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案,被告人徐某因非法持有2支气动长枪,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前后,被告人徐某使用借来的一支黑色气枪及三十粒铅弹在蔡山镇境内长江边打靶,打光子弹后,徐某将该气枪带回家中;2022年7月,徐某使用邱某的一支银白色气枪在蔡山镇境内长江边打靶,后徐某将该气枪带回家中。期间,徐某先后在网上购买气枪的枪支配件、零件及战术背包等物品,对持有的2支枪支进行维修保养。
2022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在徐某家中搜查出两把气枪。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持有的两支气动长枪均是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2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考虑到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徐某拘役六个月,对被告人徐某非法持有的2支枪支予以没收,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我国对于枪支管理有严格规定,持枪须有许可,禁止单位或个人违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广大人民群众应充分认识枪支的危害性,自觉远离枪支,切勿对非法持有枪支抱有侥幸心理。如果家中有自制、受赠或遗留的枪支,即使目的不是使用,仅是私藏在家中留念、把玩或观赏,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及时主动上交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