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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日——首个妈祖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实践基地挂牌
保护妈祖文化创建美好生活文化和自然遗产日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2-6-13 字体: [大][中][小]

  

  2022年6月11日是我国第六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好湄洲岛”的重要嘱托,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营造非遗保护良好社会氛围,为加快推进湄洲岛跨越发展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6月10号,莆田中院、秀屿法院联合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旅游和文体局、湄洲妈祖祖庙董事会等部门在妈祖祖庙开展了保护妈祖文化遗产系列普法宣传活动,让我们接着往下看吧~

  6月10日上午9:30,莆田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永煌,湄洲岛管委会政法委书记方国成,秀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许一新,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旅游和文体局戴玉瑞局长,湄洲妈祖祖庙董事会监事长朱国荣等在湄洲祖庙妈祖法官工作室为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妈祖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实践基地揭牌。

  秀屿法院湄洲法庭干警向岛民和妈祖信众们发放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单,号召群众们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莆田市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共同保护好妈祖文化,创造美好生活。

  在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的普法宣传的同时,干警们还对如何防范电信诈骗、养老诈骗及保护海洋环境做普法宣传。

  同时法院机关门口LED也播放着“乡村振兴,非遗同行”等保护文化遗产宣传标语,在机关一楼大厅播放着宣传片,在诉讼服务中心向当事人发放保护文化遗产倡议书,浓厚保护非遗气氛。

  为了持续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创新,加快非遗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持续打响“妈祖信俗”的文化“大餐”,莆田中院生态庭、秀屿法院湄洲法庭、审管办、综合办等与湄洲国家旅游度假区旅游局召开了座谈会,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服务妈祖文化遗产、非遗保护,如何在工作中更好为湄洲岛古街、古厝、古树保护提供司法服务。

  今后,秀屿法院将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好湄洲岛”的重要嘱托,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妈祖文化司法保护,积极参与平安湄洲建设,持续深化“妈祖”调解品牌,加强区域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为加快推进湄洲岛跨越发展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妈祖信俗”是指妈祖信仰习俗,又称神女信俗、灵女信俗、神姑信俗、元君信俗、娘妈信俗  、娘娘信俗、天妃信俗、天后信俗、天上圣母信俗、湄洲妈祖信俗等等,这是由于历代民间、朝廷或宗教对妈祖的封号先后不同而嬗变 。

  2009年9月3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将《妈祖信俗》列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决定。

  2016年8月29日,湄洲妈祖祖庙入选我国首批“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文化遗产点。

  2022年1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将湄洲女头饰服饰列入第七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妈祖信俗是我国首个信俗类遗产项目,也是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

  设立文化遗产日,不仅体现党和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和战略远见,同时也呼吁群众要有保护文物的意识。

  那么,历史上在海上航行中遇难沉船的文物,个人打捞可以据为己有吗?

  日前,秀屿法院审判一起关于非法打捞售卖沉船文物的案件。让小编带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2021年,陈某甲、陈某乙两兄弟打听到在秀屿区某海域海底有沉船陶瓷文物,二人便打起了打捞文物售卖的主意。

  2021年5月底,陈某甲雇佣了本案另外两名被告人佟某、危某为潜水员,约定好打捞上来的陶瓷文物售卖获利,佟某、危某要30%分赃。口头约定后,陈某甲多次驾船在秀屿某海域打捞海底陶瓷文物,打捞到陶瓷文物由陈某甲带回家中清洗,而后送到陈某乙处进行售卖。

  7月底,公安机关在陈某甲家中、陈某乙住处查获打捞陶瓷28件,另有6件打捞的陶瓷文物已被陈某乙售卖,获利6600元,陈某甲、陈某乙各分得2200元。佟某、危某分得1100元。后经福建省考古研究院鉴定,该28件陶瓷中25件为一般文物,3件陶瓷为文物标本。经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28件陶瓷文物价值合计513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佟某、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捞海底文物,共价值51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四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危某犯罪后主动投案,且与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甲、陈某乙自愿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处陈某甲、陈某乙、佟某、危某有期徒刑四个月至七个月,各处罚金1500元至3500元。涉案违法所得费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作案工具、瓷器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海底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打捞,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保护文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自觉保护国家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疑似文物的物品,要及时向有关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进行报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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