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引进民营资本,盘活国有粮库,2011年11月,经鸡西市人民政府多次邀请,黑龙江省鸡西籍在海外经商多年的李广强与鸡东县政府接洽,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承包经营鸡东县永安粮库。2012年11月签订20年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将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全部交给乙方;乙方有权取得承租期内的企业税后利润。李广强一次交齐20年承包费400万元,并替企业偿还职工集资款100万元。
承包前,永安粮库各种设备及设施老旧,基本处于报废状态。企业在籍职工125人,加上当时雇工共160余人;截止2012年10月末,鸡东县永安粮库营业收入为237万元,企业经营费用支出397万元,亏损一百六十万元;员工平均工资标准为900元/月,维持基本生活都很困难,且连续八个月未开工资,拖欠工资及保险费用152万元,造成企业职工多次上访。
李广强承包后,筹集资金5000多万元陆续投资购置设备,完善粮库设施建设。截止2017年9月李广强承包经营五年期间累计纳税897万元,给付职工工资、缴纳保险费用2000多万元。企业经营略有盈余,职工工资逐年增长,企业重新焕发了活力。
就在李广强准备甩开膀子大干时,甲方却以上级要求国有粮库不能私人承包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协议,李广强无奈只能同意,但提出甲方必须退还多交的承包费和承包后投入资金(截至2017年9月30日退出,经鸡东县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做了单一评估,评估李广强投入资产,其评估值为4933万元),在甲方无能力退还的情况下,一直拖到2019年12月,甲方与李广强签订了合作协议,李广强以现有资产折股49%,担任粮库副主任直至案发。
2021年11月3日,黑龙江省虎林市监察委根据举报对李广强职务违法问题立案调查。2022年7月,李广强被虎林市人民法院犯贪污罪判处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判决书认定,李广强所涉四笔共470万元,其中三笔为个人承包期间,一笔是合作经营时间。按照《粮库承租合同》第六条第2项约定:“乙方有权取得承租期内的企业税后利润”和第6条“承租期间内乙方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享有和承担”约定,李广强所涉资金无论是实设债务还是虚设债务都应由李广强自己承担,与永安粮库无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等权威法学专家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贪污罪成立的核心条件。经过分析论证,从本案来看,李广强在四起事实中是否具备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存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上的诸多疑问(详见后面所附专家论证意见)。
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中政委〔2020〕13号)文件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优化营商环境重在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严格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落实党中央“六保”、“六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保障,企业家经营行为徘徊在“罪与非罪”之间,考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道德水准、职业素养,政策运用和适用法律尺度,李广强“贪污案”引起的社会反响值得深思。
黑 龙 江 省 虎 林 市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381刑初4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广强,男,1967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 号码:23010319670402281X,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鸡 东县永安粮库主任、合作方代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 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通达街派出所,住哈尔滨市 道里区群里观江国际小区17栋1单元802室。2015年1 月7日因犯单位行贿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 一 年,缓刑 一 年。2021年11月4日因涉嫌贪污 被虎林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2年1月18日由鸡西市 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同年3月14日虎 林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批 准逮捕。现羁押于虎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竞东,北京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于奔,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29日以黑虎检诉刑诉 [2021]4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23日、7月14日公开开庭审 理了本案。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强出庭支持公 诉,被告人李广强及其辩护人李竞东、于奔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李 广强以黑龙江省依安县鹏程粮油储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鹏程公司)名义,经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审批,与鸡东县 永安粮库(以下简称永安粮库)签订《粮库承租合同》,整 体承租永安粮库。合同约定,永安粮库企业经济性质、行政 隶属关系不变,被告人李广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永安粮库的流动资产由李广强使用,承租期满后原物返 还永安粮库。永安粮库将企业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全部交付被告人李广强。合同签订前永安粮库库存的国家政策性 粮食经双方确认后由李广强继续保管并承担相应责任,李广强自主进行企业管理并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李广强承租期 间所投入的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在承租期满后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合理价格出售给永安粮库。同年11月9日,鸡东 县商务和粮食局聘任被告人李广强为永安粮库主任。2017年 9月18日,被告人李广强与永安粮库、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签订《鸡东县永安粮库承租合同解除、终止清算合同》,约 定永安粮库与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确认被告人李广强的投 资内容,待资产评估报告出具后确认李广强投资总额,连带 返还被告人李广强投资。同日,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解除被 告人李广强的永安粮库主任职务。2019年9月,鸡东县人民 政府常务会议、中共鸡东县委常委会先后审议并原则通过 《鸡东县深化县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决定 永安粮库采取合作经营模式,由国有粮库负责人任主任,负责党务、纪检工作,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和安全责任落实。《方 案》规定合作经营企业由合作企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具体 负责经营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同年12月30日,永安 粮库与鸡东县永安穗吉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吉公 司)签订《鸡东县永安粮库合作经营协议》。 《协议》约定永安粮库负责人任主任,穗吉公司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经营管理、财务、人事安全监管等工作。2020年1月1日,穗 吉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被告人李广强全权负责穗吉公 司与永安粮库的所有事务。合作经营期间,被告人李广强任 穗吉公司与永安粮库合作方代表,履行副主任职责,负责经 营管理、财务、人事等。被告人李广强在担任永安粮库主任及合作方代表期间,多次实施贪污犯罪:
1.2009年,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储粮鸡西直属库)委托永安粮库代收、代储国家临储大 豆1.0557万吨,粮权属国务院所有。2012年11月,库存大 豆中有7050吨分别由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 金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竞拍购买。在大豆出库过程中,产生 “升溢”大豆200余吨。2013年1月6日,经被告人李广强同意,时任永安粮库副主任邹文滨安排李广强的弟弟李广大将其中部分“升溢”大豆销售给宝清县大豆收购商王成科,获利97万元,该款被李广强据为已有。2016年10月,被告 人李广强得知有人通过互联网实名举报其私自出售“升溢” 大豆问题,为掩盖其犯罪事实,让其妻张丹安排财务人员在永安粮库账目上将2013年张丹与永安粮库的部分往来款调整为122.921万元大豆销售款。
2. 2016年6月,被告人李广强与工程承包人徐景超商定,由徐景超承揽永安粮库5万吨罩棚项目中的土建工程,永安粮库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工程款,徐景超按中标价开具发 票,多出的工程款返还李广强。同年10月21日,徐景超借 用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该项目,中标价 435.944387万元。同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及附件,约定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电 照、通风工程。实际施工中,徐景超仅施工土建工程部分。 此间,被告人李广强安排张丹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和现金 形式支付给徐景超部分工程款。同年12月工程竣工,实际 工程款为194.893129万元(含税金)。2017年4月,徐景 超按被告人李广强要求开具435.944387万元的发票(其中 虚开金额241.051258万元)。被告人李广强安排时任永安 粮库党支部书记孙亚林代其签字将发票记入永安粮库财务 账。同年4月至7月间,永安粮库按照发票金额陆续向徐景 超支付5万吨罩棚项目工程款435.944387万元及徐景超施 工的其他项目工程款。后徐景超与被告人李广强商定,该项 目税款15万余元由永安粮库支付,徐景超将扣除税款外的 420万元按被告人李广强要求转至张丹个人账户,张丹以借款名义又将这420万元投入永安粮库。
3. 2009年,永安粮库通过购入及盘盈共入账钢筋帘子 5880片。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李广强为 建设钢筋囤购入1532片钢筋帘子。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李广强为虚增其投资成本,安排邹文滨虚开79.948万元 钢筋帘子发票记入永安粮库财务账。2017年8月,被告人李广强安排孙大勇组织盘点其投入资产,永安粮库工作人员误 将库存的8953片钢筋帘子均列为李广强投资购买。被告人李广强明知盘点数据多于其实际购买数量,仍安排孙大勇将盘点数据留存,由孙大勇提供给评估公司。2019年11月23 日至12月17日间,黑龙江恒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恒华公司)受鸡东县财政局委托,对永安粮库 涉及被告人李广强的资产进行评估。被告人李广强让孙大勇 将2017年8月盘点的投入清单提交恒华公司,该投入清单 包含永安粮库原有部分在内的钢筋帘子共计8953片。经评 估,被告人李广强投入资产总价值4933.94万元,永安粮库 原有的5880片钢筋帘子价值88.2万元。同年12月30日, 被告人李广强与永安粮库、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签订《鸡东 县永安粮库承租合同解除、终止清算合同附件二之偿付债权 本金和利息的补充协议》,明确李广强在承租永安粮库经营 期间投资总额为4933.94万元,永安粮库和鸡东县商务和粮 食局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清算本金和利息。2020年1 月至3月间,永安粮库已支付被告人李广强4000万元。2022 年1月5日,恒华公司出具补充说明,对原评估价值中财政 补助资金予以剔除,将李广强投入资产总价值更改为 4540.89万元。
4.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广强以黑龙江省建 三江农垦宝德龙米业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尊和米业有限公司名义,竞拍购买永安粮库为中储粮鸡西直属库 代收代储的2015年国家政策性水稻共11380吨,存放于密 山市源丰有机米业有限公司院内。同年11月27日,中储粮 鸡西直属库与永安粮库签订《2020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 购合同》,委托永安粮库收购2020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标 准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以上国家标准。被告人李广强为将 前述陈旧水稻充作新粮入库赚取差价,安排永安粮库副主任 刘长青找到修德军、赫英龙等23名农户,顶名将上述部分 陈旧水稻冒充新粮入库,并告知化验组长谢海生自己的水稻 准备入库,暗示其照顾一下,使这批陈旧水稻得以顺利入库。同年12月14日至2021年2月19日间,被告人李广强又安 排司机陆续将55车共计2008.053吨陈旧水稻冒充新粮入库。粮库录入员孙丽艳按照被告人李广强的指示,将23名 顶名农户的银行卡交给李广强的妹妹李音。中储粮鸡西直属库将粮款拨付到顶名农户的银行账户后,李音按李广强指示通过POS机将粮款转入李广大的银行账户,李广大陆续将该 款交给被告人李广强,李广强将其用于穗吉公司经营。扣除 陈旧水稻成本,被告人李广强共骗取国家收购最低收购价稻 谷资金44.177166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广强贪污公款470.428424万元,其中贪污既遂382.228424万元,贪污未遂88.2万元。虎林市监察委员会在调查中依法扣押被告人李广强涉案款285.8 万元。
经侦查,2021年11月4日,被告人李广强在鸡西市鸡冠区祥光月秀小区被虎林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回接受 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广强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 有国有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八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广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 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同类犯罪事实,属坦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广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李广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李广强的辩护人李竞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 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1.李广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2.关于第一起犯罪事实贪污粮库升溢款97万元,一直都在粮库的账 上,记账方式的瑕疵与纠正,不能作为占有改变的事实情节,即不存在财产被贪污的事实。3 .徐景超虚开 241.051258万元包含在已经支付给世恒公司1047.3066 万元钢结构工程款中,有实款对应转移不存在虚报投资 问题。指控不成立。4.永安粮库原有旧钢筋莲子5880片,被其他粮库调走2000多片,还有很多片废旧不能用的埋 在地里。不存在将永安粮库原有钢筋莲子报成自有的事情,也就不存在虚报投资88.2万元的事实。5. 《稻谷检验报告》证实了不存在陈粮水稻问题,指控不成立。
被告人李广强的辩护人于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1 .97万元涉及的升溢粮食应 属于天然孳息,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基于保管人的精心管理,该部分孳息应当归用益物权人(即保管人)所有,适用法律 错误。2.2009年永安粮库的财务账目中虽然记载了库存钢筋 帘子5880片,但在2010-2012年永安粮库的财务账目中没 有关于钢筋帘子的记载,李广强接收的永安粮库资产中也没 有5880片钢筋帘子,认定李广强贪污5880片钢筋帘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对徐景超实付工程款应当加上李广强 实际为徐景超支付的税金及杂费15.94万元,即210.83万 元。241万余元未付款项应为李广强的个人债务,依合同应 由李广强个人承担,与永安粮库没有任何关联。另外,向徐 景超支付的所有款项,也全部是由李广强个人支付的,与粮 库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属于国有资产。4.公诉机关认定的李 广强将陈粮水稻入库获利44.177166万元的事实,仅有李广强本人供述,没有客观证据证实,依法不应定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 日,被告人李广强以黑龙 江省依安县鹏程粮油储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 司)名义,经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审批,与鸡东县永安粮库 (以下简称永安粮库)签订《粮库承租合同》,整体承租永 安粮库。合同约定,永安粮库企业经济性质、行政隶属关系 不变,被告人李广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永安 粮库的流动资产由李广强使用,承租期满后原物返还永安粮库。永安粮库将企业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全部交付被告 人李广强。合同签订前永安粮库库存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经双 方确认后由李广强继续保管并承担相应责任,李广强自主进 行企业管理并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李广强承租期间所投入的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在承租期满后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合理价格出售给永安粮库。同年11月9日,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聘任被告人李广强为永安粮库主任。
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李广强与永安粮库、鸡东县 商务和粮食局签订《鸡东县永安粮库承租合同解除、终止清算合同》,约定永安粮库与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确认被告人李广强的投资内容,待资产评估报告出具后确认李广强投资 总额,连带返还被告人李广强投资。同日,鸡东县商务和粮 食局解除被告人李广强的永安粮库主任职务。2019年9月,鸡东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中共鸡东县委常委会先后审议并 原则通过《鸡东县深化县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 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永安粮库采取合作经营模 式,由国有粮库负责人任主任,负责党务、纪检工作,监督 企业经营管理和安全责任落实。 《方案》规定合作经营企业 由合作企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具体负责经营管理,落实安 全监管责任。同年12月30日,永安粮库与鸡东县永安穗吉 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丹, 系被告人李广强前妻)签订《鸡东县永安粮库合作经营协 议》。《协议》约定永安粮库负责人任主任,穗吉公司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经营管理、财务、人事安全监管等工作。2020年1月1日,穗吉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被告人李 广强全权负责穗吉公司与永安粮库的所有事务。合作经营期 间,被告人李广强任穗吉公司与永安粮库合作方代表,履行副主任职责,负责经营管理、财务、人事等。 被告人李广强在担任永安粮库主任及合作方代表期间,多次实施贪污犯罪:
1. 2009年,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储粮鸡西直属库)委托永安粮库代收、代储国家临储大 豆1.0557万吨,粮权属国务院所有。2012年11月,库存大 豆中有7050吨分别由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 金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竞拍购买。在大豆出库过程中,产生 “升溢”大豆200余吨。2013年1月6日,经被告人李广强 同意,时任永安粮库副主任邹文滨安排李广强的弟弟李广大 将其中部分“升溢”大豆销售给宝清县大豆收购商王成科,获利97万元,该款被李广强据为己有。2016年10月,被告 人李广强得知有人通过互联网实名举报其私自出售“升溢”大豆问题,为掩盖其犯罪事实,让其妻张丹安排财务人员在 永安粮库账目上将2013年张丹与永安粮库的部分往来款调 整为122.921万元大豆销售款。被告人李广强贪污大豆“升溢款”人民币97万元。
2.2016年6月,被告人李广强与工程承包人徐景超商定,由徐景超承揽永安粮库5万吨罩棚项目中的土建工程,永安粮库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工程款,徐景超按中标价开具发 票,多出的工程款返还李广强。同年10月21 日,徐景超借 用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该项目,中标价 435.944387万元。同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及附件,约定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电照、通风工程。实际施工中,徐景超仅施工土建工程部分。钢结构及电照通风工程部分又另行招标并发包给黑龙江省 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此间,被告人李广强安排张丹通 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和现金形式支付给徐景超部分工程款。 同年12月工程竣工,实际工程款为194.893129万元(含税 金)。2017年4月,徐景超按被告人李广强要求开具 435.944387万元的发票(其中虚开金额241.051258万元)。 被告人李广强安排时任永安粮库党支部书记孙亚林代其签 字将发票记入永安粮库财务账。同年4月至7月间,永安粮 库按照发票金额陆续向徐景超支付5万吨罩棚项目工程款 435.944387万元及徐景超施工的其他项目工程款。后徐景超与被告人李广强商定,该项目税款15万余元由永安粮库支 付,徐景超将扣除税款外的420万元按被告人李广强要求转 至张丹个人账户,张丹以永安粮库借款名义又将这420万元 投入永安粮库。被告人李广强改变工程款性质,套取5万吨罩棚项目差额工程款人民币241.051258万元。
