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25万元购买了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却发现之前投保的交强险已过期,赔偿责任谁来担责?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30日,库某与萨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以1.25元的价格购买了萨的一辆二手轿车,并支付了购车款。2021年12月24日,库某开车回家的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岳普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中库某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法院判决库某赔偿他人各项费用共计6.35万元。库某认为当时向萨某购买车辆时,萨某说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可发生交通事故后,才发现车辆刚过保险期,因此库某认为法院判决由其赔偿的6.35万元,应该最终由萨谋承担,并起诉至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库某和萨谋签订的购车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的所有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由库某负责。双方购车合同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21年11月30日,车辆已于当天交付,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21年12月24日,事故发生时库某是车辆的所有人并实际控制、占有、使用肇事车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库某购买车辆后有义务购买交强险,库某在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库某自己承担。库某要求萨谋的赔偿不符合双方签订购车合同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库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库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普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很多买家在购买二手车时都忽略了保险过户,如果没能及时变更保险,那么出险时的理赔就会很麻烦,另外还要注意保险的到期时间。(作者单位: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