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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伙投资?还是民间借贷?法院这样认定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吴英 柳振  日期:2023-8-30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蔡山法庭审结一起“名为合伙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资金来往属民间借贷,而非合伙投资。

    梅某与王某在共同好友的介绍下相识。2022年1月4 日,梅某通过微信向王某发出做酒水生意的要约邀请,在梅某承诺七至八天给付6000元收益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王某分别于2022年1月4日、1月5日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梅某转款共计15万元。后王某多次向梅某催讨款项,梅某在还款2.7万元后,就一直以投资款未收回为由拖欠12.3万元未还。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梅某偿还下欠款项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而借款行为的特征是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条件按约定还本付息,具有保底属性。

    本案中,王某未参与梅某的酒水生意经营和管理,而梅某与王某合作,未与其他合伙人商讨,也未给予王某合伙人地位,王某出借资金也是基于梅某对其短期收益及不承担资金损失风险的承诺。综合来看,双方的行为更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本案的法律关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故王某要求梅某偿还下余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支付利息问题,法院认为,尽管双方没有对利息作出具体约定,但从二人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约定了出借资金的收益,实际上也是付息行为的一种表现。由于该收益约定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调整,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为宜。

    综合考虑实际案情,法院遂依法判决梅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2.3 万元及逾期利息。该案上诉至黄冈中院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经济活动中,很多人对民间借贷关系与合伙投资关系傻傻分不清,不知道自己出的钱是借款,还是投资款。投资理财有风险,朋友借钱需谨慎。不管是合伙投资,还是民间借贷,都应擦亮眼睛、谨慎对待。

    1、当事人如果想要订立借款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类型,直接签署借款合同,对借款的本金、利息、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的实现,避免款型性质不明出现争议。

    2、当事人如欲建立投资合伙关系,应当签署合伙协议,对双方的投资比例、合伙事务执行、盈余分配、入伙退伙等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出资人注意保留出资凭证,如投资协议、转账凭证等。

    3、区分投资、借贷的关键在于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是否能够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投资行为本质特征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而借款特征是借款到期,借款人无条件按约定还本付息,具有保底属性。(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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