3.2009年,永安粮库通过购入及盘盈共入账钢筋帘子 5880片。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李广强为 建设钢筋囤购入1532片钢筋帘子。2013年3月25日,被告 人李广强为虚增其投资成本,安排邹文滨虚开79.948万元 钢筋帘子发票记入永安粮库财务账。2017年8月,被告人李 广强安排孙大勇组织盘点其投入资产,永安粮库工作人员误 将库存的8953片钢筋帘子均列为李广强投资购买。被告人 李广强明知盘点数据多于其实际购买数量,仍安排孙大勇将 盘点数据留存,由孙大勇提供给评估公司。2019年11月23 日至12月17日间,黑龙江恒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公司)受鸡东县财政局委托,对永安粮库涉及被告人李广强的资产进行评估。被告人李广强让孙大勇 将2017年8月盘点的投入清单提交恒华公司,该投入清单 包含永安粮库原有部分在内的钢筋帘子共计8953片。经评 估,被告人李广强投入资产总价值4933.94万元,其中永安 粮库原有的5880片钢筋帘子价值88.2万元。同年12月30 日,被告人李广强与永安粮库、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签订《鸡 东县永安粮库承租合同解除、终止清算合同附件二之偿付债 权本金和利息的补充协议》,明确李广强在承租永安粮库经 营期间投资总额为4933.94万元,永安粮库和鸡东县商务和 粮食局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清算本金和利息。2020年 1月至3月间,永安粮库已支付被告人李广强4000万元。2022 年1月5日,恒华公司出具补充说明,对原评估价值中财政 补助资金予以剔除,将李广强投入资产总价值更改为 4540.89万元。被告人李广强贪污未遂钢筋帘子清算款项人民币88.2万元。
4.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广强以黑龙江省建 三江农垦宝德龙米业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尊和 米业有限公司名义,竞拍购买永安粮库为中储粮鸡西直属库 代收代储的2015年国家政策性水稻共11380吨,存放于密 山市源丰有机米业有限公司院内。同年11月27日,中储粮 鸡西直属库与永安粮库签订《2020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 购合同》,委托永安粮库收购2020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标 准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以上国家标准。被告人李广强为将 前述陈旧水稻充作新粮入库赚取差价,安排永安粮库副主任 刘长青找到修德军、赫英龙等23名农户,顶名将上述部分 陈旧水稻冒充新粮入库,并告知化验组长谢海生自己的水稻 准备入库,暗示其照顾一下,使这批陈旧水稻得以顺利入库。 同年12月14日至2021年2月19日间,被告人李广强又安 排司机陆续将55车共计2008.053吨陈旧水稻冒充新粮入 库。粮库录入员孙丽艳按照被告人李广强的指示,将23名 顶名农户的银行卡交给李广强的妹妹李音。中储粮鸡西直属 库将粮款拨付到顶名农户的银行账户后,李音按李广强指示 通过POS机将粮款转入李广大的银行账户,李广大陆续将该 款交给被告人李广强,李广强将其用于穗吉公司经营。扣除陈旧水稻成本,被告人李广强共骗取国家收购最低收购价稻 谷资金44.177166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广强贪污公款470.428424万元, 其中贪污既遂382.228424万元,贪污未遂88.2万元。虎林 市监察委员会在调查中依法扣押被告人李广强涉案款285.8万元。
经侦查,2021年11月4日,被告人李广强在鸡西市鸡 冠区祥光月秀小区被虎林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回接受 调查。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线索来源说明证实:2021年9月22日鸡西市监察委 员会将鸡东县永安粮库原主任李广强案件指定虎林市监委 管辖。同年11月3日,经虎林市监委领导批准,由虎林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
2. 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广强的自然简历、户籍所在地及符合刑事责任年龄。
3. 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1月7日李广强因犯单位行贿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4. 到案情况、情况说明证实:2021年9月22日由虎林 市监察委员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李广强到虎林市监委办案区 接受谈话,由虎林市监委工作人员对起采取留置措施。2021 年11月4日虎林市监委工作人员在鸡西市祥光月秀小区地 下库车库门口将李广强找到,将其带到虎林市监委办案区接 受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李广强到案后,经组织教育,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交代,主动供述加检察机关尚未掌 握的将2008.053吨陈粮水稻重新入库的违法犯罪行为,退回部分赃款。
5.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 协议书证实:2015年9月22日李广强与张丹离婚,三处房产归张丹所有,所有债权债务由李广强承担。
6. 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涉案财物移交财物部门清单、银行转账凭证证实:虎林市监委扣押李广强涉案资金215.66万元、70.14万元,共计285.8万元。
7. 虎林市监察委情况说明证实:
①李广强利用职务之 便竞拍陈粮11380吨,后将其中2008.053吨冒充新粮作为 为鸡西中储粮代收的新粮入永安粮库,从中赚钱差价44.177166 万元。
②涉案的200余吨“升溢”大豆永安粮库没有登记入保 管账,出库时没有出库手续和检斤票据,出售时王成科未记 录检斤信息,基本吨数无法确定,依据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证实,出售大豆的价格为97万元。
③永安粮库涉及李广强资产中有8953片钢筋帘子,评 估价值为134.295万元;每片评估价值为150元,其中.5880 片钢筋帘子为永安粮库原有,非李广强投资,评估价值为88.2 万元。
8. 干部履历表、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鸡商粮发【2012】 38 号》关于聘任李广强为永安粮库主任的决定、聘书证实: 2012 年11月9日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决定聘任李广强为永 安粮库主任。李广强2012年11月至2017年9月任永安粮库主任,2020年1月至今任穗吉公司与永安粮库合作方代表。
9. 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关于解除聘任李广强永安粮库 主任职务的决定证实:2017年9月19日,鸡东县粮食和商务局决定解除聘任李广强永安粮库主任职务。
10. 永安粮库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鸡东县永安粮 库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人鸡东县粮食局,出资比例100%。 2012 年11月13日至2017年9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李广强。
11. 永安粮库主任岗位职责证实:鸡东县永安粮库主任为企业经管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行政领导工作。
12. 黑龙江省粮食局《黑粮办【2011】42号》文件、鸡 东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证实:2011年3月25日文件规 定对规模小、资产质量差、没有区位优势,在粮食流通中不 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可兼并重组,也可经省 批准采取拍卖、破产和租赁经营形式盘活存量资产。2012年 10 月29日,会议原则通过依安鹏程粮油储备物流有限公司承租永安粮库。
13. 永安粮库与鹏程公司承租合同证实:2012年11月1日,甲方永安粮库与乙方鹏程公司签订承租经营合同。甲 方企业经济性质、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乙方自主经营、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甲方的流动资产由乙方使用,承租期满后 原物返还甲方。甲方将企业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全部交 乙方。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原有国家政策性粮食由乙方继续保 管,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有权自主决定聘用人员、管理企 业并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承租期间乙方所发生的债权债务 由乙方自行享有和承担。乙方承租期间所投入的设备及其他 固定资产,承租期满后双方经资产评估,确定合理价格出售 给甲方。审批方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
1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国有粮 食购销企业资产管理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34号文件证 实:对省规划保留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一律不允许擅 自采取出售、托管、整体出租、无偿划转等方式,脱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体系。
15. 鸡东县政府关于研究解除永安粮库与依安鹏程粮 油储备物流有限公司承租合同专题会议记录、鸡东县商务和 粮食局关于解除依安县鹏程粮油储备物流有限公司承租鸡 东县永安粮库合同(鸡商粮呈{2017}47、48号)的请示、关 于解除与依安县鹏程粮油储备物流有限公司承租合同的申 请;(鸡商粮发【2017】49号)文件、鸡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解 除与依安县鹏程粮油储备物流有限公司承租合同请示的批 复证实:2017年9月15日鸡东县政府研究通过解除永安粮 库与鹏程公司承租合同。2017年9月18日鸡东县政府批复同意鹏程公司继续行使经营权至清算结束。
16.2017 年9月18日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永安粮库、 鹏程公司签订承租合同解除、终止清算合同证实:鸡东县商 务和粮食局、永安粮库应退还剩余承租费用。乙方投资价值待资产评估报告出具后确认总金额。
17. 确认书证实:2017年9月30日鹏程公司出具确认 书,确认承包永安粮库实际履行及出资人均为李广强,合同解除及后续事宜由李广强负责处理,所有债权债务由李广强承担。
18. 鸡东县永安粮库说明、鸡东县粮食局关于鸡东县永安粮库生产现状的情况说明证实:永安粮库至2012年11月 8日为国有自主经营,2012年11月8日至2017年9月18 日由鹏程公司承包独立经营,2017年9月18日至2019年 12月30日国有经营,2019年12月30日至今与穗吉公司合作经营,合作期间与2021年3月5日有补充协议。
19. 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永安粮库、李广强承租合同 解除、终止清算合同附件二之偿讨债权本金和利息的补充协 议证实:2019年12月30日确认粮库承租合同实际履行和出 资均是李广强个人,人民币4933.94万元为李广强在承租永 安粮库期间投资金额。鸡东县粮食局和永安粮库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李广强清偿完毕投资债权本金和利息。
20. 依安县鹏程粮油储备物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证实:鹏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付立敏。
21. 鸡东县深化县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 证实:永安粮库申请合作经营,合作经营管理制度由国有粮 库负责人出任主任,负责党务、纪检、监督经营管理和安全 监管责任落实,合作企业负责人出任副主任,负责经营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22. 鸡东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2届31次)、中 共鸡东县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十二届【2019】15号)、 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鸡东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步 骤证实:2019年9月16日讨论通过《关于鸡东县深化县属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讨论稿)》2019年9月29日 审议并原则通过《鸡东县深化县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
23. 永安粮库引入合作经营企业书面备案材料证实:永 安粮库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引入合作经营企业。穗吉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中标。
24. 鸡东县永安粮库合作经营协议、补充协议证实2019年12月30日甲方永安粮库与乙方穗吉公司签订合作经 营协议,约定永安粮库主体资格为甲方所有,乙方负责经营。 甲方负责人出任主任,负责党务、纪检、监督经营管理和安 全监管责任落实,乙方负责人出任副主任,负责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人事及安全监管等。2021年3月5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负责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人事事务,必须经 甲方负责人同意签字后生效。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对乙方进 行单一经济业务委托,乙方由李广强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处签字。
25. 穗吉公司授权书证实:2020年1月1 日穗吉公司出 具授权书,依据合作经营协议之约定授权李广强全权负责鸡 东县永安穗吉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与鸡东县永安粮库所有事务。
26. 鸡东县永安穗吉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 信息证实:穗吉公司2016年9月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张丹。
27. 永安粮库关于李广强工作职责的说明证实:永安粮 库与穗吉公司合作经营期间,相关部门未给李广强下达任职 文件,但李广强在永安粮库履行副主任职责,负责经营管理、财务、人事及安全监管等职责。
28. 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关于李广强在鸡东县永安粮 库任职情况的说明证实:永安粮库为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下 属企业,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对该企业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管, 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永安粮库与穗吉公司合作经营期间,李 广强在永安粮库履行副主任职责,负责经营管理、财务、人事及安全监管等责任。
29. 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于德清简历、鸡 西东永安粮库出具的基本情况、中共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委员会文件鸡商粮委发[2017]5号关于刘长青任职决定证实:
①2012年11月至2015年4月,邹文滨负责永安粮库仓储工 作。②2000年12月至2017年5月人永安粮库储运科长,2017 年6月至今,任鸡东县永安粮库仓储副主任。③2008年5月 至今,王海波任鸡东县永安粮库保管员。④2010年3月至 2013 年4月及2020年4月至今,王海波任鸡东县永安粮库 保管员。⑤2001年8月至2013年3月,于德清任鸡东县粮 食局副局长。⑥2013年4月至今,孙大勇任鸡东县永安粮库 会计。⑦2010年12月至2015年11月杨巨平任鸡东县商务 和粮食局副书记兼职纪检书记。⑧2010年8月至2019年1月李彩云担任世恒公司会计。⑨2019年2月至今,刘敬伟担任世恒公司总经理。⑩2012年1月至2017年12月李为先任 世恒公司总经理;①2010年10月至2017年6月张勇任世恒公司副总经理。孙建伟担任恒华公司业务经理。
30. 鸡西市殡仪馆证明证实:韩普选因病死亡,于2021年2月15日火化。
31. 中 央 储 备 粮 鸡 西 直 属 库 文 件 ( 中 储 粮 鸡 西 库 [2011]22 号)、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公司任免通知 (中储粮黑任字[2016]63号)证实:聘任赵闻生为中储粮鸡 西市直属库监管科科长。聘任赵闻生为中国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副主任。
32. 王仁龙开户信息及农村信用6212288807800001147 账户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银行流水、银行 交易凭证证实:2013年1月6日至1月9日王仁龙支付给李广大97万元。
33. 李广大开户信息及农村信用6212280007301789013 账户2013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7日银行流水、银行 交易凭证证实:2013年1月6日至1月9日收到王仁龙转账97 万元,并于2013年1月9日至9月16日陆续取现。
34. 杨桂荣鸡西农村商业银行6212288807300048796账 户2013年2月4日至6月21 日银行流水、银行交易凭证证 实:2013年2月4日至6月21日现金存入147200元,取现金147846元。
35. 鸡东县永安粮库张丹相关财务账目、银行交易凭 证、邮政银行交易凭证证实:2016月10月27日调整2013 年8月47号大豆销售款、2013年10月28号大豆销售收入 账目。调整为李广大销售大豆款97万元,其中邹文斌借款5 万元,其余92万元记入张丹应付款;张丹销售大豆款25.921万元,记入张丹应付款。上述大豆款收入总计122.921万元。
36.2009 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委托收购合同证实:2009年12月18日,甲方中储粮鸡西直属库委托乙方永安粮库收购国家临时存储大豆,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收购的大豆粮权属国务院,乙方不得擅自动用和处理委托收购的大豆。
37.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仓储保管合同证实:2009 年6月30日,甲方中储粮鸡西直属库委托乙方永安粮库保管国家临储大豆,丙方鸡东县粮食局。约定国家临储粮实所 有权属国务院,甲方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乙方在委托授权 范围内对粮食行使保管职责,丙方协助甲方对乙方代保管的 粮食进行监管。乙方不得擅自动用粮食。甲乙丙三方根据乙 方已经按甲方要求实际出库的粮食数量核定变动数,并就乙方继续保存的剩余粮食数量签订确认书。
38. 国家临时储存粮食仓储保管合同证实:2012年1 月1日甲方中储粮鸡西直属库与乙方永安粮库签订国家临时 储存粮食仓储保管合同,约定政策性粮食所有权属于国务 院,甲方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乙方在合同委托授权范围内 对粮食行使保管职责。乙方不得擅自动用粮食。双方根据乙 方已经按甲方要求实际出库的粮食数量核定变动数,并就乙方继续保存的剩余粮食数量签订确认书。
39. 国家临时存储两书保管总账证实:2009年12月20 日至2010年4月30日,永安粮库收购国家临时储存大豆 10557吨。2012年11月22日至11月30日销售、划出7050吨,未体现产生升溢大豆情况。
40. 中储粮鸡西直属库关于鸡东县永安粮库所存储 2009年产大豆的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委托永安粮库收储 的10557吨大豆性质为国家政策性粮食,粮权属于国务院, 2012年11月由九三粮油公司和秦皇岛金海公司拍卖成交 7050吨,2013年9月至10月由金谷源粮油交易中心、益海嘉里公司拍卖成交3507吨,全部完成出库。
41.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 发【2010】178号)证实:政策性粮油的调运与销售按该规定进行增扣量。
42.2012年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竞拍国家临时 存储大豆竞价交易合同、出库通知单、验收确认单等相关材 料证实:九三粮油公司竞拍的国家临时存储大豆于2012年12月4日至2013年1月20日。
43. 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永安粮库承 揽3期钢结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证实:2013年6 月21日至2016年10月22日,永安粮库与世恒公司签订三份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总金额1372.2666万元。
44. 永安粮库账目及记账凭证证实:2020年5月26日 开始体现在建工程房式仓3钢结构借方金额465.3015万元。 ①2020年5月26日[记字第67号记账凭证后附]2020年4 月《世恒公司未开具发票部分及欠款说明》体现实际未开具发票465.3015万元,2019年实际欠款324.30768万元。② 《永安粮库钢结构工程款项对账单》体现合同总金额1372.2666万元,已付款1047.95892万元,未付款324.30768 万元。③2016年5月10日永安粮库用两台车抵顶欠世恒公 司的123万余元工程款。④2021年永安粮库账目体现应付账款世恒公司324.30768万元。
45. 永安粮库和徐景超对账协议证实:经双方对账, 2016年新建房式仓徐景超实际成本含税金共194.893129万 元,发票435.944387万元。
46. 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永安粮库承 揽3期钢结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发票、记账凭证等相关财务资料证实:世恒公司向永安粮库开具906.9651万元发票。
47.5万吨罩棚项中标通知书证实:2016年10月21 日 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永安粮库五万吨储粮罩棚项目, 中标价456.078104万元。
48.5万吨罩棚项目备案申请表、回执单、情况说明证 实:2016年永安粮库5万吨罩棚项目工程向鸡东县发改局备 案,2013年和2015年世恒公司为永安粮库施工的工程未备案。
