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举案说法详细内容
股权转让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陈丽丹  日期:2021-10-18 字体: [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如股权受让方决定行使撤销权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则股权转让方应当承担因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如股权受让方决定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则股权转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作者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