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郑某于2021年3月在市里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房,次月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但是郑某一直未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多次联系郑某,希望郑某可以按照协议缴纳物业费,郑某则认为自己的房屋在收房后一直处于空置状态,房屋未装修且自己并未入住,没有享受到任何物业服务,所以并不应该缴纳物业费用。物业公司与郑某多次交涉无果,遂将郑某起诉至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它的价值体现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本案中,郑某以未入住为由拒缴物业费用,虽然房屋闲置,但物业公司仍需按约定对小区建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进行日常维护、修缮、管理,这种公共性服务不会因为某一个业主没有入住、不使用而减少管理成本。因此郑某应该向物业公司按时缴纳物业费用。
业主们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切不可因为房屋闲置、无人居住、未接受物业服务等原因拒缴物业费,否则一旦引发诉讼纠纷,就得不偿失了。(作者单位:和龙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