49. 永安粮库转三江路桥罩棚项目工程款585万元去向 说 明 、 三 江路桥 ,罩棚项目部农村商业银行740010122000056255账户交易流水信息、转账支票、进账单、 现金支票;徐景超农村商业银行6212288807400003709、蒋桂玲农村商业银行6235160007400249329开户信息及开户至今流水、存取款凭条 、电汇凭证 ; 张丹建设银行 55224511400089908账户、6214881146038882账户;徐景超 建设银行6214661047363666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证实:2017 年4月11日至4月17日永安粮库向三江路桥罩棚项目部转账450万元,其中420万元转至张丹建设银行账户,2017年 4月17、18日张丹向永安粮库账户转账420万元。
50. 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 世恒公司2010年10月25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加工钢结构等。
51. 世恒公司情况说明及财务账证实:2013年至2016 年期间永安粮库欠世恒公司324.80768万元,2017年7月经双方友好协商,世恒公司免除该款。世恒公司账目体现平账。
52. 永安粮库3期房式仓照片证实:由世恒公司施工钢 结构及电照通风部分、徐景超施工土建部分永安粮库五万吨储粮罩棚项目已竣工。
53. 恒华公司评估过程说明证实:评估过程由永安粮库 工作人员提供资产评估清单,并现场指认,恒华公司工作人 员确认后由造价师韩普选按申报表上的内容结合现场实际勘查的实物、财务账目全有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54. 恒华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证实:恒华公司2019年12 月17日出具该报告,李广强的资产评估基日市场价值为 4933.94 万元。评估工作自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7日。 2014 年2月24日建成的房式仓评估价值原值1095.0908万 元;2014年9月24日建成的房式仓评估价值原值728.0112 万元;2016年8月25日建成的房式仓原值1177.0602万元。存货钢筋帘子8953块,金额134.295万元,单价150元。
55. 恒华公司存货评估技术资料说明证实:评估过程包 括逐项审阅评估明细表、现场核实数量、质量、市场调研、信息采集等。
56. 恒华公司房屋建筑物评估技术说明、清查明细表证 实:评估过程包括审阅清查评估明细表,对固定资产账等财 务记录进行核实,案清查明细表现场查看等。房式仓一、二、三评估价值原值均高于账面价值原值。
57. 永安粮库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申报表证实:被评估资产申报表中体现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原值。
58. 资产评估现场勘查表、清查明细表、承包者投入清 单证实:永安粮库提供的清查明细表中体现在建工程土建工 程清查明细表中房式仓二、三未开回发票465.3015万元。钢筋帘子8953片。
59. 恒华公司关于鸡东县财政局拟清算设计李广强资产项目资产评估补充说明及相关公函证实:剔除财政补助资 金后,永安粮库涉及李广强的资产评估价值更改为4540.89万元。
60. 永安粮库会议纪要证实:2020年1月11日李广强 主持召开永安粮库领导班子会议,孙亚林提出用穗吉公司投资款偿还此前承包方李广强投资款,局同意,会议研究通过。
61. 永安粮库穗吉公司明细账及记账凭证、李广强明细 账及记账凭证证实:2020年1月至3月永安粮库收到穗吉公司投资款4000万元、付给李广强4000万元。
62. 永安粮库李广强、张丹其他应付款明细账证实:永安粮库与李广强、张丹往来账。
63. 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2016 年10月22日鸡东县永安粮库5万吨储量罩棚建设项目施工 合同及附件证实:永安粮库五万吨储量罩棚项目资金来源国 投工程内容钢结构罩棚,承包范围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电照通风工程签约合同价435.944387万元。
64. 鸡东县永安粮库5万吨储量罩棚建设项目财务凭 证、发票、转款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证实:2017年4月1 日, 三江路桥永安粮库罩棚项目部向永安粮库开具435.944387 万元发票,2017年4月11日至4月17日永安粮库向三江路 桥永安粮库罩棚项目部转账435.944387万元。4月17、18日张丹转入永安账户420万元。
65. 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黑 龙江省三江路桥公司2004年12月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关长龙。
66.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及宝清县张浩西 城钢材商店工商登记等信息证实:未查询到张浩西城钢材注册信息,该注册证号对应信息张浩西城家具商店。
67. 宝清县税务局关于宝清县张浩西城钢材商店及宝 清县明生五金商店两户税务登记及发票领用等情况说明税务登记表证实:张浩西城钢材商店2013年3月1日设立,2013年3月25日领取发票号段100份包含涉案发票号码。同日非正常注销。
68. 宝清县张浩西城家具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张浩经营商店名称为张浩西城居家商店。
69. 永安粮库财务账及2000年-2005年材料购入明细 证实:2000年至2009年永安粮库购入、盘盈钢筋链子5880片,购入元钢443.711吨。
70. 2013 年购买钢筋帘子记账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证 实:通过张浩西城钢材商店虚开的79.948万元发票经李广 强签字入永安粮库账。2013年永安粮库购入1532片钢筋链子。
71. 永安粮库提供给恒华底稿数据(不在账资产)证实:存货-原材料盘盈清查申报表体现钢筋链子8953片。
72. 钢筋帘子照片证实:永安粮库钢筋链子实物照片。
73. 2012 年秦皇岛金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竞拍国家临 时存储大豆竞价交易合同等相关材料、鸡东县永安粮库2012 年大豆拍卖出库日结单、检斤票据丢失情况说明证实:秦皇岛金海公司竞拍国家临时存储大豆。
74. 经李广强确认的55车陈粮明细表证实:经其确认 2020 年12月14日至2021年2月19日,以农户名义卖入永安粮库2008.053吨陈粮水稻,粮款530.125992万元。
75. 鸡东县永安镇永安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王秀霞外出打工,未在村内居住,且在村内无地,未种植过水稻。
76. 鸡东县永安粮库说明证实:李广福2015年12月至今从事永安粮库网络维护和后勤工作。
77. 中央储备粮有限公司鸡西直属库说明证实:农发行尾号1851账户是该单位放款户,用于支付农民领款。
78. 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2015年国家政策性粮食仓 储保管合同证实:2016年5月5日,鸡西直属库委托永安粮库保管2015年政策性水稻。
79.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星宝德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桐。
80. 鸡东县永安粮库水稻购销合同及出库通知单、鸡东 县永安粮库协议书、鸡东县永安粮库尊合米业超期出库天数 及费用确认单、永安粮库稻谷出库日结单、黑龙江省建三江 农屋宝德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证实:尊合米业公司竞拍的永安粮库代储2015年政策性水稻8840吨于2020年8月30日至11月25日出库。宝德龙米业公司竞拍的永安粮 库代储2015年政策性水稻2540吨于2020年11月3日至11月12日出库。
81.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星尊合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尊合米业法定代表人周凤。
82. 中储粮拍卖销售水稻单价明细表证实:尊合米业、 宝德龙米业竞拍2015年政策性水稻最高单价为每公斤2.42元。
83. 北大荒粮食集团(五九七)粮食贸食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法定代表人牛序高。
84. 北大荒粮食集困(五九七)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租赁 合同证实:2020年11月2日,五九七公司租赁源丰有机米 业有限公司位于密山市太平乡庄兴村的仓储设施至12月31日。
85. 北大荒粮食集团(五九七)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协议 书、鸡东县永安穗吉粮食物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证实: 2020 年11月五九七公司与穗吉公司合作收购水稻,李广强作为穗吉公司委托人签字。
86. 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源丰米业公司中 国银行171490827635账号交易明细证实:2020年11月10 日五九七公司向源丰米业公司支付15万元租赁费,穗吉公司支付给五九七公司15万元。
87. 密山市源丰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法定代表人宋光新。
88.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储 粮黑(2020)251 号)关于做好202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 工关水稻收购工作相关文件]证实:2020年执行最低收购价稻谷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
89.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储 粮黑(2020)253号)关于公布2020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 收储资格库点的通知证实:永安粮库为2020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资格库点。
90. 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有限公司合同审批单及2020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购合同及补充合同证实:2020年11月27日,鸡西直属库委托永安粮库收购2020年最低 收购价稻谷。要求收购2020年生产的国产稻谷,需符合三 等以上国家标准。收购资金由鸡西直属库向农业发展银行分 支机构贷款,通过政策性粮食收储一卡通系统直接支付给售粮人。收购期限至2021年3月31日。
91. 中央储备粮有限公司鸡西直属库2015年国家最低 收购价稻谷委托收购合同证实:2015年10月10日,鸡西直属库委托永安粮库收购国家最低收购价稻谷。
92. 鸡东县永安粮库稻谷收购日结单证实:2020年12 月14日至2021年2月19日,李广强将2008 . 53吨陈粮水稻冒充新水稻卖入鸡东县永安粮库。
93. 鸡东县永安粮库2020年7月16日记账凭证记字第 341/1;2020年7月21 日记账凭证记字第441/11、李广 强银行交易流水、张丹银行交易流水、黑龙江省牡丹江农星 尊合米业有限公司账号: 31040120005000088对账单、中国 农业银行鸡东镇支行李广福账号6230S22680000975875开户 信息及交易明细清单、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协助回执、交易流水清单、周凤中国农业银行虎林市支行行 账号户名:6230522680004162272交易明细清单、黑龙江省 建 三 江 农 星 宝 德 龙 米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账 号 08504101040010628中国农业银行2020年银行交易流水、刘 子光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账户230183197312272013交易流水证实:李广强支付竞拍2015年陈粮资金情况。
94. 陈粮(入23名农户账户的卖粮款的去向)、修成玉6217992610104105853账号中国邮储银行鸡东县支行2020 年10月至今流水及对手信息、中国邮储银行鸡东县支行韩 春华等5人2020年10月至今流水及对手信息、王蕾鸡东农 村业商银行6235160007400518848账号交易信息、中国建设 银行鸡东支行银行李嘉政6217001040005654347账号、于金 福6217001000003909531账号交易信息、鞠士锋、张景乐银 行交易流水、金少华等12人银行交易流水、李广福中国银 行黑龙江分公司开户至今流水及对手信息、李广大中国工商 银行230302196910294714账户开户信息、对手信息、银行流水证实:李广强以陈粮冒充新粮入库粮款由鸡西直属库拨付到顶名农户账户,转入李广福POS机,最终转入李广大银 行账户。
95. 情况说明证实:李井华现在外地打工,不在镇里居 住,在本镇没有地,不种植水稻,经居委会核实,李井华在 ?021年1月左右拿自己身份证和银行卡在鸡东县永安粮库帮 别人顶名刷脸卖过水稻。
96. 鸡东县永安粮库记账凭证证实:2013年2月19日, 鹏程公司投资款转为对李广强个人应付账款。
97. 徐景超财务账明细证实:徐景超与永安粮库借款往来情况。
98. 关于鸡东县永安粮库稻谷检验报告的说明证实:编号YSDG120052-YSDG120070 、YSDG120679 、YSDG120680共21 份稻谷报告,所写的收获年度“2022”不能证实该批稻谷为2020年收获的新粮。
99. 黑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中心《2020年最低收购 价稻谷质量验收工作方案》证实:食品指标监测项目:稻谷: 铅、镉、总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
100. 证人孙亚林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1日至2013 年1月5日,王永臣担任永安粮库书记、李广强担任永安粮 库主任、我担任永安粮库主管仓储(不含化验)副主任,2013 年1月5日至2017年9月18日,我担任永安粮库书记、李 广强担任永安粮库主任;2017年9月18日至2018年11月 28日我担任永安粮库书记兼主任;2018年11月28日至今 邵永福担任永安粮库书记、我担任永安粮库主任。永安粮库 是国有独资企业。2012年11月1日,鸡东县通过招商引资, 引进依安鹏程公司承包永安粮库;经营期间因李广强和邹文 斌产生矛盾,邹文斌的外甥崔师明一直在举报永安粮库李广 强、田军等人,导致2016年永安粮库未开库,2017年9月 18日永安粮库与李广强解除承包合同;2019年8月,鸡东 县粮食企业改制,永安粮库经营模式改为合作经营,2019年 12月30日,鸡东县永安穗吉粮油物流有限公司通过商务和 粮食局的招标,以货币形式进行投资,中标通知书约定投资875万,参与永安粮库合作经营。
鹏程公司承包期间授权李广强为实际经营人,李广强经营期间垫付部分建设款。永安粮库与鹏程公司解除合同后, 2019年11月经评估,确认涉及李广强资产4933多万元,鸡 东县商务和粮食局对评估予以认可,于2019年12月签订偿 付本金及利息的补充协议。2019年经县政府县委同意永安粮 库引入穗吉公司合作经营,约定穗吉公司负责人出任副主 任,负责永安粮库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人事等事项。张丹 授权李广强负责永安粮库和穗吉公司的所有事物。依据成交 通知书穗吉公司应向永安粮库投资4875万元,2019年底, 李广强对其说穗吉公司的投资需要用于偿还永安粮库欠他 个人的投资款,其同意了。2020年1月11日其召开永安粮 库班子会提出把4000万元用于偿还李广强,参会人员没有 异议。开会前,向冯宝安汇报过,冯宝安同意。2020年1月至3月,永安粮库陆续收到穗吉公司投资款4000万元,均 转账给李广强。2020年11月李广强与孙亚林等人商议后,由孙亚林等人上报到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当月粮食局下了任命文件,李音任职永安粮库副主任。因为李广强才是穗吉公司的代表人,合作期间他负责经营、财务和人事等工作,所有李广强有权提出副主任人选,但这时李广强没有正式的 副主任任命,所有才通过永安粮库方面向粮食局汇报。永安粮库没安排李音具体负责什么工作,李音参加开会,其他工作都是李广强安排李音做。李广强始终按合作协议月底在粮库行使相应职权。
2012年11月李广强承包期间,永安粮库只经营了水稻 和玉米两种粮食,其余全都是为中储粮代储的国家政策性粮 食。承包前永安粮库有为中储粮鸡西直属库代储的1万吨左 右大豆。李广强任永安粮库主任后这些大豆陆续出库至2013年。
2018年,中标通知书是徐景超借用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路桥公司)资质中标该项目的, 这是我任永安粮库书记期间,代表永安粮库与三江路桥公司 签订的中标通知书,当时李广强是主任,是他让我代表永安 粮库签字的:徐景超是鸡东县干工程的,永安粮库5万吨 储粮罩棚建设项目就是他承揽施工的。徐景超在永安粮库的 土建工程已经全部竣工,徐景超向我要陈欠工程款,我将此事告诉李广强,因永安粮库欠李广强投资款,他说先让永安 粮库垫付,因此2018年11月12日永安粮库转给永安粮库 罩棚项目部10万元,2019年4月3日永安粮库转给永安粮 库罩棚项目部30万元,这40万元是李广强任永安粮库主任 期间徐景超给其干活的工程款。44张发票是徐景超开具给永 安粮库的,都是李广强让我在发票上签名入账的。这 435.944387万元在永安粮库财务账上体现在5万吨储粮罩棚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于2017年4月挂在“在建工程-房式仓3”中了。
2020年6月份开始,鸡西直属库委托存放在永安粮库的 2015年陈粮水稻,网上竞价销售约30000吨,由永安粮库出 库,其中拍给尊合米业8840吨、拍给宝德龙米业2540吨。 石长友是永安粮库的临时工,李广强提出宝德龙米业和尊合 米业竞拍出库的水稻找石长友代理,其联系了石长友,石长友同意并履行了相关手续。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永安粮库受鸡西直属库委托 收购2020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按国家政策要求应收购2020 年生产的国产水稻。由李广强负责外围收购,因为按合作经 营协议李广强作为穗吉公司在永安粮库的负责人,负责经营 管理、财务、人事及安全监督等。李广强没汇报过他在此过 程中收过陈粮或要向永安粮库销售陈粮,也没有把他销售到永安粮库的陈粮水稻利润入永安粮库财务账。
101. 证人付立敏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至2015年付 立敏担任鹏程公司董事长。2012年冬季,李广强借用鹏程公 司资质与永安粮库签订承包协议。租金是鹏程公司垫付后由 李广强还给鹏程公司。2017年秋季,李广强与永安粮库解除 承租关系,由鹏程公司在解除协议上盖了公章。李广强经营 永安粮库期间鹏程公司没有对永安粮库实际出资,也不参与 经营,李广强与永安粮库债权债务关系与鹏程公司无关。
102. 证人邹文滨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李广强安 排邹文滨担任永安粮库副主任,负责粮食仓储工作,永安粮 库的大豆都是国家临时储备粮,永安粮库只有保管权没有处 置权。2012年九三粮油公司和秦皇岛金海公司竞拍了永安粮库的国家临时储备大豆,从2012年11月末开始出库,通过扣水扣杂产生升溢200多吨。出库时保管员王海波向邹文滨 汇报出现了红库,邹文滨把红库情况汇报给李广强,李广强 问怎么处理,邹文滨答复怎么处理都行,也可以卖掉,李广强没说什么,邹文滨明白李广强的意思就是把红库大豆卖掉。于是联系了宝清县的王成科,让李广大与王成科沟通卖 大豆事宜。2013年1月李广大回复把大豆都卖了,卖了97 万元,邹文滨让李广大把钱给李广强。当时卖了4车共240 吨左右红库大豆,出库时李广强安排邹文滨找仓储科长刘长 青找王海波和装车工人,用往永安粮库拉玉米的张明君的车 装车出库。2016年邹文滨让孙建庆和崔师明在网络上举报过李广强卖这批大豆的事。
2013年3月,李广强找到我说让我找个地方开80万元左 右的钢筋帘子发票,我说好,后来我找到宝清县税务局的朋 友陈鸿然,让他帮我开些发票,陈鸿然答应了但是需要交税, 我把开发票的金额和名目告诉了陈鸿然,我问要交多少税款, 陈鸿然说得交3.2万元税款,我说好,我就告诉李广强开发票 需要3.2万元的税款,李广强说让杨桂荣给我,然后我找到当 时永安粮库管钱的杨桂荣,让她给我拿了3.2万元现金,我找 陈鸿然拿发票的时候,把这3.2万元现金给了他,拿回来的发 票给李广强签字后,并让我和滕敬波也签字后,我就都给永 安粮库会计孙大勇了。出示给我看的这8张发票,就是当时 李广强让我开具的入账发票,共计开具了79.948万元的发 票。李广强让开具的发票没有真实交易。述8张发票永安粮库没有购买资材,就是交了点税钱虚开的发票。
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邹文滨没有和永安粮库有过粮 食交易,我从来没有购买过鸡东县永安粮库的大豆。我没替 鸡东县永安粮库销售过大豆,我在2013年1月份的时候帮 鸡东县永安粮库联系过大豆买家,但我仅是帮着联系,没有 经手大豆的销售。我在永安粮库财会孙大勇那借过一、两万 元,但每次借钱都有借条。我没有销售过永安粮库的大豆,也不存在销售大豆款未上缴永安粮库,这笔财务账我不知 情,我和永安粮库的往来都会有我签字凭据。
103. 证人刘长青的证言证实:2000年12月至2017年 5月,刘长青担任永安粮库储运科长。2017年6月至今任永安粮库副主任。2009年,永安粮库为直属库代储了1 万吨左 右的大豆。这批大豆都已经拍卖了,分两批出的库,都是由 我经手的,2012年11月出库了7000多吨,2013年9月出 库了3500多吨。2012年8月底,九三粮油集团工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九三粮油)和秦皇岛金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秦皇岛金海)通过竞拍拍走了永安粮库为直属库 代储的大豆,竞拍后先经拍粮方的工作人员到永安粮库粮 囤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直属库给永安粮库出具出库通 知单,出库通知单由永安粮库时任副主任主管仓储的邹文滨 交给我,我再把出库通知单给保管员王海波,王海波按照出 库通知单上的数量和粮囤号核对,11月份,由我安排装卸工 人从粮囤出粮装车,由检斤员王剑检斤过称,然后司机拉粮 出库。这批大豆当时拍卖了7000吨左右,出库大豆时王海 波跟我说大豆“红库”了,我让王海波将“红库”的情况告 诉邹文滨,王海波将情况汇报给邹文滨,之后邹文滨让我安 排装卸工人将“红库”大豆装的车,拉走后怎么处理的我就 不知道了,应该是卖了。 “红库”的意思就是大豆出库时扣 水扣杂后多出来的剩余部分大豆,也就是“升溢粮”。我当 时是让王海波将“红库”的事汇报给邹文滨的因为保管王海 波知道详细的情况,所以我让他直接和邹文滨汇报。这批大 豆出库大概是240多吨,具体的吨数我记不清了,根据当时的销售出库验收确认单能算出来大概的“红库”大豆吨数,但是这个吨数也不是准确的,因为在大豆出库入库过程中过 称检斤会有误差,而且“红库”的大豆过称检斤时也会产生 误差,自然水分、杂质的变化也会产生误差,实际上卖掉的 这240多吨的“红库”大豆要比销售出库验收确认单上的“红 库”数字小。 我记得是“红库”了240多吨大豆,但是这个“红库”大豆是没有记录的,没法确定准确吨数,应以卖 掉后收款数字为准该批“红库”大豆就是在出库完的粮囤边 存放的,当时有挂车拉玉米往永安粮库送,用的送玉米的车 拉的这批“红库”大豆。我不认识司机,我就知道是个挂车 司机,当时是李广大跟司机谈的拉大豆。当时邹文滨让我安 排工人装车,我就让永安粮库当时常用的装卸工人队给装的车,都是谁我记不清了,这些人已经很多年不在鸡东这边千活了,我也没有联系方式。“红库”的大豆被拉走后,应该 是卖了,从粮库出去的粮食都是被出售的。还有3500多吨 代储直属库的大豆在永安粮库代储没有出售,财务账和国家临时储备粮台账上都有准确数字。
2020年12月初永安粮库开库收水稻,2021年3月底结 束。开库前李广强说他有认识的合作社和粮贩子要往库里送 粮,让我找人顶名刷脸入库,李广强只是跟我说有他认识的 合作社和粮贩子卖粮到永安粮库,让我帮忙找人顶名入库, 我帮忙找的这些人都不是卖粮农户。已经跟录入员孙丽艳说 完谁是他认识的人了。让其与孙丽艳沟通。我按李广强指示 找了杨喜林等13个人顶名。李广强让我给顶名农户共付了 四五千元报酬。粮款由鸡西直属库直接打给卖粮人,孙丽艳 将身份信息、银行卡和密码交给李音,李音通过POS机刷给实际水稻所有人。
1995年之后永安粮库每年都购买元钢制作钢筋链子, 2009年三月永安粮库接受了新二粮库转来的2627片钢筋链 子,同年永安粮库购买了3000多片钢筋链子,并购买元钢 制作了5000至6000片的钢筋链子。2017年8月对李广强资 产进行盘点时包含钢筋链子,当时孙大勇让其找人盘点李广 强资产,其组织人盘点,并把数据报给孙大勇,钢筋链子是 王诗瑶和李广福盘点的。2017年8月盘点的这堆钢筋帘子, 有李广强购买的,同时也有永安粮库购买的。李广强购买过 1500片钢筋帘子。
