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梅法院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被告人石某非法吸食氟胺酮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1死2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于2019年4月1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黄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被黄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1月8日16时许,石某非法吸食氟胺酮后无证驾驶一辆白色小型轿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期间石某驾驶车辆突然加速,猛烈撞击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二轮电动车后,车辆继续高速行驶撞击一辆二轮摩托车和一辆二轮电动车,最后车辆在高速行驶中失控撞击并穿过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在对向车道路侧花坛景观树处撞停。事故造成黎某死亡、程某军重伤一级、石某记轻伤一级、沿途多台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事故发生后,经对石某尿样吸毒检测和抽取血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另查明,2021年1月21日,经黄梅县交警大队认定,石某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石某与被害人黎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黎某家属对石某出具书面谅解;被告人石某同时还为被害人程某军、石某记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并赔偿了本次事故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综合被告人石某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曾因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且有其他劣迹,对其均可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字具结,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亲属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黎某亲属损失并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黎某亲属谅解,积极筹措资金,垫付其他被害人部分医疗费,全额赔偿由事故引起的其他财产损失,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湖北黄冈黄梅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