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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顾淑丽  日期:2022-5-12 字体: [大][中][小]

    2018年,王某向吕某借款20万元,约定两年内还款,因两人是朋友关系,王某只为出具了借款本金的借据,口头是上说给些利息,给多少,给付方式均没有在书面中予以体现。借款到期已经超过两年,王某仍然没有还款的意思,吕某直接起诉到了法院。

    该案法律关系明晰,事实清楚,且双方是朋友关系,靖宇县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接到该案件后,对双方当事人释明司法解释,详细介绍民间借贷纠纷利息部分的相关规定。吕某与王某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与吕某的借款中对于利息没有明确的约定,是约定不明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主张利息,法院不会支持。因此,在民间借贷的关系中,对利息的约定应该书面化,具体化,避免发生利息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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