104. 证人王海波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至今,王海 波任永安粮库保管员,2012年8月,当时永安粮库代储中储 粮的大豆被九三粮油集团工业有限公司和秦皇岛金海食品 工业有限公司拍走,这批大豆大概卖了7000吨左右,在出 库这批大豆的过程中产生了“红库”,我将“红库”的情况 汇报给了刘长青和邹文滨,至于他们怎么商量的我就不清楚 了,后来这批“红库”大豆被拉走了,基本谁安排的拉给谁 了我也不清楚。“红库”的意思就是大豆出库,按标准扣水 扣杂出库多出来的剩余部分大豆。从2012年11月末陆续出 库, 一直到2013年1月末左右出库完,基本时间以检斤出 库凭证为准。九三粮油和秦皇岛金海销售的那批大豆的保管总账,上面的时间是这批大豆最后的保管期限,中储粮支付 给永安粮库的保管费就到2012年11月30日,这批大豆必 须在这之前出库,未出库完的大豆由拍粮方和永安粮库协商 基本出库时间。刘长青是当时的储运科长,邹文滨是当时的 仓储主任。我是在刘长青的办公室和他汇报的“红库”的事, 还让我汇报给邹文滨,我就找邹文滨汇报了。“红库”大约 240多吨,基本的吨数我不知道,过完称之后检斤就是简单 记了个数报给邹文滨,根据当时的销售出库验收确认单能算 出来大概的“红库”大豆吨数,但是这个吨数也不准确,因 为在大豆出库入库过程中过称检斤会有误差,而且“红库” 的大豆过称检斤时也会产生误差,实际上出库的这 · 240多吨 的“红库”大豆要比销售出库验收确认单上的“红库”数字 小。这批大豆的去向我不清楚,但是肯定是被卖掉了,因为从粮库出库的大豆全部都是销售卖掉。我记得是240多吨,应以收款数字为准。没有记录,只有当时出库时检斤的吨数,检斤员王剑报给我之后我记在了一张纸上,我给邹文滨了。
王海波负责的五个货位都是2015年国家最低价保护粮, 其中007号货位共存储不到11000吨水稻,2020年5、6月隆 鑫米业出库2000吨,剩余的2020年9月初至11月末出库 的被尊合米业拉走了。拉粮的车有两辆是永安粮库的, 一辆 是寇世忠开的,另一辆是姓刘的开的,不知道拉到哪了。2020 年12月末到2020年4月末,寇世忠和那个姓刘的往粮库拉水稻了。
105. 证人王剑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至2013年4 月,王剑担任永安粮库检斤员。2010年3月,永安粮库时任 书记邵永福把我调过去让我当检斤员, 一直干到2013年4 月份的时候。李广强是2012年11月承包的永安粮库,他任 永安粮库主任。按检斤数量出具检斤出库凭证,我们也叫检 斤票子,我在上面计数签名,司机拿走一份,我留一份,保管一份,财务一份,共四份,我那份之后交给粮库的财务部 门保管。从2012年11月份开始是邹文滨管,他是仓储副主 任,在他之前是孙亚林管检斤。出售过大豆。2012年11月, 当时永安粮库对外出售过7000多吨的大豆,这批大豆是九 三粮油公司和秦皇岛金海公司通过网上竞拍的永安粮库代储鸡西直属库的大豆,当时正常给这两个公司出完大豆后 产生了“红库”, “红库”就是按标准扣水扣杂产生的剩余的大豆的俗称。 “红库”的大豆是如何处理的我不 知道,但是检斤工作是我负责的。2013年1月,当时邹文滨 让我给这批大豆检斤过称,我就给这批“红库”大豆检斤过 称以后记了个数报给了邹文滨。永安粮库出售的这批“红库” 大豆是属于国家临时储备粮。没有其他形式的大豆,只有国家临时储备的大豆。具体是多少吨我记不清了,大概在240多吨,当时我是按照每车检斤后的吨数直接报给了邹文滨,没有出具正规的检斤出库凭证。2013年1月,永安粮库的这 240多吨大豆是同一台车,具体车牌号和司机我记不清了。 一共检斤了四车,没有手续,我就简单记录了数量,然后报 给邹文滨,没有其他记录,当时在对这200多吨大豆检斤时 没有其他的人。永安粮库出售完这批大豆后,粮库内还有库存的大豆,具体还有多少大豆粮库保管员知道。
106. 证人李广大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至2017年 10月任永安粮库临时工,2020年1月至今永安粮库务工。2013年1月初,邹文滨让李广大去宝清王成科处把大豆卖了,一共卖了97万元,邹文滨让李广大把卖大豆款给李广强,李广强让其先放着,之后陆续以现金形式把这97万元给了李广强。当时张明君从宝清县往永安粮库拉玉米,就用他的 车往宝清拉大豆, 一共拉了4车,大约240多吨。2016年 10月,张丹让李广大签过一个2013年销售大豆款的说明。 张丹说当时有人因为卖大豆的事举报李广强。李广大从来没 有从销售大豆款中借钱给邹文滨。2020年12月其为了办贷款办了一张工商银行卡,交给李广福刷流水,不知道李广福怎样使用。
107. 证人张明君、王成科、王仁龙的证言证实:张明 君是大车司机,王成科是收粮的,王仁龙负责帮助王成科收 粮。2012年12月,张明君从宝清县拉玉米送到永安粮库, 李广大找张明君往宝清县拉大豆,送到宝清县城北粮库对面 南北道靠东侧的一个个人收粮点,地点是李广大告诉的。一共拉了4车,每车都拉满,可以装50多吨,每次都是李广 大去结算大豆款。
2013年1月,李广大跟车到王成科收粮点卖大豆, 一共 买了4车,约230吨,共计97万元。2013年1月6日至1 月9日,王仁龙帮叔叔王成科向李广大支付大豆款,共97万元。
108. 证人赵闻生、于德清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至 2016年11月,赵闻生任中储粮鸡西直属库监管科长。2001 年至2013年3月于德清任鸡东县粮食局副局长。临时储备 粮的粮权属于国务院,永安粮库只有保管权,没有处置权。永安粮库从来没报备过临储粮出现盈余。
109. 证人孙大勇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至今孙大勇 担任永安粮库会计。2017年9月之前永安粮库财务工作归李 广强管,此后归孙亚林管。其任会计期间永安粮库没有销售 过大豆,但2016年10月张丹让其在财务账上处理过一次 2013年红库大豆销售账目,把张丹和邹文滨的个人往来调整为大豆销售款120万多元。粮库的账上没有库存商品大豆,张丹提供不出相关材料,写了说明,张丹与李广大在说明上 签了字。调整的张丹往来款是2013年借给永安粮库搞建设 的资金,邹文滨5万元往来款是张丹让其这样挂的,其不知 道是什么原因,邹文滨没有给永安粮库打过欠条。调整完账 上体现减少了张丹的应付款122万余元。这样调账不符合规 定,张丹当时在永安粮库管理财务工作,其就按张丹要求调账了。
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孙大勇通过永安粮库账户 陆续向徐景超提供的三江路桥公司永安粮库罩棚项目部账 户付款结清了工程款。2017年9月8日其与徐景超对账,并 经李广强确认,5万吨罩棚项目土建工程实际成本含税金共 194万余元,发票435万余元。5万吨罩棚项目钢结构和电 照、通风是世恒公司施工的。2017年5万吨罩棚项目竣工后 在在建工程帐上是435万余元,不含世恒钢结构部分,2019 年经恒华公司评估,该项目评估价为1177万余元,并入固 定资产帐。
2013年3月孙大勇告诉李广强做钢筋囤子费用应该取得 发票入账,没过两天邹文滨拿来宝清县一家公司开具的一张 79.948万元发票。实际上其没有向这家公司支付对应的资材款,邹文滨说过,税金3.2万元是杨桂荣给他的,所以这3.2 万元挂到了杨桂荣应付款中。2019年12月恒华公司出具评 估报告后,评估报告于2020年把8953片钢筋链子评估价值记入李广强的其他应付款,体现欠李广强134.295万元。
孙大勇依据财务账目2000年至2009年永安粮库购入、 盘盈的钢筋链子共5880片,2013年李广强承包永安粮库期 间购入1532片钢筋链子。2017年8月,李广强让孙大勇盘 点,李广强承包永安粮库购入的资产,孙大勇找刘长青等人, 共同清点了李广强的资产。孙大勇对盘点的数据汇总纸质明 细表拿给李广强,李广强对数据表示认可,让孙大勇把盘点 结果保存好。盘点明细表中认定8953片钢筋链子是李广强 购买的。2017年9月18日鸡东县财政局委托瑞丰评估事务 所对李广强资产进行评估,孙大勇经孙亚林同意将2017年8 月盘点的数据,交给瑞丰评估事务所。2019年11月财政局 委托恒华公司对李广强资产重新评估,李广强让孙大勇把 2017年8月盘点的数据提供给恒华公司。评估报告中的8953片钢筋链子,就是2017年8月组织盘点时的数量。
2019年鸡东县财政局委托恒华公司给李广强在永安粮 库的资产做过评估,当时其向恒华公司负责人孙建伟提供过 财务账页、凭证、发票还有很多合同,包括在建工程、固定 资产、存货等,孙建伟说做评估需要这些材料。
永安粮库账面显示欠李广强投资款2280万余元,是根 据评估价值挂到应付款的,怕影响贷款没有全部挂账。永安 粮库经营期间,向李广强和张丹借过钱,账面体现欠李广强 78万元,张丹借款1102万余元,还欠李广强承租费305万 元,李广强与永安粮库之间的债权债务还没有清算。(补充材料)对盘点的钢筋帘子没有大小要求,只要求查清楚数量多少,资产评估要求盘清并填写数量。
110. 证人王晶的证言证实:王晶担任永安粮库记账员 期间,2012年、2013年永安粮库除了中储粮大豆外没有出 库过大豆,全部出库后永安粮库就没有大豆了。出库的中储 粮大豆永安粮库不做财务账。2012年和2013年永安粮库没 有对外出售过大豆,没做过销售大豆的财务账。
111. 证人孙建伟证言证实:孙建伟是负责业务的副经理,负责办理恒华公司受理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产评估、 土地评估等项目。2019年11月恒华公司受鸡东县财政局委 托对永安粮库涉及李广强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李广 强的资产市场价值为4933.94万元。去现场工作时,孙大勇 提供了需评估内容清单,工程师提出有些事项还需要看财务 账、记账凭证、发票等佐证材料,孙建伟联系孙大勇要了这 些材料,有些专业的东西好像也有工程师直接找孙大勇要 过。评估流程是有永安粮库提供评估清单、财务账目,财政 局和李广强派人陪同现场指认及现场签字确认。鸡东县财政 局及李广强双方在对我们的勘查核实无异议后,出具资产评 估申报表,由财政局和李广强签字盖章,评估人员结合实地 勘查情况、财务账目及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出具评 估报告。委托方提供的评估清单须包括:名称、结构、面积、 账面价值等。评估时需要参考永安粮库提供的账目价值,通 过账目看工程量、人工费等费用支付情况、账面价值,结合 实际勘查市场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得出结论,房式仓3根据永 安粮库提供的清查明细表显示,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461 万余元,评估的时候记录的是基准日的数,但韩普选工程师 看账的时候会把与此相关的项目都看了,评估过程中财政 局、永安粮库、李广强方面始终没有提出异议。
2019年11月孙建伟与永安粮库工作人员一起在现场对 永安粮库提供的资产评估清单进行核实,由恒华公司制作评 估申报表,报鸡东县财政局和李广强确认后进行估价。其中 钢筋链子这一项经核实是8953片。
112. 证人刘伟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至今,刘伟担 任恒华公司评估师,2019年11月恒华公司受鸡东县财政局 对永安粮库李广强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是李广强资产基 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4933.94万元。当时财政局提供了 财政局和永安粮库签字盖章的评估资产明细申报表,其余资 料都是永安粮库提供的,包括拟评估资产明细清单及相关财 务账目、记账凭证、票据、工程合同,明细清单主要包括机 械设备、构筑物、存货等。其与评估师齐昕负责整个评估过 程中的制定、审核和出具报告,评估过程中聘请了专家,韩 普选和冯德山。评估人员审查申报表、资产明细清单内容是否有出入,是否符合评估标准。然后根据财务账目等材料审 核申报表明细清单是否与佐证材料相符,并了解工程量、工 程造价,如果不符的需要被评估方解释,能达到相符的进行 相处评估,看与实物是否相符。都相符就进行现场测量,评 估人员会参考账面价值与初步评估价值进行对比,结合相处 测量和数据市场价值,考虑辅助费用.施工方利润等因素, 有误差的进行复核,确有错误的进行更改。委托方和被评估 方如果没有异议就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中“评估程序实 施过程和情况”和评估底稿中“房屋建筑物评估技术说明” 中评估过程是反应的实际情况,经其辨认上面的字迹是韩普选和冯德山做的记录。
113. 证人杨明证言证实:2009年7月至今,杨明经营 恒华公司,2019年11月鸡东县财政局委托恒华公司对永安 粮库涉及李广强资产进行评估。恒华评估公司对永安粮库所 涉及的李广强的资产进行评估的流程一是恒华评估公司先 与委托方鸡东县财政局签订委托协议;二是确定评估物权属 是否属于李广强;三是我公司评估人员与委托方鸡东县财政 局委派的鸡东县永安粮库的工作人员王静和王诗瑶共同进 行现场勘查;四是由我公司聘用的机械工程师冯德山和造价 工程师韩普选对机械和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现场勘查及评 估;五是由机械工程师冯德山、造价工程师韩普选、业务经理孙建伟及我公司工作人员张国梁共同开具评估报告。
114. 证人冯宝安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至2021年 5月冯宝安任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局长。2019年按照县委县 政府会议要求永安粮库采取合作经营模式,后穗吉公司中标 并于2019年12月与永安粮库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穗吉公司 法人张丹出任副主任,负责永安粮库企业经营管理、财务、 人事等事项,张丹授权李广强负责永安粮库和穗吉公司的所 有事物,也就是由李广强负责这些事项。永安粮库与鹏程公 司解除合同后,2019年11月经评估,确认涉及李广强资产 4933多万元,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对评估予以认可,于2019 年12月签订偿付本金及利息的补充协议。目前永安粮库用 穗吉公司投资款偿还给李广强4000万元。2020年1月孙亚 林向其汇报李广强要用穗吉公司投资款偿还他承租永安粮库期间投资和租赁费,冯宝安同意了。孙亚林回去后召开班子会,研究通过了这件事。
115. 证人徐景超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李广强与 徐景超商谈由其承揽5万吨罩棚项目土建部分,其他项目不 用其施工,造价200万元左右,但李广强要求按中标价开发 票,多余资金要返还给李广强个人。2016年10月其借用三 江路桥公司资质中标该项目。实际工程款194万余元,这 194.893129万元工程款有三种支付方式,有部分是施工期间 因资金紧张,李广强妻子张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我的,还有 部分工程款是张丹转到我的个人账户中、也有永安粮库转到 我在鸡东县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的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 限公司鸡东县永安粮库罩棚项目部(以下简称罩棚项目部) 账户中了,基本每次转款金额我记不清了。永安粮库于2017 年至2019年期间,陆续向该账户支付工程款550万余元, 其中435.944387万元是5万吨罩棚工程项目的工程款,还 有约120万元是我实际施工土建项目工程款和之前我在永安 粮库干工程拖欠我的工程款。其中5万吨罩棚项目工程款 435.944387万元,我扣除税金等费用后剩余420万元,返还 给李广强向我提供的他妻子张丹账户了,还有约120万元用 于经营生意了。是李广强要求我把全部工程款的发票一起开 了的。该工程需要通过招投标手续和对公账户支付工程款,5万吨罩棚才能合理入永安粮库的账目,所以把该项目整体 发包给我,让我按合同金额435.944387万元全额开具发票, 实际上我给永安粮库虚开了240万余元的发票。我到鸡东县 税务局交税后,以三江路桥公司项目部名头向永安粮库开具 了435.944387万元的发票。我到鸡东县税务局交税后,以 三江路桥公司项目部名头向永安粮库开具了435.944387万 元的发票。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鸡东县永安粮库 罩棚项目部账户由我妻子蒋佳玲管理她不知道基本情况,她 只替我跑银行办理业务。
116. 证人蒋佳玲的证言:蒋佳玲系徐景超妻子。2017 年4月至2019年4月,永安粮库向三江路桥公司永安粮库 罩棚项目部账户转账585万元,2017年4月11日至4月17 日徐景超让其陆续转账420万元至张丹银行账户。
117. 证人关长龙的证言证实:2000年5月至今关长龙 任三江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三江路桥公司全 面工作,经营范围是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水利 水电厂工程等项目。2016年9月,鸡东县干工程的徐景超借 用三江路桥公司资质承揽过永安粮库5万吨罩棚建设项目。 工程中标价格约435万元人民币。以三江路桥名义签订施工 合同后,徐景超按照合同价格435万元的1%,共交管理费 约4.35万元现金。三江路桥公司没有承揽过永安粮库其他工程项目,当时都是我公司副经理丛利基本办理的。
118. 证人丛利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至2019年10 月,丛利担任丹江路桥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9月徐景超与 其联系借用三江路桥资质以三江路桥项目经理身份承揽了 永安粮库项目,施工和结算工程款都是徐景超负责的,三江路桥公司没有参与。
119. 证人杨桂荣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至2013年5 月17日,杨桂荣在永安粮库管理财务,当时永安粮库的工 作由李广强管。杨桂荣与张丹、李广大之间的转账都是永安 粮库的钱。2013年3月,有一天邹文滨找我支取3.2万元现金 要支付开资财的税款,因为李广强之前交代过,邹文滨近期会在 我这支取3、4万元现金,是关于开资财发票的税款,就是这笔 业务,因为平时永安粮库的业务比较大,经常会支取现金,我就 给他了。这3.2万元现金的来源都是永安粮库的库存现金。邹文 滨当时在永安粮库是永安粮库的主任,我们都是听李广强的安排来开展各项工作。
听新来的会计孙大勇说,账目记错了,就调了一下账,这 79.948万元一开始挂在2013年3月26日,第172号凭证中, 账目是购入钢筋帘子,借原材料钢筋帘子79.948万元,贷其他应收款-经营组备用金79.948万元,后来因挂错账了,应该挂应付款,在2013年4月第2号凭证中将贷其他应收 款-经营组备用金79.948万元调入应付账款-宝清县张浩西 城钢材商店76.748万元,其他应付款个人杨桂荣3.2万元, 共计调整79.948万元。这79.948万元发票的3.2万元税款 是我给邹文滨由他支付的,孙大勇知道是在我这里拿的现金,所以他在调账时就将其中3.2万元挂到了我的应付款中,其实这些钱都是永安粮库李广强的钱,只是从我这里支取了 3.2万元税款,这笔钱到现在还挂在我名下应付款。上述8 张发票永安粮库是否实际购买资材那我不知道,永安粮库会 计孙大勇知道怎么回事,发票入账这些事情都是孙大勇负责 的,我只是给了邹文滨3.2万元现金。
120. 证人张浩的证言证实:2011年张浩开始经营张浩 西城家具商店,该商店没有用过其他的名字,张浩西城钢材 商店不是张浩经营的,2013年其没有给永安粮库开过发票, 从来没有向永安粮库销售过钢筋链子。
121. 证人陈鸿然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邹文滨找陈 鸿然帮忙给永安粮库开过发票,并给其3.2万元税钱,陈鸿 然伪造了张浩的西城钢材商店的税务登记证领取了开票机 器和发票,给邹文滨开了79.948万元发票。
122. 证人姜茂清的证言证实:2005年8月至2016年 10月姜茂清担任永安粮库副主任,2009年三月永安粮库接 受了新二粮库转来的2627片钢筋链子,同年永安粮库购买 了3253片钢筋链子,并购买元钢制作了近5000片钢筋链子。
123. 证人王永臣的证言证实:2004年1月至2012年 10月王永臣担任永安粮库主任,2009年三月永安粮库接受 了新二粮库转来的2627片钢筋链子,同年永安粮库购买了 3253片钢筋链子,并购买元钢制作了5000片左右钢筋链子。
124. 证人王诗瑶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至今,王诗 瑶担任永安粮库记账员,2017年8月刘长青让王诗瑶与李广 福一组盘点摆放在场地的露天资产,包括配电箱钢筋链子等,王诗瑶与李广福把现场的钢筋链子都盘点报给孙大勇。(后补材料)2017年进行盘点的钢筋帘子只对片数进行 盘点,不对大小进行区分,每一摞大小都有。
125. 证人李广福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至今李广福 任永安粮库后勤。2017年8月,李广强让其与永安粮库的工 作人员一起,对李广强2012年至2017年承包永安粮库期间 购买的资产进行盘点。李广福与王诗瑶对所有钢筋链子进行 盘点,王诗瑶把数据报给孙大勇。2019年12月,李广强让 其办理POS机,并交给李广强,告诉李广强密码,不知道李 广强如何使用。2020年7月份李广强让永安粮库给其转900万元,并让他把钱转给周凤。2020年8月10日,周凤往我 这张农行卡里转了99.705万元,钱到账之后我告诉了李广 强,李广强让我转给他,当天我就把这笔钱转到李广账户里了。2020年12月,李广大交给其一张工商银行卡和密码,李广强让李音把一些收粮款转到这张卡上,让其用这张银行卡付收粮款,具体怎么付听李广强的。(后补材料)2017年进行盘点的钢筋帘子没必要区分,盘点的钢筋帘子有大有小,没有测量过。
126. 证人毛建国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至今,毛建 国担任尊合米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周凤。2020年 夏天李广强借用尊合米业资质,竞拍永安粮库2015年国家 临时储备粮水稻8840吨。竞拍款李广强出1520万元,尊合 米业垫付600万元,2020年8月李广强用竞拍的2553吨水 稻顶账垫付的600万元。李广强让毛建国授权给石长友办理 水稻出库。
127. 证人周凤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今,周凤担任尊 合米业法定代表人,由毛建国负责经营管理。2020年7月毛 建国告诉其李广强要用尊合米业资质竞拍永安粮库2015年 最低收购价水稻,周凤将李广强转来的竞拍保证金和水稻款 打到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尊合米业账户,其中600万元尊合米 业垫付,后来李广强用竞拍的水稻顶账。竞拍的8000多吨 不知道李广强拉到哪去了,顶600万元账的水稻是毛建国派 人去永安粮库拉回尊合米业加工的。
128. 证人刘子光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2日李广强 借用刘子光儿子刘桐的宝德龙米业公司资质竞拍了2540吨 水稻,竞拍款是李广强出的,2020年7月14日李广强通过 其让刘桐签授权委托书把出库事宜委托给石长友。
129. 证人刘桐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至今,刘桐担 任宝德龙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2日,刘子光用 刘桐公司名义竞拍永安粮库水稻。实际是刘子光参与竞拍 的,只是借用其公司资质和让其签署授权委托书等三份文书。
130. 证人石长友的证言证实:2018年至今其务农期间 也到永安粮库打工,2020年夏天孙亚林让石长友给尊合米业和宝德龙米业当代理人,到鸡西直属库签几个字,石长友同意了,其去鸡西直属库签了几个名字,办理一些手续。
131. 证人姜伟的证言证实:1995年至今姜伟担任永安 粮库保管员,永安粮库002号和004号货位存储的是2015 年国家最低收购粮共2540吨,2020年后半年出库,被宝德 龙米业竞价拍走了。大概是2020年11月初左右,刘长青通 知给宝德龙米业出库。2020年8月前竞拍的。
132. 证人宋光新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至今,宋光 新担任密山市源丰有机米业公司总经理,老百姓都叫该公司 鸭稻合作社,2020年10月姜振波让其把场地租给李广强, 宋光新与李广强一方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李广强是让597 公司与宋光新签订的合同,签订合同和现场堆放水稻事宜是 李广强负责的。签合同后4、5天,李广强就陆续把水稻拉 来了,到2020年3月全部拉走了。李广强在场地堆放了10000 多吨水稻,在当地收的也就千把八吨左右。
133. 证人姜振波的证言证实:2019年姜振波认识的李 广强,2020年10月份后,李广强找其帮忙联系租赁源丰米 业公司的场地。
134. 证人牛序高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至今,牛序 高任北大荒粮食集团597粮食贸易董事长。2020年9月,李 广强与其公司合作收粮,10月末李广强找了源丰米业公司场 地,让其签合同,费用算李广强的。11月4日李广强以穗吉 公司名义与587公司签订了租赁费协议。其安排工作人员到 源丰米业场地工作,李广强也派了人。这次合作,共销售给李广强10000多吨水稻
135. 证人贺文轩的证言证实:2020年11月至2021年 4月,贺文轩到鸭稻合作社工作,负责化验和质检,谢海波 在现场管理,北大荒公司收购的粮食都销售到穗吉公司了, 刚去的时候,现场有1000多吨粮,后来李广强拉来六七千 吨粮,堆在场地最北边,不用北大荒公司的人管,谢海波和 马龙生管理那堆粮,北大荒公司收购的粮单独放在南面一堆。
136. 证人胡学磊的证言证实:2020年11月至2021年4、5月,胡学磊到鸭稻合作社工作,负责检斤工作,李广强雇佣马龙生和谢海波在现场管理,北大荒公司收购的粮食都 销售到穗吉公司了,刚去的时候,现场有1000多吨粮,北 大荒公司收购的10000多吨粮堆在中间和南面。谢海波和马 龙生安排拉来一些粮堆在院子最北面大概五六千吨,这些粮 不用北大荒公司检验,由谢海波和马龙生管理,这些粮是寇世忠和刘忠山拉走的。
