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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徐丽娜  日期:2023-11-29 字体: [大][中][小]

    什么是民间借贷?

    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通融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也存在企业与企业之间拆借借款的情况。

    合法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一是借贷资金来源要合法!一般而言,出借的借款均应是出借人的自有资金,法律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再对外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

    二是借款目的要合法!一般而言,民间借贷应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需要产生资金短缺而进行资金通融的一种法律行为,如果未取得放贷资格,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地提供借款、长期地牟取利益,应当认定这种借款行为是无效的。

    三是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根据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例如:根据现在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3.45%看,四倍应该是年息13.8%。

    民间借贷有新规

    民间借贷的新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来认定的,具体内容有: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作者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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