小]

    近年来,校外研学已成为炙手可热的教育模式。在研学过程中,学生在景区受伤,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最好的营商环境就是依法裁判,感谢法官为了我们这个案件尽心尽力,保障了我们正常的经营秩序!”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五祖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承办法官通过公正裁判和高效调解就各方责任承担作出合理认定,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被告问梅村景区还向法庭送来一面印有“高效化解涉企纠纷,护航景区稳定发展”的红色锦旗。

    16岁的小周系某中学高一学生。2023年2月18日,小周所在班级集体前往某研学基地参加研学活动。2月20日,根据研学课程安排,小周与其他同学前往问梅村景区参加户外活动,景区还安排了带班老师全程指导。活动中,小周不慎在滑梯项目中受伤,导致右脚踝骨骨折,并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小周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周遂将研学基地、景区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后期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各项损失112221.57元。

    考虑到该案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研学基地、景区企业的发展,为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引导双方当事人开展诉前调解。

    为详细了解案情,承办法官特地到问梅村景区查看事故发生现场,实地勘验游乐设施安全保障系数,并向带班老师了解事故发生经过。

    调解中,研学基地认为,其与景区是合作关系,事故发生在景区,与基地无关系,基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则辩称,景区乐园滑梯设施有安全保障,警示牌标识清楚,小周受伤是其自身操作不当所致,景区不应当承担责任。

    因原、被告就赔偿主体责任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诉前调解未果后,承办法官迅速将该案转入诉讼程序。

    在案件审理阶段,为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发挥法庭调查职能,主动联系学校、研学基地和景区,了解学生研学托管期间的管理单位。在获悉景区为规避风险,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特定活动保险、公众责任险后,承办法官遂建议原告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额范围内垫付了小周的医疗费,如有不足,应该由其他单位来赔偿。”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说道。

   “保险是我们买的,保险作了赔付就相当于我们景区承担了责任,如果不足,学校和研学基地都应承担责任。”景区负责人在一旁附和。
学校和研学基地也纷纷表示,小周是在景区乐园场地受伤,与学校、研学基地无关,学校和研学基地不应被追加为被告或第三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二百条规定,本案中,学校和研学基地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了教育、管理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小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界和身边的危险有一定的判断力,其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部分责任。景区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学生研学体验中没有注意安全教育和防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保险公司需在承保的险种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针对各方争议焦点,承办法官依据相关法规作出合理认定。

    为避免景区和保险公司之间因该纠纷进行二次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承办法官在逐条研究保险条款后,认定此次事故均在两份保险的理赔范围内,遂再次组织各方开展调解。

   “小周的意外受伤已经影响了整个家庭。尽快落实赔偿,让其家庭回归正轨,小周正常恢复学业,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景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如处理不好,任何一方不满,都有可能提起上诉,漫长的诉讼周期不仅会增加各方的负担,也会影响大家彼此间的合作。我们依法依规、公正处理,希望各方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尽快案结事了。”经过承办法官多番协调和不懈努力,双方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保险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后二十内一次性支付小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0 元,小周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既保障了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诉讼对景区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跑出了旅游振兴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加速度”。

    近年来,黄梅法院五祖法庭持续发挥景区法庭服务景区的积极作用,通过设置审理点、制定旅游纠纷速裁规程、构建联动机制、推行司法确认等举措,与景区其他职能部门形成解纷合力,依法保护游客和景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司法之力为游客维权提供优质服务,为景区健康发展营造了舒心、暖心、放心、安心的营商环境。(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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