137. 证人蔡金龙的证言证实:蔡金龙名下有黑G88370、 黑GB3791两台车,原来的黑GH5703让蔡金龙卖了,2020年 11月左右,这三台车从永安粮库总共拉了约2900吨基本数 记不住了。都拉到了鸭稻合作社,都卸在鸭稻合作社北侧堆了一个大堆,最后拉完看样子大概8000吨左右。
138. 证人田建军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末左右,田 建军从永安粮库拉过一车45吨陈粮水稻运到位于密山市太 平乡庄兴村的鸭稻合作社了,卸在院子里北侧的一个粮堆上 了。
139. 证人纪学友、刘正宝、田建军、李金龙、李学文 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末左右,田建军从永安粮库拉过 一车45吨陈粮水稻运到位于密山市太平乡庄兴村的鸭稻合 作社了,卸在院子里北侧的一个粮堆上了。2020年11月左 右,纪学友驾驶大货车从永安粮库拉出过31车陈粮水稻到 鸭稻合作社,都卸到了场地北侧。2020年11月左右,刘正 宝驾驶大货车从永安粮库拉出过4车陈粮水稻到鸭稻合作 社,都卸到了场地北侧。2020年11月左右,李金龙驾驶大 货车从永安粮库拉出过13车陈粮水稻到鸭稻合作社,都卸 到了场地北侧。2020年11月左右,其驾驶大货车从永安粮 库拉出过1车陈粮水稻到鸭稻合作社,都卸到了场地北侧。
140. 证人马龙生、谢海波、杨广仁、李伟的证言证实: 2020年10月,李广强让马龙生、谢海波去源丰米业公司管 理存储在那里的水稻,2021年4月离开。杨广仁、李伟在鸭 稻合作社打短工,听从谢海波、马龙生指挥干装卸水稻的活。 每天粮食进出都向李广强汇报经李广强同意。2020年11月 进了一批陈粮,卸在场地北侧单独一堆,听说是从永安粮库 拉来的,另外两堆是新粮,在南侧。陈粮大概七八千吨。拉 来陈粮的车有四五辆大车,司机有寇世忠和刘忠山。2020年12月和2021 年2月,李广强安排寇世忠、刘忠山从陈粮堆 拉了2000多吨,当时李广强给其打电话说永安粮库两台车 去1号堆拉粮,让谢海波计数,马龙生负责装车。1月卖给 尊合米业2000吨,4月、5月出售了一些,剩下的不知道拉到哪了。
141. 证人寇世忠的证言证实:1988年12月至今担任永 安粮库司机,2020年10月李广强让寇世忠开翻斗车在永安 粮库干活。李广强购买的两台自卸翻斗车,由寇世忠与刘忠 山驾驶。2020年11月,李广强让寇世忠开这两台车再找些 司机把拍卖粮拉到鸭稻合作社,谢海波和马龙生在现场负责 装卸粮。拉到鸭稻合作社的检斤票据由保管员王海波掌握。 2020年11月其从永安粮库往鸭稻合作社拉了24车陈粮水 稻,都放在场地北侧的一号堆。 一号堆大概七八千吨。2020 年12月李广强让其与刘忠山从鸭稻合作社一号堆拉回永安 粮库2000吨左右陈粮,拉回永安粮库后按保管员的安排卸车。
142. 证人刘忠山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开始,永安 粮库司机寇世忠雇佣刘忠山开自卸翻斗车,2020年11月左 右从永安粮库往鸭稻合作社场地送过4车陈粮水稻,都卸在 了场地靠北侧位置,拉去鸭稻合作社的水稻大约七八千吨, 在北侧单独成一堆。12月寇世忠让其从其中往永安粮库拉了27车陈粮水稻。
143. 证人谢海生的证言证实:2019年7月至今任永安 粮库化验组组长,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永安粮库开 库收2020年最低收购价水稻。收购到最后李广强找几个收 粮经纪人向永安粮库送了部分水稻,李广强负责企业经营管 理、财务、人事及安全监管等工作,送水稻前有时李广强会 给其打电话,说他收的水稻一会要送来,让其注意接收一下, 想让其照顾一下顺利入库。李广强的水稻每次简单化验一下 就入库了,如果有些指数偏高就适当调整一下,保证每辆车都能顺利入库。寇世忠和刘忠山开车给李广强送过水稻。
144. 证人李广亮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至今李广亮 任永安粮库化验员,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永安粮库受鸡西直属库委托收2020年度最低价水稻。在化验工作时没有发现过陈粮,只是发现过几次疑似陈粮。发现疑似陈粮后, 先通过感官初步判断,初步判断不出来新粮还是陈粮的话, 我们化验员抨样通过愈创木酚实验,来分辨陈粮新粮。这个 是中储粮鸡西直属库提供给各代储库的国家推出的检测陈 粮新粮的方法,是一种药水。永安粮库2020年度收购期,做丫大概能有7、8次,这几次的结果都显示的不是陈粮
145. 证人孙丽艳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至今孙丽艳 任永安粮库录入员,2020年度开库前李广强对孙丽艳说有一 些认识的经纪人来送粮,让孙丽艳给正常录入系统,后来刘 长青说李广强让孙丽艳找一些老百姓来顶名刷脸入库,到时 候把顶名老百姓的银行卡等信息给李音。给顶名入库的粮录 完系统后,身份证还给老百姓,银行卡留下,在纸上写老百 姓姓名和银行卡密码,拉粮司机给孙丽艳一张写着车号、吨 数、姓名、卡号、粮款数等信息的单子,其看到单子就知道 是经纪人的粮,李广强和刘长青让其将这些都交给李音。寇世忠和他雇的姓刘的司机当时开车往永安粮库送过粮。
146. 证人李音的证言证实:李音是李广强的妹妹,2020 年1月张丹让李音顶名当穗吉公司投资合作方代表,需要的 时候再去。11月李广强让李音来永安粮库当副主任,收粮期 间李广强说中储粮打给一些顶名农户银行卡的钱都刷到一个POS机里,再通过POS机统一转到李广大的银行账户里。让其负责收粮的付款转账工作,还让孙丽艳跟其交接这项工 作。POS机和农户银行卡到时刘长青和孙丽艳就给她了。每 次都是孙丽艳将顶名农户的银行卡和密码给她,再给其一个 写有姓名、卡号、车号、付款金额和李广大账号的单子,其 先把银行卡里所有的钱刷进POS机里,再按单子内容把钱都 转账到李广大账户,大概刷了七八千万元。这个POS机绑定 的是李广福银行卡。完成后就有人来取银行卡,没人取的其交给孙丽艳和刘长青。
147.证人修德军、李宝红、于秀珍、鞠士峰、郝英龙、 姜玉军、汤淑英、于勤波、张桂春、英瑞杰、杨喜林、金少 华、赵菊玲、王蕾、董利、韩春华、刘素俊、刘长春、于金 福、修成玉、李嘉政的证言证实:2021年,上述证人均在永安粮库顶名刷脸卖粮,将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给检斤工作人员。卖完粮后,还银行卡时粮款都已经转出了。
148.证人刘殿来、杨海燕、田景泉的证言:刘殿来系双 鸭山市双粮粮食食品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燕系双 鸭山市质量检验检测站副站长,田景泉系原双鸭山市粮食质 量检验监测站党支部副书记。2021年双粮食品公司出具的永 安粮库稻谷检测报告中,“收获年度”一栏填写的是“2020”, 填写依据是根据中储粮鸡西直储库提高的受检稻谷信息表 在与永安粮库仓卡信息核对后填写的,不是依据检测结果填 写的,不能依此代表该粮食是2020年收获的水稻。不能说明粮食的收获年限。
149.被告人李广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于2012年11 月至2017年9月任永安粮库主任。2020年1月至今任永安 粮库副主任。2016年与张丹离婚,但仍共同生活。永安粮库 是隶属于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的国有企业。其任永安粮库主 任期间负责粮库全面工作。2012年11月1日,李广强用依 安鹏程粮油储备物流公司资质与永安粮库签订承租合同,整 体承租永安粮库。企业经济性质、行政隶属关系不变,鹏程 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1月9日,商务和粮 食局聘任李广强为永安粮库主任。鹏程公司实际没有出资, 也未参与经营。2012年11月12日由李广强担任永安粮库法 定代表人。2013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不允许将粮 库整体出租,2017年9月永安粮库与鹏程公司解除承包合同, 并解除其永安粮库主任职务。解除承包后李广强与付丽敏签 订确认书,确定了承包永安粮库是李广强独立出资,合同解 除及后续事宜由其负责处理,所有债权债务由李广强承担。2019年9月,鸡东县政府、县委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引入合作 企业经营永安粮库,由合作经营企业的负责人任粮库副主 任。李广强用张丹名下的穗吉粮食物流有限公司通过竞争性 谈判中标,投资的款项都是李广强出的。2019年12月30日 永安粮库与穗吉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间永安 粮库负责人出任主任,负责党务、纪检、监督经营管理和安 全监管贵任落实,穗吉公司负贵人出任副主任,负贵经营管 理、财务、人事及安全监管。合同签订后张丹给李广强出具 授权书,由李广强全权负贵穗吉公司和永安粮库所有事物,由李广强作为穗吉公司负责人出任永安粮库副主任并履行 相应职责。李广强按照合作经营合同的约定,以副主任身份 负责永安粮库经营管理、财务、人事及安全监管等工作,永 安粮库的财务票据需要李广强与主任孙亚林同时签字才能报销支付。
第一起犯罪事实: 2012年11月,我进驻永安粮库不久 后大豆就开始陆续出库,在这批大豆出库过程中永安粮库时 任副主任邹文滨在我办公室跟我说出库的这批大豆,能“红 库”了200多吨,问我怎么处理。我就问邹文滨“红库”是 什么意思。邹文滨说就是出库时按规定扣水扣杂之后多出来 的大豆,咱把他卖了就行,你要觉得不准成我去给你卖,你 就当不知道了,出事算我的。我没吱声默许了,这事我就没 再过问。2013年1月,基本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弟弟李广大 跟我说邹文滨安排他去卖了一批大豆,有97万元大豆款还 在他手里,我跟李广大说这些钱先放在你那,我要用的时候 告诉你,这时候我才知道“红库”的这批大豆邹文滨已经给 卖了。2016年10月左右,邹文滨离开永安粮库后,邹文滨 开始举报我,举报内容中就包括我将“红库”大豆私自出售 的事情,我害怕出问题,我让我妻子张丹去找永安粮库会计 孙大勇调整账目,别让人查出私自卖红库大豆的事。永安粮 库为中储库代储大豆的权属是中储粮的,永安粮库只能代收 代储,没有粮权。后来在经营永安粮库过程中我懂了,为中 储粮代储的国家临时储备粮食、国家最低价收购粮食,粮权 都是属于国务院的。永安粮库为中储库代储的大豆属于国家 临时性储备粮,粮权所有权属于国务院,从这里“红库”出 来的大豆也应属于国务院。 “红库”的大豆按照规定应该如 何处理我不清楚,永安粮库没有权处置这些大豆,我不知道 正常是怎么规定的,当时我已经同意把“红库”大豆卖出去 了,也没有上报给中储粮鸡西直属库或鸡东县粮食局。我只知道有200多吨,基本数量我不知道。都卖了,“红库”大豆李广大告诉我卖了97万元。卖出“红库”大豆的97万元 我让李广大先放着,我随时跟他要他就取出现金给我,最终都给我了,我用这些钱入到永安粮库账上了。我当时认为,我承包经营永安粮库了,出库量不够得我赔,多出来也应该就是我的,所以我默许邹文滨去处理这些“红库”的粮,卖 的钱也就应该归我,现在我知道我这些做法是错误的,我非法占有了国有资金97万元。
第二起犯罪事实:我向组织主动交代我担任鸡东县永安 粮库主任期间,在永安粮库建设5万吨罩棚项目土建工程中 虚开发票套取工程款人民币240万余元。2012年11月,我 承包永安粮库,并担任主任。当时永安粮库都是粮囤,没有 固定仓容,我先后建了几个储粮罩棚。2016年7月我想再建 一个5万吨储粮罩棚,我便找到鸡东县干工程的徐景超,问 他能不能干5万吨罩棚项目土建工程,需要走招投标程序, 工程造价是多少等。徐景超说可以,但他没有施工资质,要 借用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施工,工程造 价约200万元。我同意,并让他按中标价开具税务发票,永 安粮库按中标价向他支付工程款扣除土建部分,剩余工程款 返还给我,徐景超同意了。经招投标三江路桥公司中标该工 程项目。鸡东县干土建工程的包工头我承包永安粮库的时候 徐景超就给永安粮库干过活,通过工作认识的。就是他工程 施工造价较低我想通过他帮我套取工程款。5万吨储粮罩棚 项目在鸡东县发改委备案并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招投标,中 标后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是徐景超借用三江路桥公司资质 中标该项目的,我让永安粮库书记孙亚林签名。我当时是永 安粮库主任、法人代表,因为我没在家,孙亚林当时是永安 粮库的书记,我让他代表永安粮库与世恒公司签字的。因为 当时投标企业咨询后知道我这个项目是自有资金建设,都怕 干完活要不着钱,就都不想干,徐景超借用三江路桥公司资 质招投标后就顺利中标。徐景超用三江路桥资质招投标并且 中标都是正常走的程序,我没有参与此事,徐景超借用三江 路桥公司资质与永安粮库签订的5万吨储粮罩棚建设施工合 同。合同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电照、通风工程,实际徐景超只施工土建工程。 5万吨储粮 罩棚建设项目钢结构工程、电照、通风工程由黑龙江省世恒 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永安粮库与世恒公司又签订了 合同。我们没有单独签订土建工程合同,徐景超借用三江路 桥公司资质和永安粮库签订5万吨储量罩棚建设项目的整体合同。5万吨储粮罩棚建设项目土建工程2016年10月开工,12月竣工。5万吨储粮罩棚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实际工程款是 190多万元,基本金额我记不清了,我让永安粮库会计孙大 勇和徐景超对过账。对账协议体现房式仓项目也就是5万吨 储粮罩棚建设项目,2016年5月,我和徐景超谈好工程款约 200万元,他按合同价435.944387万元开发票,基本工程款 等工程竣工后再算,工程竣工后我安排永安粮库会计孙大勇 和徐景超对过账,实际工程款是194.893129万元,当初我 和徐景超约定给付的工程款中包括开发票税款,后来徐景超 找我说这个工程他没挣到什么钱,如果开发票税款在让他 出,他就赔钱了,我觉得徐景超活干的不错,工程质量很高, 我就同意税款约15万元由永安粮库支付,孙大勇和徐景超 对完账后,徐景超在对账协议上签名,然后孙大勇把这份对 账协议拿给我看了,我同意认可。这435.944387万元,我让徐景超都开发票了,都入永安粮库财务账目了。 我看了(看约7分钟),这些发票中有241万余元的发票是我让徐 景超虚开的,并让永安粮库书记孙亚林在发票上签名入账 的。孙亚林当时是永安粮库书记,我就让他签字入账了。5万吨储粮罩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于2017年4月挂在“在 建工程-房式仓3”中了。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国有粮 食购销企业资产管理通知,规定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允 许整体出租的文件,我知道经营永安粮库的时间不长了,2012年11月,我与永安粮库签订的粮库承租合同约定我在 承租期间所投入的固定资产,承租期满后,经资产评估后,可以出售给永安粮库,所以我提高工程成本,这样我就能多 套出来钱。 施工期间,因徐景超资金紧张,我让我妻子张 丹以现金和她个人银行账户给徐景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还 有一部分因为工程合同是与徐景超借用三江路桥公司签订 的,2017年4月,我让孙大勇通过永安粮库账户陆续转给“黑 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鸡东县永安粮库罩棚项目部” 账户500多万元,这个账户由徐景超管理使用,这500多万 元包括5万吨储粮罩棚建设项目合同价435.944387万元, 然后我让徐景超陆续把这435.944387万中的420万元转给 张丹了,还有15万余元我让徐景超开发票交税款了,这个账户剩余的120万元左右,是我付给徐景超的工程款,因为 徐景超以前就给永安粮库干过工程,有陈欠工程款和194万 余元部分工程款,工程款都是陆续支付的,2019年4月前都 已支付。永安粮库转给“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鸡 东县永安粮库罩棚项目部”账户的500多万元都是工程款。 2017年04月17日永安粮库罩棚项目部又转回永安粮库30 万元,基本什么原因我记不记得了,实际永安粮库转给永安 粮库罩棚项目部徐景超工程款555万元。2017年9月30日 我不任永安粮库主任后,徐景超向永安粮库主任孙亚林要陈 欠工程款,因永安粮库欠我投资款我让永安粮库先垫付,所 以2018年11月12日永安粮库转给永安粮库罩棚项目部10万元,2019年4月3日永安粮库转给永安粮库罩棚项目部 30万元,这40万元是我任永安粮库主任期间徐景超给我干 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435.944387万元,永安 粮库把全部工程款转到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鸡 东县永安粮库罩棚项目部账户,这样在永安粮库账面就体现 履行与三江路桥公司5万吨储粮罩棚建设项目工程,别人就 不知道我虚开发票套取工程款240万余元的事了。当时我没 和张丹说是什么钱,她也没问。后来她问我这笔钱是怎么回 事,我说就是为了按照合同约定给三江路桥公司的工程款, 实际上也给徐景超一部分了,徐景超扣除尾款剩下的钱给返 回来了,我也没跟她基本说怎么回事。 当时粮库资金紧张,我让张丹以个人借款方式借给永安粮库了。 这194.893129万元实际工程款和工程合同价435.944387万元。有我自己的钱也有永安粮库的资金,实际都是我的钱,因为2012年 11 月我承包永安粮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12年11 月,我与永安粮库签订的粮库承租合同约定我在承租期间所投入的固定资产,承租期满后,经资产评估后,可以卖给永安粮库,这样永安粮库就得多付我240万余元。2012年我与永安粮库签订的承租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我在承租期间所 投入的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租期满后,双方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合理价格可以出售给永安粮库。2017年9月18日,我 与永安粮库解除承包合同,2019年11月鸡东县财政局委托 评估公司对我承包经营永安粮库期间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我承包经营永安粮库期间资产4933万余元永安粮库需支付 给我,这4933万余元包括5万吨储粮罩棚项目工程款 435.944387万元。评估报告就是鸡东县财政局委托恒华评估 公司对我承包经营永安粮库期间投入资产的评估,经评估资 产值为4933.94万元,评估明细表第26项过道房式仓(钢 构)就是5万吨储粮罩棚项目,评估价值1177.0602万元中 包括435.944387万元。补充协议是评估后我们依据评估资 产价值4933.94万元永安粮库应付给我的钱。这个工程实际 工程款是194.893129万元,合同价款435.944387万元,我通过虚开发票套取工程款241.051258万元。虚开发票套取 工程款241.051258万元没有用于永安粮库其他支出。如果 我不是永安粮库主任就没有这个权利了,就不能决定工程给 谁施工,工程款怎么拨付,因为主任负责永安粮库全面工作。在5万吨储粮罩棚建设项目工程中虚开发票套取工程款 241.051258万元徐景超知道我多开发票了,但他不知道我要 干什么用,在没有别人知道了。
第三起犯罪事实:2012年11月,我承包永安粮库并担任 主任期间,永安粮库原有储粮围的存储量较小,为了扩大存 储量,我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建设了100多个钢筋 固。建设钢筋国需要钢筋链子,装我承租永安粮库时永安粮 库还有很多旧的钢筋链子,都能使用,交接的时候我们也没 有清点基本数量。我在永安粮库建这100多个钢筋围使用的 钢筋链子多数是永安粮库原有的,后期我自己购买了约1500 多片。2017年8月,我要与永安粮库解除承包合同前,我让永 安粮库会计孙大勇安排人把我从2012年至2017年承包永安 粮库期间购买的资产盘点一下,他说好,过了几天,孙大勇将 盘点好的数据制作了纸质清单拿给我看,我看后对盘点的数 据认可,并让他把盘点清单保存好,我记得其中钢筋链子数 量近9000片,基本数据我记不清楚了。钢筋链子形状用途用 钢筋焊接的网状铁链子,用于钢筋围的主体支架,有好几种 叫法,也有叫钢筋帘子(钢筋莲子、钢筋帘子、钢筋围片)的。 筋链子会有少数损耗,多数可以重复使用。2012年12月至 2013年4月,我共建了100多个钢筋围,基本数量记不清了。 这100多个钢筋国有大有小,建一个大的钢筋国需要使用80片左右钢筋链子,建一个小的钢筋国需要使用70片左右钢筋 链子,总共用10000片左右钢筋链子。有1500多片是我自己 购买的,其余都是永安粮库的。些钢筋国随着粮食出库在 2017年前就全部都拆除了。承包合同前,我让孙大勇安排人 把我从2012年至2017年承包永安粮库期间购买的资产盘点 二下,其中就包括这些钢筋链子,我记得还有近9000片。这 份清单就是2017年8月我让孙大勇安排人盘点的,盘点后孙 大勇拿给我看过我认可,其中钢筋链子8953片就是那次盘点 后孙大勇报给我的数据。因为盘点有些数据财务知道,他是 永安粮库会计,所以我让他安排人盘点。这8953片钢筋链子 来源数都是我承包永安粮库时原有库存钢筋链子,我实际就 买了约1500片。他们可能都以为是我投入的,就都盘点成我 的了,实际当时我知道这8953片钢筋链子中只有约1500片 是我实际购买的。不想让他知道,如果告诉孙大勇了,他就会 在清单上体现我实际购买数量了约1500片。原有的钢筋链 子是永安粮库2009年购入、盘盈的钢筋围片,合计数5880 片。我2013年分两次购买钢筋焊的钢筋链子, 一共焊了1532 片钢筋链子,是以1532片钢筋链子入账的。邹文滨帮我虚开 的,体现的是永安粮库建钢筋围的资材采购款,实际我并没 有购买这些资财,经我辨认上面我的名字是我签的字,邹文 滨和滕敬波也签字了。2013年3月,永安粮库钢筋田建设基 本完成,有一天孙大勇找到我说,做这些钢筋围的费用得拿 相关发票才能入账,我说好,当时我想建这些钢筋国没少用 钢筋帘子,而且大多数都是永安粮库原有的,我开假发票入 账,在账面上体现就是我买的了,就代表这是我投入永安粮 库的资产,增加了我的投资成本,如果永安粮库回购的话它 得付给我这笔钱。然后我就找到永安粮库时任副主任邹文滨 说,你找个地方给我开些钢筋链子发票,金额80万元左右,他 说,好。过了几天,邹文滨和我说,开发票得需要3万多元的 税款,我说,我让杨桂荣给你,然后我告诉当时永安粮库帮我 管钱的会计杨桂荣给邹文滨3、4万元的资财发票税款,邹文 滨找谁怎么开的发票我不知道,是他基本办理的,没过多久 邹文滨就把这些发票给我了,我在发票上签名后,又让邹文 滨和滕敬波在发票上签名,这样看着能真实一点,然后邹文滨就把发票都给孙大勇入账了。安粮库没有向宝清县张浩西 城钢材商店支付79.948万元,为开具这8张发票时,钢筋围 已基本建完,只是在订宝清的这家商店开具了8张发票,实际 并没有在这家商店采购资材,所以并未支付这79.948万元资 材款。2019年11月,鸡东县财政局委托黑龙江恒华房地产线 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我从2012年至2017年承包永安粮 库期间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前,基本哪天我记不清楚了,我 给孙大勇打电话说,过几天恒华公司要对我2012年至2017 年承包永安粮库期间购买的资产进行评估,并让他把相关财 务资料和之前2017年8月组织永安粮库第一次盘点的数据 一起提供给恒华公司,他说好。之后孙大勇给我打电话说他 已报给恒华公司了。因为这近9000片钢筋链子并不是我承 包永安粮库期间投入的资产,我让孙大勇把这些数据报给恒 华公司,评估公司根据永安粮库上报的数据,在结合实物对 这近9000片钢筋链子进行评估并予以认定后,这些钢筋链子 就会列入永安粮库应付我承包期间的投资成本,我就能从中 套取国有资金。经评估资产值为4933.94万元,存货一明细 表第88条,钢筋链子实际数量8953片,评估价值134.295万 元,其中包括我承包永安粮库时永安粮库盘盈的5880片,按 照评估单价150元算,就是88.2万元。补充协议是评估后我 们依据评估资产价值4933.94万元永安粮库应付给我的钱。 建设这100多个钢筋围过程中套取了88.2万元,是国有资 金,没有用于其他支出。
