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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头缺钱偷回已卖车辆 来钱容易却酿下苦果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吕宁宁  日期:2020-9-28 字体: [大][中][小]

  张某将自己的车辆出售后不久感觉手头有点儿紧,于是心生歹意又将车偷回,拿着同一辆车的二次获利心里美滋滋的,却不知自己早已触犯法律。近日,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这样的盗窃案,被告人张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2018年5月份,张某从山东某车行以8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抵押轿车,开了一年多以后于2019年7月份以52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做抵押车生意的赵某,赵某于当天将该车以61500元的价格卖给白某。两个多礼拜后,张某因缺钱心生歹意,想把卖出的车偷回来再卖点钱花,于是他想到了车上早就安装好的定位,通过查询,发现该车辆被开到了黄骅港区域。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张某以朋友欠他钱,他需要把朋友的车开回来为由带着开锁师傅踏上了“寻”车之路。

  到了车辆所在位置,找到车后,张某让开锁师傅打开车门并当场匹配该车的车钥匙,意外的是,即使匹配好的车钥匙也不能发动车。心急之下的张某立即拨打了拖车救援电话,张某随开锁师傅先行离开,拖车师傅按照张某微信发的位置最终将车拖到了山东省某汽车修理厂内。到修理厂以后,张某怕车主找来,立即将新车主装的定位和短油断电拆了,并于当天联系了当地一个买家,以着急用钱为由将车以49000元的价格卖出。
新购买的车辆丢了,白某发现后便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侦查,张某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黄骅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秘密窃取已经被自己卖出的车辆,并再次进行出售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所盗车辆已提取并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最终,黄骅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49000元。

  【法官提醒】

  所谓“抵押车”,即车辆的所有权人向银行或者个人申请借款而用作抵押,并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车辆。该类车辆因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在抵押权解除之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近年来,由于消费群体需求的多样化,抵押车买卖交易也越来越普遍,但抵押车是否有安全保障成为消费者最担心的问题。购买抵押车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大家在购买抵押车时,切莫只图便宜冲动消费,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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