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他人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却诉至法院,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返还垫付的保险赔款,保险公司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基本案情:
刘某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刘某驾驶该车辆与韩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刘某、韩某受伤,并致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超车,负事故次要责任。2022年4月,韩某将刘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5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韩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支付韩某赔偿款后,于2023年2月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先予赔偿后,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故有权依法向侵权人刘某追偿,遂判决刘某返还保险公司垫付保险赔偿款项。
法官说法:
车主为车辆买保险的初衷是为了分担风险,花较少的保费来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更大的损失。保险只是为合法行为兜底,不为违法行为买单。广大驾驶人员要牢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酒后驾车危害的是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无论有没有交警查酒驾,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首先需要自己来保护,不饮酒驾车,即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身负责。我们时刻要敬畏法律、珍爱生命。(作者单位: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