第四起犯罪事实:我要向组织主动交代我在担任永安粮 库副主任期间,我于2020年借用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宝德 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黑龙江省农垦尊合米业有限公司资 质在网上竞拍永安粮库代储中储粮鸡西直属库的2015年水 稻1.1万余吨,其中有2000余吨陈水稻,在2020年永安粮 库开库收购中储粮鸡西直属库委托收购2020年最低收购价 稻谷时,被我重新拉回永安粮库入库,赚取利润人民币40 万余元。 2020年6月,永安粮库为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 限公司代储的2015年的水稻要拍卖,因为我知道2015年这 批水稻质量好,我就想把这些粮买下来,然后以个人贸易粮 卖出去,赚取差价钱。因我是永安粮库副主任,我也没有经营米厂的资质,我不能直接参与竞拍,然后我就找到建三江 朋友刘子光和卫星农场毛建国,让他们帮我拍下这批粮。我 委托刘子光帮我竞拍的水稻合同,刘子光用刘桐名下宝德龙 米业帮我竞拍下2540吨水稻,拍下的是永安粮库(鸡ZD16一 002、 鸡ZD--004)两个仓的水稻,都是永安粮库给鸡西直属 库代储的2015年的水稻,每仓1270吨,共2540吨,每吨 单价2420元,共计613.41万元。这613.41 万元都由我支 付的,除了这613.41万元的粮款,还有一笔出库费,也是 我支付的。我先后安排张丹、李广福、李英杰向刘子光的账 户转账了三次。毛建国用他妻子周凤名下的黑龙江农垦尊合 米业有限公司资质帮我拍下了8800余吨的水稻。这1万余 吨水稻都是从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竞拍的,竞拍前需要交竞拍 保证金。我和刘子光、毛建国约定,他们帮我竟拍这些水稻 保证金和水稻款都由我来支付。这1万余吨的水稻款和竞拍 保证金约2200万余元,我支付了1600万元左右,钱不够了, 让毛建国帮我垫付了600万元。后来,这批水稻,我让毛建 国拉走了2500多吨,用来偿还毛建国帮我垫付的600万元。 竞拍后,为方便出库,我让宝德龙米业和尊合米业给经常到 永安粮库打工的石长友出具授权书,由石长友来负责这些水 稻出库。这批水稻是在2020年8月到11月间陆续出库的。 出库时,我让毛建国派人来把抵顶他替我垫付600万粮款的 2500余吨水稻拉走,剩余8800余吨水稻,都被运送到了我 租用的密山市源丰有机米业有限公司的场地内存放。2020年 12月,永安粮库开库后,我想把一部分陈粮水稻拉回永安粮 库,当做当季水稻入库。我安排了永安粮库的司机寇世忠带 着他雇佣的司机刘忠山去鸭稻合作社将陈粮拉回永安粮库。因为按照规定收购的粮食需是农户的,而且每人只能出售最 多500吨。我就安排永安粮库的仓储副主任刘长青找了一些 农户来顶名卖粮,适当给点劳务费,也有些农户是听说粮库 在找人顶名卖粮,有劳务费,自己找来的。为了不被发现, 我安排只让寇世忠和刘忠山2个人的车拉陈粮的水稻。入库 的时候,也是入几车新粮水稻再入一车或二车陈粮水稻,这样比较不容易被发现。同时,我也和永安粮库的化验员谢海生打过招呼,我和他说我会送一些粮过来,让他照顾一下。所以化验的时候,谢海生会适当的调一下化验的各项指标, 让这些陈粮水稻能顺利入库。谢海生不知道那些水稻是陈 粮,我和他打招呼的时候不会说的那么直白,但是他能明白 那些水稻的质量不会很好,因为质量好,我就不用和他打招 呼了。谢海生会对我打招呼送进来的粮,适当调整一下指数, 让这些陈粮水稻能顺利入库。 谢海生不知道那些水稻是陈 粮,我和他打招呼的时候不会说的那么直白,但是他能明白 那些水稻的质量不会很好,因为质量好,我就不用和他打招 呼了。谢海生会对我打招呼送进来的粮,适当调整一下指数, 让这些陈粮水稻能顺利入库。因为这些水稻都是永安粮库代 中储粮鸡西直属库收购的,粮款都是由中储粮鸡西直属库直 接打到农户的银行卡。所以,我让刘长青告诉来顶名卖粮的 农户都将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给永安粮库的录入员孙丽艳。孙 丽艳会将顶名卖粮农户的卡号记录下来,等到粮送入永安粮 库检斤后,系统会显示每车粮的吨数和粮款金额,孙艳丽也 会记录下来,最后和银行卡一起交给我妹妹李音。我让李音 使用关联我堂弟李广福名下的福农通POS机,将这2000吨陈粮水稻款通过POS机刷到我弟弟李广大银行卡里。
这些粮是顶农户的名入的,我安排永安粮库的录入员将 这些农户的身份证、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都留下了。等到这 些粮检斤录入系统后,过2、3天左右,中储粮鸡西直属库 就会将粮款打入农户的银行卡里。孙丽艳会将农户的银行 卡、银行卡密码、粮款数告诉给我妹妹李音。之前,我就让 孙丽艳把一个关联了我堂弟李广福银行卡的福农通POS机交 给了李音。她会根据孙丽艳交给她的银行卡、银行卡密码和 粮款数,通过李广福的福农通POS机将打入农户卡里的粮款 转到李广大的账户里。这2008.053吨陈粮水稻款530.125992 万元都被李音转到李广大银行卡里了。这530.125992万元 都被我用于经营粮食周转使用了。这批陈粮水稻是我委托尊 合米业和宝德龙米业帮我拍卖的,拍卖的最高单价是每公斤 2.42元,入到永安粮库,结算的单价是按照最低收购价稻谷 的收购单价结算的,都是每公斤2.64元,差价为0.22元,每吨水稻我能赚220元,2008 . 053 吨 一 共 赚 取 利 润 44.177166万元。这44.177166万元我都转到我弟弟李广大的账户,用于我们家经营粮食使用了。卖粮款都是中储粮鸡 西直属库拨付的,属于国有资金。每年收购最低收购价粮之前,都会下关于做好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文件,文件会规 定收购粮食的标准,2020年规定的国标三等稻谷的最低收购 价为每市斤1.30元,高于三等的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 元掌握。我送回永安粮库的这2008.053吨陈粮水稻,化验 的等级都是二等,按照文件规定,每市斤的价格是1.32元, 换算成公斤,就是每公斤2 .64元。我看了(看约3分钟) 这就是我刚才说的规定最低收购价的文件。2020年,永安粮 库替中储粮鸡西直属库收购的这批水稻收购的价格就是按 照这个文件执行的。按照规定,最低收购价水稻收购的是当 年生产的且符合三级及以上国家标准的水稻,我送回永安粮 库的这2008.053吨水稻是2015年生产的,是不符合条件的。 我能将这批陈粮水稻入进永安粮库,是因为我是永安粮库的 副主任,我可以安排刘长青找农户为我要入库的陈粮水稻顶 名,也可以安排化验员对我要送进永安粮库的粮进行照顾, 同时让录入员将顶名农户的身份证、银行卡留下,记录下粮 款等信息,交给李音,并最终通过李音将2008.053吨陈粮 的粮款通过POS机刷到李广大银行卡里。如果我没有永安粮 库副主任的职务,就不会有这种便利条件了。我当时就是觉 得我正好负责这次最低收购价稻谷的收购,有这个条件,2020年竞拍得来的水稻不好卖,我就利用这个机会,把陈粮 水稻入进库里一些,从中赚取差价。
上述所列其他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李广强作案的时间、地 点、手段等情节。证据间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强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 有国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贪污论,故其行为已构成 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广强犯贪污罪罪名成立。被 告人李广强犯贪污罪数额为470.428424万元,其中人民币 382.228424万元为犯罪既遂,人民币88.2万元系被告人李 广强已经着手实施贪污的钢筋帘子款项,由于意志以外原因 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广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李广强的辩护人提出的李广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辩护意见,经查,有《粮库承租合同》《鸡 东县永安粮库合作经营协议》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广强受 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其身份符合贪污罪的主 体要件,故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 告人李广强的辩护人提出关于粮库“升溢款”97万元,一直 都在粮库的账上,不能作为占有改变的事实的辩护意见,因 贪污罪既遂是以实际控制而非转移占有为标准,经查,2013 年李广强得到该笔大豆款后, 一直在李广强个人账户控制使 用,直至2016年10月因他人举报,李广强才安排人员调整 账目,系退赃行为,在追缴违法所得中予以扣除,故辩护人 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广强的 辩护人提出241.051258万元工程款已经包含在支付给世恒 公司钢结构款项当中,有实款对应转移不存在虚报投资及该 款实际由李广强个人承担,不属于国有资产的辩护意见,因 工程中所涉及的钢结构工程已经另行招标并支付结算,所结 算款项也分别开具发票入账,李广强在从事的上述经营活动 中均以国有企业永安粮库的名义实施,也应以国有企业进行 约束、管理,所支付款项虽为李广强个人出资,但均以永安 粮库名义支付结算,应视为公款,故对于辩护人的上述辩护 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李广强贪污价值 88.2万元的钢筋帘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观点,经 查,现有证据能证实永安粮库在清算时库存钢筋帘子8953 片,其中李广强经营期间购买钢筋帘子1532片,差额数量 不应列入李广强清算评估范围,属于国有资产,李广强为获 得国家补偿将该部分钢筋帘子作为其投入资产进行评估,可 以证实被告人李广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李广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其与永安粮库的账目没有清算完成,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 纳。对于被告人李广强的辩护人提出《稻谷检验报告》证明 不存在陈粮水稻问题,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有 情况说明、《2020年最低收购价稻谷质量验收工作方案》、食品检测工作人员证言等证据证实《稻谷检验报告》不能证 明该笔水稻没有陈粮,该起犯罪事实办案机关并不掌握,系 李广强主动交代,有李广强购买政策性水稻并将该水稻存放 地点,顶名农户、稻谷检验人员、运粮司机证言等证据证实, 所有证据相互印证,应予以认定,故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 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 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广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罚金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 缴 纳 ) 。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2032 年5月3日止)。
二、 扣押机关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285.228424万元依 法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扣押财物由扣押机 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靳少红 审判员 褚廷友 审判员 杜志芳
二 O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航 书 记 员 顾百胜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2)黑03刑终72号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广强,男,1967年4月2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670402281X,汉族,大 学文化,原系鸡东县永安粮库主任、合作方代表,户籍 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通达街派出 所,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群里观江国际小区17栋1单元 802室。2015年1月7日因犯单位行贿罪被绥化市北林 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1年11 月4日因涉嫌贪污被虎林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2年1 月18日由鸡西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同年3月14日虎林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虎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静峰,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黑龙江省虎林市人 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广强犯贪污罪一案,于2022年7 月22日作出(2022)黑0381 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一 、被告人李广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二、扣押机关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285.228424万元依法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李广强 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 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核实相关证据材料,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李广强以黑 龙江省依安县鹏程粮油储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 司)名义,经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审批,与鸡东县永安粮库(以下简称永安粮库)签订《粮库承租合同》,整体承租永安粮库。合同约定,永安粮库企业经济性质、行政隶属关系 不变,被告人李广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永安 粮库的流动资产由李广强使用,承租期满后原物返还永安粮库。永安粮库将企业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全部交付被告 人李广强。合同签订前永安粮库库存的国家政策性粮食经双 方确认后由李广强继续保管并承担相应责任,李广强自主进 行企业管理并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李广强承租期间所投入 的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在承租期满后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合理价格出售给永安粮库。同年11月9日,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聘任被告人李广强为永安粮库主任。
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李广强与永安粮库、鸡东县 商务和粮食局签订《鸡东县永安粮库承租合同解除、终止清 算合同》,约定永安粮库与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确认被告人李广强的投资内容,待资产评估报告出具后确认李广强投资 总额,连带返还被告人李广强投资。同日,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解除被告人李广强的永安粮库主任职务。2019年9月,鸡东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中共鸡东县委常委会先后审议并原则通过《鸡东县深化县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永安粮库采取合作经营模式, 由国有粮库负责人任主任,负责党务、纪检工作,监督企业 经营管理和安全责任落实。《方案》规定合作经营企业由合 作企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具体负责经营管理,落实安全监 管责任。同年12月30日,永安粮库与鸡东县永安穗吉粮食 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吉公司)签订《鸡东县永安粮库 合作经营协议》。《协议》约定永安粮库负责人任主任,穗 吉公司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经营管理、财务、人事安全监 管等工作。2020年1月1日,穗吉公司出具《授权书》,授 权被告人李广强全权负责穗吉公司与永安粮库的所有事务。 合作经营期间,被告人李广强任穗吉公司与永安粮库合作方 代表,履行副主任职责,负责经营管理、财务、人事等。被 告人李广强在担任永安粮库主任及合作方代表期间,多次实施贪污犯罪:
1.2009年,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储粮鸡西直属库)委托永安粮库代收、代储国家临储大 豆1.0557万吨,粮权属国务院所有。2012年11月,库存大 豆中有7050吨分别由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 金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竞拍购买。在大豆出库过程中,产生 “升溢”大豆200余吨。2013年1月6日,经被告人李广强 同意,时任永安粮库副主任邹文滨安排李广强的弟弟李广大 将其中部分“升溢”大豆销售给宝清县大豆收购商王成科, 获利97万元,该款被李广强据为己有。2016年10月,被告人李广强得知有人通过互联网实名举报其私自出售“升溢”大豆问题,为掩盖其犯罪事实,让其妻张丹安排财务人员在 永安粮库账目上将2013年张丹与永安粮库的部分往来款调 整为122.921万元大豆销售款,用以证明97万元已入财务账 。
2. 2016年6月,被告人李广强与工程承包人徐景超商定,由徐景超承揽永安粮库5万吨罩棚项目中的土建工程,永安粮库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工程款,徐景超按中标价开具发票,多出的工程款返还李广强。同年10月21 日,徐景超借用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该项目, 中标价435.944387万元。同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及附件,约定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电照、通风工程。实际施工中,徐景超仅施工土建工程部分。 钢结构及电照通风工程部分又另行招标并发包给黑龙江省 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此间,被告人李广强安排张丹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和现金形式支付给徐景超部分工程款。同年12月工程竣工,实际工程款为194.893129万元(含税金 ) 。 2017年4月,徐景超按被告人李广强 要求开具 435.944387万元的发票(其中虚开金额241.051258万元)。 被告人李广强安排时任永安粮库党支部书记孙亚林代其签字将发票记入永安粮库财务账。同年4月至7月间,永安粮 库按照发票金额陆续向徐景超支付5万吨罩棚项目工程款435.944387万元及徐景超施工的其他项目工程款。后徐景超 与被告人李广强商定,该项目税款15万余元由永安粮库支付,徐景超将扣除税款外的420万元按被告人李广强要求转至张丹个人账户,张丹以永安粮库借款名义又将这420万元投入永安粮库。
3. 2009年,永安粮库通过购入及盘盈共入账钢筋帘子5880片。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李广强为建设钢筋囤购入1532片钢筋帘子。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李广强为虚增其投资成本,安排邹文滨虚开79.948万元钢筋帘子发票记入永安粮库财务账。2017年8月,被告人李 广强安排孙大勇组织盘点其投入资产,永安粮库工作人员误将库存的8953片钢筋帘子均列为李广强投资购买。被告人李广强明知盘点数据多于其实际购买数量,仍安排孙大勇将 盘点数据留存,由孙大勇提供给评估公司。2019年11月23 日至12月17日间,黑龙江恒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恒华公司)受鸡东县财政局委托,对永安粮库 涉及被告人李广强的资产进行评估。被告人李广强让孙大勇 将2017年8月盘点的投入清单提交恒华公司,该投入清单 包含永安粮库原有部分在内的钢筋帘子共计8953片。经评估,被告人李广强投入资产总价值4933.94万元,其中永安 粮库原有的5880片钢筋帘子价值88.2万元。同年12月30 日,被告人李广强与永安粮库、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签订《鸡 东县永安粮库承租合同解除、终止清算合同附件二之偿付债 权本金和利息的补充协议》,明确李广强在承租永安粮库经 营期间投资总额为4933.94万元,永安粮库和鸡东县商务和 粮食局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清算本金和利息。2020年 1月至3月间,永安粮库已支付被告人李广强4000万元。2022 年1月5日,恒华公司出具补充说明,对原评估价值中财政补助资金予以剔除,将李广强投入资产总价值更改为4540.89万元。
4.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广强以黑龙江省建 三江农垦宝德龙米业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尊和 米业有限公司名义,竞拍购买永安粮库为中储粮鸡西直属库 代收代储的2015年国家政策性水稻共11380吨,存放于密 山市源丰有机米业有限公司院内。同年11月27日,中储粮 鸡西直属库与永安粮库签订《2020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 购合同》,委托永安粮库收购2020年最低收购价稻谷,标 准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以上国家标准。被告人李广强为将 前述陈旧水稻充作新粮入库赚取差价,安排永安粮库副主任 刘长青找到修德军、赫英龙等23名农户,顶名将上述部分 陈旧水稻冒充新粮入库,并告知化验组长谢海生自己的水稻 准备入库,暗示其照顾一下,使这批陈旧水稻得以顺利入库。 同年12月14日至2021年2月19日间,被告人李广强又安排司机陆续将55车共计2008.053吨陈旧水稻冒充新粮入库。 粮库录入员孙丽艳按照被告人李广强的指示,将23名顶名农户的银行卡交给李广强的妹妹李音。中储粮鸡西直属库将 粮款拨付到顶名农户的银行账户后,李音按李广强指示通过POS机将粮款转入李广大的银行账户,李广大陆续将该款交给被告人李广强,李广强将其用于穗吉公司经营。扣除陈旧 水稻成本,被告人李广强共骗取国家收购最低收购价稻谷资金44. 177166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广强贪污公款470.428424万元, 其中贪污既遂382.228424万元,贪污未遂88.2万元。虎林市监察委员会在调查中依法扣押被告人李广强涉案款285.8万元。
