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第七项是:认罪认罚从宽。
对刑事诉讼稍有了解的,都会明确知晓,认罪认罚从宽,是指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罚方式。法官该如何对待、判处认罪认罚从宽的被告人,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详尽的规定,法官照章适用即可。本文仅从个人主观理解,或者有所感悟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认罪。谈及认罪,“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说法,是很多普通老百姓都知晓的,可以说是我们国家打击犯罪方面最广为人知的宣传标语。对于从宽,后文要讲到。对于坦白,无疑是和认罪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认罪,前提是必须有罪,有犯罪事实,或者说有构成犯罪的事实。鉴于犯罪构成本身的复杂性,本文不作深入讨论,仅就认罪的字面意思或者该词本身的含义作一浅显讨论。很简单,就是承认自己有罪。认或者不认,实际上无非是一种态度。按我们通常的认识,态度,是在被告人能够自主支配自己主观意识的情形下的客观表现。态度好,是认罪;态度不好,是不认罪。被告人表现的态度如何,如果回答、陈述犯罪事实非常直接,法官可以明确打叉或划对号,自然易于判定。但恰恰令人难以决断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不可能如此简单明了,被告人对犯罪构成中涉及的方方面面,表现出来的态度会前后不一、摇摆不定,或非常模糊。因此,法官的主观判断,时时刻刻会成为衡量被告人在面对自己“罪行”时的态度究竟是好还是坏,即是认罪还是不认罪。所以,面对被告人究竟是认罪还是不认罪,法官一定要既严格按《意见》判断、操作,又要努力克制自身主观上可能产生的认知差异。
认罚。其实,在老百姓的口语和认知中,“罚”通常是指罚钱(罚款、罚金)或赔偿;至于判处刑罚,那叫“打”。此处所讲的认罚,自然不是老百姓口中的罚,而是指刑罚处罚。所谓认罚,简单直接些理解,不但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罚之意,实际上还隐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如何处理,乃至判多少刑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接受之意。对此,外国有辩诉交易制定;用中国人常用的俗语做个注脚则是: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乍一听, 似乎很不够严肃庄重慎重。可实际上,非常有用,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了较轻的处罚之后,真心实意悔过改过,有利于其回归社会。至于认罚之后反悔的,《意见》有规定,法官遵照执行就是了,决不能因之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
从宽。前文已提及,“坦白从宽”。坦白,某种程度上不仅仅是认罪,是供述犯罪事实,也包括认罚。坦白应当从宽,不是严谨的法律表述,但即便从法律理论角度理解,相信不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歧义。应当说,《意见》仍延续的有这层意思。什么是从宽、从宽如何把握,《意见》规定比较清楚。对法官而言,从宽须在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意见》进行办理。不能因为有从宽情节,“宽”到不与罪行相适应。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我们的刑事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极端化现象还有所存在。司法实践中,或许不宜从宽的,有人会借《意见》之名要求法官予以从宽,把《意见》沦为操控案件的工具。还有与之相反的情况,因舆论影响或者被害人的不谅解等等因素,本应从宽的,法官却又缩手缩脚,致使被告人虽有从宽情节却不能依事实和法律从宽予以量刑。对此两类情况,法官须有自己的衡量和坚持,无论面对汹涌的舆论氛围,还是其他无法言述的原因。(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