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个锁眼是小事,不算犯罪?要是这么想就大错特错了。日前,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两名被告人因琐事纠纷多次去堵人家锁眼,分别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与二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大洋(化名)与被害人小丽(化名)因琐事产生产生矛盾,便怀恨在心,伺机寻求报复,多次上门以破坏门锁的方式骚扰对方。被告人阿亮(化名)听闻后,为给哥们出气,便伙同作案,二人于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利用针管注射器向门锁内注射“502”胶水的方式,将被害人小丽(化名)位于红石林业局某小区及桦甸市某小区的两套处住宅的门锁堵塞七次,导致被害人小丽(化名)家的门锁多次损坏。被告人大洋(化名)还将被害人小丽(化名)两处住宅的摄像头拆卸,并将其中一个扔掉。
案发后,被告人大洋(化名)与阿亮(化名)委托亲属向被害人小丽(化名)道歉并分别赔偿门锁维修费用等人民币30300元与人民币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大洋(化名)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为个人泄愤,无视社会公共秩序,伙同被告人阿亮(化名)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大洋(化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阿亮(化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判处被告人大洋(化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阿亮(化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