经侦查,2021年11月4日,被告人李广强在鸡西市鸡 冠区祥光月秀小区被虎林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回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书证线 索来源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情况 说明、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涉案财物移交财物部门清单、银行转账凭证、虎林市监察委情况说明、干部履历表、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鸡商粮发【2012】38号》关于聘任李广强为永安粮库主任的决定、聘书、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关于解 除聘任李广强永安粮库主任职务的决定、永安粮库企业注册 信息查询单、永安粮库主任岗位职责、黑龙江省粮食局《黑 粮办【2011】42号》文件、鸡东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永安粮库与鹏程公司承租合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管理的通知》黑政办发 【2013】34号文件、鸡东县政府关于研究解除永安粮库与依安鹏程粮油储备物流有限公司承租合同专题会议记录、鸡东 县商务和粮食局关于解除依安县鹏程粮油储备物流有限公 司承租鸡东县永安粮库合同(鸡商粮呈{2017}47、48号)的 请示、关于解除与依安县鹏程粮油储备物流有限公司承租合 同的申请(鸡商粮发【2017】49号)文件、鸡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解除与依安县鹏程粮油储备物流有限公司承租合同请 示的批复、2017年9月18日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永安粮库、鹏程公司签订承租合同解除、终止清算合同、确认书、鸡东县永安粮库说明、鸡东县粮食局关于鸡东县永安粮库生 产现状的情况说明、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永安粮库、李广 强承租合同解除、终止清算合同附件二之偿讨债权本金和利 息的补充协议、然安县鹏程粮油储备物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 档案、鸡东县深化县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鸡 东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2届31次)、中共鸡东县委 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十二届【2019】15号)、鸡东县商务 和粮食局鸡东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步骤、永安粮库 引入合作经营企业书面备案材料、鸡东县永安粮库合作经营 协议、补充协议、穗吉公司授权书、鸡东县永安穗吉粮食物 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永安粮库关于李广强工作职 责的说明、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关于李广强在鸡东县永安粮 库任职情况的说明、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于德 清简历、鸡西东永安粮库出具的基本情况、中共鸡东县商务 和粮食局委员会文件鸡商粮委发[2017]5号关于刘长青任职 决定、鸡西市殡仪馆证明、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文件(中 储粮鸡西库[2011]22号)、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公 司任免通知(中储粮黑任字[2016]63号)、王仁龙、李广大 开户信息及农村信用社账户银行流水、银行交易凭证、杨桂 荣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银行流水、银行交易凭证、鸡东县 永安粮库张丹相关财务账目、银行交易凭证、邮政银行交易 凭证、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委托收购合、2009年国家 临时存储大豆仓储保管合同、国家临时储存粮食仓储保管合 同、国家临时存储两书保管总账、中储粮鸡西直属库关于鸡东县永安粮库所存储2009年产大豆的情况说明、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2012年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竞拍国家临时存储大豆竞价交易合同、出库通知单、验收确认单等相关材料、黑龙 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永安粮库承揽3期钢结构江 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永安粮库账目及记账凭证、永安粮库和徐景超对账协议、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永安粮库承揽3期钢结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发票、记 账凭证等相关财务资料、5万吨罩棚项中标通知书、5万吨 罩棚项目备案申请表、回执单、情况说明、永安粮库转三江路桥罩棚项目工程款585万元去向说明、三江路桥罩棚项目部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信息、转账支票、进账单、现 金支票;徐景超农村商业银行、蒋桂玲农村商业银行开户信 息及开户至今流水、存取款凭条、电汇凭证;张丹建设银行账户、徐景超建设银行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黑龙江省世恒 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世恒公司情况说明及财务账、永安粮库3期房式仓照片、恒华公司评估过程说明、恒华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恒华公司存货评估技术资料说明、恒华公司房屋建筑物评估技术说明、清查明细表、永安粮库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申报表、资产评估现场勘查表、清查明细表、承包者投入清单、恒华公司关于鸡东县财政局拟清算设计李广强资产项目资产评估补充说明及相关公函、永安粮库会议纪要、永安粮库穗吉公司明细账及记账凭证、李广强明细账及记账凭证、永安粮库李广强、张丹其他应付款明 细账、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2016年10月22日鸡东县永安粮库5万吨储量罩棚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及附件、财务凭证、发票、转款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宝清县市场监督管 理局情况说明及宝清县张浩西城钢材商店工商登记等信息、宝清县税务局关=-宝清县张浩西城钢材商店及宝清县明生 五金商店两户税务登记及发票领用等情况说明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永安粮库财务账及2000年-2005年材料购 入明细、2013年购买钢筋连子记账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永 安粮库提供给恒华底稿数据(不在账资产)、钢筋连子照片、 2012年秦皇岛金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竞拍国家临时存储大 豆竞价交易合同等相关材料、鸡东县永安粮库2012年大豆 拍卖出库日结单、检斤票据丢失情况说明、经李广强确认的55车陈粮明细表、鸡东县永安镇永安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鸡东县永安粮库说明、中央储备粮有限公司鸡西直属库说明、 寇世忠、李广亮、刘长青、孙丽艳、王波、王海波、谢海生、姜伟个人简历、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2015年国家政策性粮食仓储保管合同、黑龙江省建三江农星宝德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鸡东县永安粮库水稻购销合同及出库通知单、鸡东县永安粮库协议书、鸡东县永安粮库尊合米业超期出库天数及费用确认单、永安粮库稻谷出库日结单、黑龙江 省建三江农屋宝德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书、黑龙江省牡丹江农星尊合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储粮拍卖销售水稻单价明细表、北大荒粮食集团(五九七)粮食贸食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协议书、鸡东县永安穗吉粮食物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源丰米业公司中国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密山市源丰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黑(2020)251号)关于做好2020年稻谷最低收购 价收购工关水稻收购工作相关文件]、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黑(2020)253号)关于公 布2020年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储资格库点的通知、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有限公司合同审批单及2020年最低收购 价稻谷委托收购合同及补充合同、中央储备粮有限公司鸡西 直属库2015年国家最低收购价稻谷委托收购合同、鸡东县 永安粮库稻谷收购日结单、鸡东县永安粮库2020年7月16日记账凭证记字第341/1、2020年7月21 日记账凭证记字 第441/11、李广强银行交易流水、张丹银行交易流水、黑龙江省牡丹江农星尊合米业有限公司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 鸡东镇支行李广福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清单、银联商务股份 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协助回执、交易流水清单、周凤中国 农业银行虎林市支行交易明细清单、黑龙江省建三江农星宝 德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银行交易流水、刘子光 黑龙江建三江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流水、陈粮入23名农户账 户的卖粮款的去向、修成玉中国邮储银行鸡东县支行流水及 对手信息、中国邮储银行鸡东县支行韩春华等5人流水及对 手信息、王蕾鸡东农村业商银行交易信息、中国建设银行鸡 东支行银行李嘉政、于金福交易信息、鞠士锋、张景乐银行交易流水、金少华等12人银行交易流水、李广福中国银行 黑龙江分公司开户至今流水及对手信息、李广大中国工商银 行开户信息、对手信息、银行流水、情况说明、鸡东县永安粮库记账凭证、徐景超财务账明细、关于鸡东县永安粮库稻谷检验报告的说明、黑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中心《2020 年最低收购价稻谷质量验收工作方案》;证人孙亚林、付立 敏、邹文滨、刘长青、王海波、王剑、李广大、张明君、王 成科、王仁龙、赵门生、于德清、孙大勇、王晶、孙建伟、 刘伟、杨明、冯宝安、徐景超、蒋佳玲、关长龙、丛利、杨 桂荣、张浩、陈鸿然、姜茂清、王永臣、王诗瑶、李广福、 毛建国、周凤、刘子光、刘桐、石长友、姜伟、宋光新、姜 振波、牛序高、贺文轩、胡学磊、蔡金龙、田建军、纪学友、 刘正宝、田建军、李金龙、李学文、马龙生、谢海波、杨广仁、李伟、寇世忠、刘忠山、谢海生、李广亮、孙丽艳、李音、修德军、李宝红、于秀珍、鞠士峰、郝英龙、姜玉军、汤淑英、于勤波、张桂春、英瑞杰、杨喜林、金少华、赵菊 玲、王蕾、董利、韩春华、刘素俊、刘长春、于金福、修成 玉、李嘉政、刘殿来、杨海燕、田景泉的证言;被告人李广强的供述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广强受国家机 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 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贪污论, 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广强犯贪污罪 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广强贪污既遂人民币382.228424万元,贪污未遂88.2万元。被告人李广强已经着手实施贪污88.2 万元钢筋帘子款项,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 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广强到案后能如实供 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同类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李广强的辩护人提出的李广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辩护意见,经查,有《粮 库承租合同》《鸡东县永安粮库合作经营协议》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广强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应当视 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品,故对于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广强的辩护人提出关于粮库“升溢款”97万元,一直都在粮库的账上,不能作为占有改变的事实的辩护观点,经查,2013年李广强得到该笔大豆款后,一直在李广强个人账户控制使用,直至2016年10月因他人举报,李广强才安排人员调整账目,系退赃行为,在追缴违法所得中予以扣除,故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广强的辩护人提出241.051258万元工程款已经包含在支付给 世恒公司钢结构款项当中,有实款对应转移不存在虚报投资 及该款实际由李广强个人承担,不属于国有资产的辩护意见, 因工程中所涉及的钢结构工程已经另行招标并支付结算,所 结算款项也分别开具发票入账,且李广强在所从事的上述经 营活动中均以永安粮库的名义实施,即以国有企业名义实施, 同样也应以国有企业进行约束、管理,所支付款项虽为李广强个人出资,但均以永安粮库名义支付结算,应视为公款,故对于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认为认 定被告人李广强贪污价值:88.2万元的钢筋帘子的犯罪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的观点,经查,现有证据能证实李广强经营 期间购买钢筋帘子1523片,永安粮库实际原有数量不清, 但实际数量多于李广强购买数量,差额数量不应列入李广强 清算评估范围,应属于国有资产,李广强将国有钢筋帘子作为投入资产进行评估,可以证实被告人李广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并已经着手事实犯罪,李广强与永安粮库的账 目没有清算完成,应认定为未遂,故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 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广强的辩护人提出《稻谷检验报告》 证明不存在陈粮水稻问题,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观点,经查, 有情况说明、《2020年最低收购价稻谷质量验收工作方案》、 食品检测工作人员证言等证据证实《稻谷检验报告》不能证明该笔水稻没有陈粮,且该起犯罪事实办案机关并不掌握,系李广强主动交代,有李广强购买政策性水稻并将该水稻存 放地点,顶名农户、稻谷检验人员、运粮司机证言等证据证 实,所有证据相互印证,应予以认定,故对于辩护人的辩护 观点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 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 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 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 被告人李广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50万元。二、扣押机关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 285.228424万元依法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上诉人李广强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改判李广强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上诉人李广强的辩护人李竞东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李广强将97万元升溢款全部入账永安粮库,没有入到自己 账目;2、所谓虚开241.051258万元已经包含在支付给世恒公司钢结构工程款中,有实款对应不存在虚报投资;3、评估公司评估的8953片钢筋莲子均系李广强购买,不存在冒用;4、2008.053吨水稻不能认定为陈粮水稻,不存在以陈 粮充当新粮赚取差价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判李广强九罪。
上诉人李广强的辩护人张静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升溢”大豆应属于李广强个人所有,李广强获得97万元“升溢”大豆款不构成贪污犯罪;2、李广强在评估过程没有进行虚假申报、评估机构没有按照账目价值进行评估,仅 仅虚开发票的行为不能认定李广强构成贪污罪,且一审认定 虚开数额不准确;3、李广强在承包前就发生永安粮库5880 片钢筋莲子已经实际减少,一审认定李广强贪污永安粮库5880片钢筋莲子事实错误;4、除证人寇世忠和刘忠山的证 言之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实李广强将陈粮运送至永安粮 库。综上,应将李广强的贪污数额调整为132.377166万元, 其中88.2万元为犯罪未遂,应减轻处罚。44.177166万元是自行主动交代,虽不属于自首,但应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一审判决据以采信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广强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强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上诉人李广强及其辩护人李竞东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已进行了充分阐述,二审不再重复赘述。上诉人李广强辩护人张静峰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 纳 。 原审判决对上诉,李广强所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亦 已予以充分考虑,对其量刑适当。原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 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 款第( 一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宗远
审判员 孙禹波
审判员 张 莹
二0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文豪 书 记 员 陈立苹
专家论证意见
受北京福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部分刑 法专家于2022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李广强涉嫌贪污罪一案专家论证会,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行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 贪污罪成立的核心条件。从本案现有材料来看,李广强在四起事实中是否具备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存在疑问。
(一)对于97万元“升溢”大豆款,李广强没有将其占为己有,不符合“非法占有”的贪污罪构成要件
《起诉意见书》认为,2013年王成科通过李广大将97万元大豆款 交给李广强后,李广强将其占为己有,并在2016年被举报后,2013年张丹对永安粮库122.921万元借款调整为大豆款,以逃避罪责。
从委托方提供的案卷材料来看,李广强没有实施将97万元大豆 款占为己有的构成要件行为。 一方面,根据案卷材料,李广强取得 97万元大豆款后,李广强将其投资到永安粮库的建设中,没有用于 私人用途。另一方面,张丹于2013年3月向永安粮库转账122.921 万元,实际上包含“升溢”大豆款97万元;虽然该笔款项在2016年 以前被记为“借款”,没有计入粮库收入,但该出入是财务记账的失 误导致,不是李广强等人有意为之(财务王静证明)。张丹的汇款时间在李广强收到大豆款仅2个月后;在没有其他汇款理由的情况下,张丹没有必要对永安粮库进行大额汇款,从时间线角度,该笔汇款能与“升溢” 大豆款对应。
根据2012年11月的《粮库承租合同》,李广强承包永安粮库期间, 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换言之,承包期间,永安粮库的财务 核算与出租方的财务系统互相独立,由承租方全权负责;只要李广强在期满核算时没有弄虚作假,就没有违背《粮库承租合同》的相关约定。97万元大豆款的财务记录,在2016年以前已更正完毕,没有在2019年恒华公司的评估报告中体现为“借款”,而是计入粮库的收入。
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李广强在期满核算时隐匿97万元大豆款的情 况下,承租期间的财务记载变动,是承租人运营粮库时产生的内部事务性出入,不能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行为。
(二)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卷材料,5880片钢筋莲子是李广强 投资购买的,不是永安粮库的原有库存,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查证核实
《起诉意见书》认为,建设100个钢筋囤子期间,李广强使用永安 粮库库存的钢筋莲子5880片,并虚开79.948万元发票,将其计入投 资清单,虚报投资金额。但从委托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建设100 个钢筋囤子的钢筋莲子均为李广强投资购入,其没有虚报钢筋莲子的投资数额。
一方面,据委托方介绍,2012年李广强接手永安粮库时,其交接 清单上记载了其他重要粮库财产,但没有记载5880片钢筋莲子。永安 粮库库存的5880片钢筋莲子,在李广强承包前期被其它粮库调拨 2000余片,其余钢筋莲子位于排水沟、大库、粮库地下等区域。(粮库职工孙亚林等人证明)换言之,李广强承租粮库时,永安粮库在法律上已经没有钢筋莲子这项财产了,不可能以此虚报投资数额骗取国有资产。
另一方面,据委托方介绍,李广强建设100个钢筋囤子时使用的钢 筋莲子,在规格型号上不同于永安粮库旧钢筋莲子;废旧的钢筋莲 子无法用于钢筋囤子的建设,自然不会被用于虚报钢筋莲子的投资 数额。而邹文滨补开的79.948万元发票、列入投资清单的钢筋莲子,均有实物对应,不存在虚开、虚报行为。
如上述情况查证属实,则意味着李广强没有虚报钢筋莲子投资额,不具备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行为。鉴于上述事实对犯罪认定意义重大,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实。
(三)李广强在罩棚项目中虚增241万元投资数额,仅在账目上 实现虚增,评估时是否考量和考量多少不能确定,不能确定非法占 有的存在,不构成贪污罪的实行行为,因此不宜将虚增行为等同于贪污行为
《起诉意见书》认为,李广强在5万吨罩棚项目中虚增241万元投 资,并在2020年3月9日之前收到永安粮库偿还投资款4000万元,涉 嫌贪污罪。从现有材料来看,李广强虚增241万元投资是否等同于贪污行为,存在一定疑问。
如前所述,贪污罪的实行行为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本案中, 《粮库承租合同》约定李广强在 承租期间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而在粮库清算之前,李广强的账务 运作独立于永安粮库。换言之,李广强虚增投资的行为,在承租期间不会对鸡东县永安粮库的国有财产造成实质性的危险,不能认定为贪污罪的实行行为。由于是设备固定资产的评估后转让,不是债权 债务的概括转让,评估价值是现有价值的评估不是原有价值的评估, 一般不考量原有价值。即使虚报241万债权,评估时能否被考量, 考量多少都不确定。刑事法律事实应当是确定的事实,241 万债权 评估时能否被考量不确定,不能确定贪污行为事实的存在,在刑法上就不存在贪污行为。
从粮库清算的进度来看,2019年《鸡东县永安粮库承租合同解除、 终止清算合同附件二之偿付债权本金和利息的补充协议》约定鸡东县 永安粮库和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李广强 清偿完毕。截止2020年3月9日,已经偿付4000万元;2022年1 月恒华公司评估粮库资产为4540.89万元。换言之,粮库清算工作还 在进行中;在评估的资产数额内,尚有540余万元没有交付。在没有证 据说明李广强伪造了其它大额投资的情况下,即使认为241万元虚增 款包括在未交付的540.89万元内,李广强也尚未实现对241万元虚 增投资款的非法占有,尚不构成贪污罪的实行行为,没有对国有财产 构成实质危险,关键是241万元虚增投资款评估时是否被考量不确定,因此不宜认定为贪污行为。
(四)《稻谷检验报告》显示,李广强入库的是2008吨合格稻谷,没有使用陈粮水稻赚取差价的行为
《起诉意见书》认为,2021年12月,李广强将其个人拍得的陈粮 水稻充当新粮入库赚取差价,通过23名农户顶名录入,赚取差价约44 万余元。但从案卷证据的情况来看,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李广强将陈粮水稻入库,实施赚取44万余元差价的行为。
