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法说理,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最终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该起涉房地产办证的合同纠纷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很满意。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日,原告徐某华与被告禹某群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徐某华将其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禹某群。2019年11月4日,禹某群与唐某平签订协议,约定二人在该土地上合资建房。2020年1月23日,徐某华与禹某群、唐某平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建房及办证等权利义务内容。2021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禹某群再次签订《补充协议》。
2022年10月15日前,房屋第七层施工封顶,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徐某华于2022年12月28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禹某群向原告徐某华支付284 200元及利息2940.41元,但禹某群未按时履行,徐某华申请强制执行。因对方未配合办证且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办证后支付转让款20万元的义务,外墙钢支架未拆除产生租金,徐某华诉至法院,要求禹某群、唐某平支付转让款20万元,支付外墙钢支架租金4.5万元,并承担原告委托代理费1万元。
禹某群辩称,原告未按约定时间办好证,待原告办好房产证后再付20万元,支架租金由原告承担;不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
唐某平辩称,未办好房产证,所以20万元暂未支付;对支架租赁费不认可,原告系自愿承担,工程完工后多次要求拆除,但其未不拆除,且支架不拆除造成的损失。
【案件焦点】
当事人约定办理房产证后支付余款,在办证义务方未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剩余款项。
【处理结果】
经法院多次组织,本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对争议款项进行对账确认,禹某群、唐某平自愿支付部分款项,徐某华继续履行办证义务,案涉余款20万元在办证后支付,双方还就办证工本费等重新约定。调解协议签订后,徐某华撤回之前对禹某群申请的强制执行措施。
【法官说法】
随着群众法律意识增强,购房时大家重视房产证的办理,会对房产证办理进行约定并列入合同条款,但有些房子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迟迟未能办理房产证,买方未收到房产证,卖方是否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剩余款项?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当事人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在合同约定内容已经部分实现的基础上,当事人认可并自愿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剩余合同内容,当事人合同明确约定由徐某华办理房产证,且余款20万元的支付时间约定为办理好房产证后七日内结清,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考虑,办证义务方应当先履行办证义务,才可向付款方要求支付剩余款项。
【典型意义】
“司法审判,判的是‘公道’,守的是人心”,法官秉持“如我再诉”的理念,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当庭陈述,了解当事人诉讼请求背后的矛盾点,综合考虑本案双方矛盾积攒已久、前诉案件未执行到位、本案被告存在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完毕合同义务等情况,法官运用法律思维、经济思维,结合情理考量,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从经济循环发展的角度协商处理,给出当事人拆除钢架,一边出租房屋以稳定营收、一边出售房屋以回流资金、一边以回流资金来履行合同义务等协商方案,向当事人释法说理,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最终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本案得以调解结案,不仅对案涉款项20万元进行处理,还让当事人心甘情愿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实质性地化解了此次矛盾纠纷,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