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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赠女友财产 妻子起诉返还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李文玲  日期:2019-11-18 字体: [大][中][小]

  【案情简介】廖某喜新厌旧,在外找了女朋友欧阳某,廖某为了显示自己的大方,无偿赠与欧阳某财产12.22万元。后某妻子刘某知晓此事,向欧阳某索要,欧阳某拒绝返还,刘某遂诉诸法院。

  【判决结果】邵阳县法院判决廖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法官说法】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廖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欧阳某的行为并非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也未经过妻子某的同意,且欧阳某也并非是善意第三人。欧阳艳某知廖某赠与其财产是廖某的私自行为,廖某的妻子刘某如果知道此事根本不会同意,所以欧阳某在主观上不是善意的,当然也就无法行使抗辩。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及其基本原理,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应认定是无效的,所以廖某私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其情人欧阳某的行为是无效的,刘某可以主张要求欧阳某返还,法院应支持她的诉讼请求。(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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