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涉案原告于诉讼前死亡,法律明确规定已经死亡的自然人,其已不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对于这种情况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阿某于2021年5月与某合作社签订畜牧养殖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到期之后某合作社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未能给阿某返还财产和红利。2024年9月阿某胞弟克某向法院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代理阿某立案,法院于当日受理该案。经审理查明,原告阿某立案之前因病死亡。
法官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阿某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应裁定驳回起诉。2024年9月24日,岳普湖县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释法: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委托合同的效力、继承人的诉讼参与。
一、克某所持的委托书是否发生委托效力,委托书的法律效力及于何时。委托合同的效力问题虽然原告阿某胞弟持有委托其代理起诉的委托书,但该委托合同的效力并非永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本案中,阿某的去世之日应是委托合同的终止之日,故其胞弟所持的授权委托书的法律效力自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阿某死亡之日止。因此,阿某胞弟无权于9月4日代理阿某起诉立案。
二、对于该案的后续处理,审判法官应否追加被继承人参与诉讼。继承人的诉讼参与问题对于该案的后续处理,承办法官不应追加继承人参与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该项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死亡问题:诉讼中,本案原告的死亡并不是在诉讼中,而是在诉讼前,因此本案不适用法律关于追加继承人的规定。
那么,债权人去世了,就不能追债了吗?当然不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债权人死亡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其债权的,可以向债务人追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债务属于合法财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该案中,阿某的继承人,只要有借条等证据,就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如果债务人拒还或双方协商不成,阿某的继承人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追偿,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应得的款项。(作者单位: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