根据案卷证据和《稻谷检验报告》,李广强入库的2008吨水稻 符合行业相关标准,不是陈粮水稻。双鸭山市粮食质量检验监测站 2021年6月9日对涉案稻谷进行检验,出具若干《稻谷检验报告》检 验结果均为“判定上述粮食质量等级二等,储存品质宜存”。换言之,李广强购入的永安粮库代储稻谷,在2021年6月被鉴定为二级粮食,不是陈粮水稻;李广强在2021年12月将2008吨粮食入库,时间在粮 食检验报告出具的6个月以后,处于粮食储存周转的正常周期内;案 涉粮食在入库时仍符合储存标准,不是可以赚取差价的陈粮水稻。鉴于上述事实对于犯罪认定意义重大,建议司法机关查清确证。
结论: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卷材料,专家们综合全部案情和刑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分析论证后认为:将李广强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存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上的诸多疑问。其一,对于97万元“升溢”大豆款,李广强没有将其占为己有,不符合“非法占有”的贪污罪构成要件;其二,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原永安粮库职工孙亚林、刘长青、仓库保管员于长胜、财务人员王静证实在李广强承包前期被调拨走2000余 片钢筋莲子的事实;余下的很多钢筋莲子被铺在排水沟、大库、大门口 地下,原永安粮库职工刘长青、王波等可以证实这一事实(可以现场勘验证实)。指控的5880片钢筋莲子是李广强投资购买的,不是永安粮库原有的,该情况是否属实对定罪影响意义重大,建议司法机关查清确证;其三,李广强在罩棚项目中虚增241万余元投资数额,仅在账目 上实现虚增,尚不能确定在评估清算中形成非法占有,不应当将虚增行为等同于贪污行为;其四,《稻谷检验报告》显示,李广强入库的是2008吨合格稻谷,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李广强使用陈粮水稻赚取差价的行为。
李广强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北京福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广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涉嫌贪污一案被告人李广强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予以充分考量!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嫌疑人李广强的供述和相关的人证、书证,证实李广强与鸡东县永安粮库的承包经营关系,2012年11月1日签订的《粮库承租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李广强用鹏程粮油储备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永安粮库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整体承包永安粮库,租期20年,承租期间承包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2012年11月9日,聘任李广强为粮库主任。
涉案事实:
第一项: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李广强任永安粮库聘任主任期间,永安粮库副主任邹文滨发现“升溢”大豆200多吨,邹文滨提议将“升溢”的200多吨大豆出售,李广强同意,得款97万元,全部入永安粮库账上。只是由于当时没有找到专业的财会人员,当时的出纳王静不清楚具体情况,暂时挂账到张丹借款账(王静可以证实)。
第二项::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由徐景超承建的永安粮库5万吨罩棚项目中的工程时,要求徐景超按中标总价开具发票,并按照实际完成的土建工程以实际发生额结算。由于钢构工程对方无施工队伍,故该部分工程并未施工,因而徐景超把未施工的工程款返还给李广强,徐景超同意。2017年4月,徐景超按照工程中标总价435.94万元开具工程发票。扣除税费15.94万元,余款420万元退转至张丹银行账户,张丹将此款转入永安粮库账户,用于支付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房式仓一、二、三钢结构工程款。所谓的徐景超虚开241.051258万元包含在已经支付给世恒公司1047.3066万元钢结构工程款中,有实款对应转移不存在虚报投资问题。由于全部工程款都是李广强出资,鸡东县永安粮库无资金可出也约定不出资,李广强抵偿了两辆轿车也没有完全凑够1372.2666万元,当时还欠324.3066万元。
第三项: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永安粮库建约100个钢筋囤,使用钢筋莲子约1万片。永安粮库原有旧钢筋莲子5880片(永安粮库2009年财务账结点上记录),后来,被其他粮库调走2000多片,还有很多片废旧不能用的埋在地里。在永安粮库2012年的财务结点上就没有钢筋莲子这项财产的记载。李广强购买的有发票的钢筋莲子1532片,此外,还购买了很多片无发票的钢筋莲子,无发票的钢筋莲子是邹文滨给补购的发票(发票金额79.948万元),不是虚开是有实物对应的。李广强承包永安粮库时,永安粮库没有能用的钢筋莲子,新建钢筋囤子所需的钢筋莲子与原有的旧钢筋莲子大小、型号规格不同,无法使用,因此没有使用原有的旧钢筋莲子。评估公司评估记录的8953片钢筋莲子,都是李广强自己投资购买的,与永安粮库原有的钢筋莲子无关。
第四项: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李广强将其个人拍得的水稻总计11380吨,将其中的2008吨陈粮水稻(无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证明是陈粮水稻。事实上也不存在陈粮水稻的事情,证人在检察机关否定了陈粮存在。)充当新粮入库赚取差价44.177166万元(有《稻谷检验报告》为证,证明不存在陈粮水稻)。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1.李广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李广强虽然名义上是永安粮库聘任的粮库主任,但其权责来源不是党的组织部门或行政录用,而是基于民事承包经营合同。2012年11月1日签订的《承租合同》,按照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李广强方有权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聘用人员、管理企业,并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李广强根本不需要上级主管部门的聘用,并且签订合同的时间早于所谓的聘用时间。李广强的主任权责只在经营管理的范围,无关党务和国家公职活动,也无双方签字认可的干部聘用合同,也未将其纳入国企干部的考核和管理,只是粮食局单方面的形式上文件和聘书,均无李广强本人签字认可。无实质的干部录用内涵及相应的待遇规定及落实。 根据权责对应原则,李广强亦没有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的待遇和权益,所以不应承担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从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得出禁止国企干部承包经营国企或民企(注:承包经营企业是营利性经营活动),国家工作人员或国企领导干部承包企业必须先辞去公职身份,或是解聘国企领导干部职务。李广强不能既是承包经营者又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是受聘以国企领导干部身份从事公务活动人员,是承包经营者就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是受聘以国企领导干部身份从事公务活动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是受聘以国企领导干部身份从事公务活动人员就不能是承包经营者。
李广强的承包经营正是基于非国企干部的身份与永安粮库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永安粮库当时濒临破产,永安粮库经营发展所有投资全部由李广强承担,永安粮库一分钱也没出资。合同约定李广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李广强是非国企人员的外部承包经营者,李广强与永安粮库是民事平等主体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立的合作经营关系,是两个独立主体间的互利合作关系,不是党组织系统或行政系统上的隶属从属关系,所以李广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此项指控在法理上自相矛盾,在逻辑上不能自洽。
2.对涉案的四项指控事实的法律分析
第一项:李广强同意将红库升溢200多吨大豆出售,得款97万元入账于承包的永安粮库,不构成贪污。作为法律职业人都应当掌握法律行为构成法分析犯罪构成(法律行为构成分析法,科学中正,不受学派理论争议的影响。),此方法认为,任何一个刑事法律行为都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行为组成的,刑法上贪污法律行为是由国家工作人员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公共财物的自然行为+主观上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自然行为+最终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自然行为,三个自然行为要素组合构成一个贪污法律行为。本案中,首先李广强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第二李广强不存在将公共财物最终占为己有的自然行为,无法形成贪污罪法律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李广强不构成贪污行为。97万元生溢款一直都在粮库的账上,记账方式的瑕疵与纠正,不能作为占有改变的事实情节,97万元一直由粮库占有的事实没有改变。没有占有改变的事实,粮库就没有财产损害的事实发生,也就不存在受害人,没有受害人就没有犯罪行为,即不存在财产被贪污的事实。因此,此项指控不能成立。
第二项:所谓的徐景超虚开241.051258万元包含在已经支付给世恒公司1047.3066万元钢结构工程款中,有实款对应转移不存在虚报投资问题。由于全部工程款都是李广强出资,鸡东县永安粮库无资金可出也约定不出资,李广强抵偿了两辆轿车也没有完全凑够1372.2666万元的工程款,还欠324.3066万元,李广强陆续还着。《粮库承租合同》第六条第6项明确约定:承租期间内乙方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享有承担。李广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粮库承租合同》第六条第7项约定:乙方在承租期间所投入的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须经甲方同意并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承租期满后,双方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合理价格出售给甲方。由此可以明确,李广强与永安粮库之间是设备固定资产评估价值的转让,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由李广强自行享有承担。所以,李广强无论虚设债务还是实设债务,都是由李广强自己承担,无关永安粮库的财产的增减,无关公共财产的增减也就不存在贪污行为。关键是评估价值是财产的现有价值,不是原有价值一般也不考虑原有价值。如:同样型号的奔驰轿车,在不同的购买渠道差价20-30万元,5年后卖旧车评估价都是10万元左右,不会考虑购买时的价格不同。另外,即使虚报了241.051258万元的成本,现时评估时能否被考量、被考量了多少都不确定,如何认定的贪污241.051258万元呢?刑事法律行为事实应当是确定的法律行为事实,将不确定的事实认定为犯罪,违背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此项指控不能成立。
第三项:李广强购买的有发票的钢筋莲子1532片,此外,还购买了很多片无发票的钢筋莲子,无发票的钢筋莲子是邹文滨给补购的发票(发票金额79.948万元),不是虚开是有实物对应的。永安粮库原有旧钢筋莲子5880片,被其他粮库调走2000多片,还有很多片废旧不能用的埋在地里(有多个原粮库的工作人员证明)。不存在将永安粮库原有钢筋莲子报成自有的事情,也就不存在虚报投资88.2万元的事实。不存在虚报投资,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也不存在最终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因此,不存在贪污行为。其实,李广强接手承包时,永安粮库财产清单上就没有钢筋莲子的记载事项,在法律上就不存在钢筋莲子这项财产,此项指控在法律上属于凭空指控,无中生有。因此,此项指控不成立。
第四项: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李广强将其个人拍得的水稻总计11380吨,将其中的2008吨陈粮水稻(无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证明是陈粮水稻。事实上也不存在陈粮水稻的事情,证人在检察机关否定了陈粮存在。)充当新粮入库赚取差价44.177166万元。此项指控,无中生有,张冠李戴,由于国家定价太低农民不愿把粮食卖给粮库,粮库要经营要满库,李广强作为经营者只能自己贴钱高价收购农民的粮食,每年都得贴钱几百万元。《稻谷检验报告》科学客观地证明了不存在陈粮水稻问题,不存在陈粮水稻又何来用陈粮水稻充当新粮入库赚取差价44.177166万元呢?!公诉机关应当举出科学客观的证据证实陈粮水稻的存在,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都不能证明是否存在陈粮水稻问题。案卷里没有科学客观的证据证明陈粮水稻的存在,因此,此项指控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据现代化刑法理论结果无价值论,分析犯罪构成首先要确定受害人,永安粮库既无现实的财产损失又无期待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受害人的资格,那么本案就无受害人存在,无受害人就无犯罪行为存在。起诉书中认定的李广强构成贪污罪及其数额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李广强不具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亦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和非法占有行为,并且李广强投资救活濒临破产的粮库保障职工收入,维护了社会稳定,有功于党和政府、有功于粮库职工,何罪之有呢?!恳请法院依法对李广强做出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量!谢谢!
辩护人:北京福通律师事务所李竞东律师
2022年6月24日
李广强贪污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广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贪污一案被告人李广强的辩护人,经阅卷、会见,对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有了基本的了解。现针对本案的部分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及证据
(一)认定李广强私自出售国家临时储备升溢大豆,涉嫌贪污97万元,适用法律错误。
2009年6月30日鸡东县永安粮库与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鸡东县粮食局签订的《国家临储大豆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编号鸡ZL09071号)及2012年1月1号鸡东县永安粮库与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国家临时储存粮食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编号:JXLC12-06),均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该合同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该两份合同中对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其中对于乙方(粮库)管理不善造成粮食损毁、发霉、变质等因管理造成的损失进行了明确约定,即乙方应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粮食损毁责任,李广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保管和足量交付粮食的义务。但是该两份合同对于乙方管理后产生粮食升溢的问题并没有进行约定,更没有确定升溢后的粮食所有权归属于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也没有对升溢粮食的归属作出规定。
根据2009及2012年的两份仓储保管合同,没有约定升溢粮的归属,按照惯例,升溢粮属粮库的收入,因而该升溢大豆款的财务处理应做营业外收入入粮库账。按照承租合同约定,在承租期间,粮库的所有收益其中包括营业外收入应归李广强所有,依合同约定应归承包人所有。
辩护人认为,认定升溢粮食的所有权人为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所有必须有法律或合同依据。在《刑法》和双方合同都没有约定特别针对升溢大豆明确约定的前提下,该部分升溢粮食的所有权,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相应法律问题应当接受《民法典》的调整。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因此97万元涉及的升溢粮食应属于天然孳息,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基于保管人的精心管理,该部分孳息应当归用益物权人(即保管人)所有;另外无论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民法典》都赋予了当事人约定所有权的权利,没有约定的,则按照交易习惯判断,故孳息并非法定的归原物所有人所有。现监察机关认定该97万元升溢粮食的所有权人为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仅是主观推定,该推定既没有《刑法》依据,也没有《民法典》的依据,更没有合同依据。该部分升溢粮食权属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畴,如果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另外根据行业惯例,储备粮食产生升溢的情形极为少见,大部分代储粮食都会产生自然损耗及因保管或天气原因造成的品质下降及重量损失,能够产生升溢粮食与管理人的精心管理存在必然联系。根据民事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两份保管合同既然约定了保管人对于保管不善致粮食损耗承担责任,就自然赋予了保管人因精心管理而产生的升溢粮食的所有权。监察机关仅以代保管粮食的所有权归属确定该升溢粮食所有权人为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2013年张丹存入永安粮库的122.921万元,事实上就包括97万元升溢大豆款,即该款早已交回永安粮库。2013年1月,由于李广强进入粮库才两个月,对于粮库及粮食行业的相关政策不了解,在邹文滨的建议和具体实施下,把该笔升溢大豆做了处理,虽然当时升溢粮款给了李广强,李广强也把该笔升溢粮款用于了粮库建设,但随后在2012年3月李广强妻子张丹在别人提醒下,觉得这笔钱处理不当,遂于2012年3月从张丹处汇入粮库账户,有转账凭证证实。只是因为当时李广强接手时间短,尚未找到专业会计人员,由当时的出纳做临时的账务处理,不清楚该笔款项的具体情况,所以暂时挂账到张丹借款。这一点可由当时的财务人员王静证明。2016年张丹得知有人举报后,再次找到现在的专业会计人员孙大勇核实,才知道该笔款项并未直接进入收入账,遂将该笔款项调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事实上,该笔款项即为97万元升溢大豆款,该笔款项与张丹同时存入的其他卖粮款25.921元共同形成了122.921万元的数额。
(二)认定李广强贪污5880片钢筋连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虎林市监察委起诉意见书认定:“永安粮库原有库存(2009年购入、盘盈)钢筋连子5880片”,但是在李广强承包经营时,其所接收财产的财务帐目、评估报告、交接清单中对5880片钢筋连子均无记载,不能证明李广强接收了永安粮库原有的库存钢筋连子。2009年永安粮库的财务账目中虽然记载了库存钢筋连子5880片,但李广强承包时间为2012年11月,2009年的财务账目与李永强没有任何关联,在2010-2012年永安粮库的财务账目中没有关于钢筋连子的记载,李广强接收的永安粮库资产中也没有5880片钢筋连子。2019年恒华公司进行评估时认定钢筋连子数量8953片,该认定是依据现场实物评估进行的,虽然与李广强自认的购买数量不相吻合,但也不能由此推定李广强接收并贪污了该部分财物。
另外,永安粮库5880片钢筋连子曾在李广强承包前期被调拨走2000余片,此事原粮库职工孙亚林、刘长青、保管员于长胜、财务人员王静可以证实;还有很多废弃不能使用的钢筋连子铺在排水沟、大库、大门口地下,此事原粮库职工刘长青、王波等均知晓并可证实。李广强后期建设粮库过程中使用的钢筋连子因为存储粮食的囤子与原永安粮库的囤子大小规格不一样,所以所使用的钢筋莲子与原永安粮库废弃的钢筋连子大小、型号均不相符,因而无法使用永安粮库原有废弃的钢筋莲子。因此2019年12月17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所列的钢筋连子并不包括2009年永安粮库挂账的5880片。
(三)认定五万吨罩棚项目(房式仓三)虚开工程发票增加工程成本,涉嫌贪污241.051258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一、对徐景超实付工程款应当加上李广强实际为徐景超支付的税金及杂费15.94万元,即210.83万元。
第二、241万余元未付款项应为李广强的个人债务,依合同应由李广强个人承担,与永安粮库没有任何关联。该部分款项并没有计入固定资产,而是挂帐为张丹的借款。依安鹏程公司与永安粮库签订的《承租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永安粮库无关。张丹将420万元(其中包括本案认定贪污的241万元)以借款名义存入永安粮库,应属李广强承包经营期间的个人债务,依合同约定应由李广强个人承担,不存在以粮库国有资产偿还该部分债务的可能。另外,向徐景超支付的所有款项,也全部是由李广强个人支付的,与粮库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属于国有资产。
第三、徐景超实际施工的工程款为194.89万元,其未施工的钢构工程部分241万余元,该部分工程并非没有进行,而是由世恒公司完成了该部分工程,其工程价款包括在世恒公司的工程中,工程款也实际支付给了世恒公司。
必须强调的是,李广强个人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承租合同约定,应当先评估、清算后,以合适价格出售给粮库,确认价格并双方签订协议后,履行审批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粮食局、财政局、国资委批准批复后,以批复文件和协议作为李广强投入资产转为永安粮库国有固定资产的依据。截止目前,只完成了评估,其他过程均未履行。虽然永安粮库向李广强支付了4000万元,由于没有完成资产转化过程,只是认定为预先还款,李广强投入的全部资产尚未转化为永安粮库的国有资产。
另外,根据承包合同约定,李广强承包期间增加的固定资产等设施,并不以投资成本作为未来转化为永安粮库国有资产的依据,而是以评估价格作为参考,出售给永安粮库,与成本是否增加无关,李广强的挂帐行为并不能形成虚增成本的事实。因此李广强的行为没有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更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认定李广强将陈粮水稻重新入库获利44.177166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部分事实仅有被告李广强供述,没有客观证据证实。
第一、2008吨陈粮水稻并没有入库永安粮库国储粮食仓库。经核查,李广强实际拍得陈粮水稻11300吨左右(有粮库出库记录可以证实),其中2500吨抵帐给尊合米业,剩余陈粮8677吨,在源丰米业出售给徐亮等2人共3143吨、卖给尊合米业1194吨,剩余4340吨。在2021年3月31日国储粮收购验收封库后,4月2日开始由司机寇世忠和刘忠山由源丰米业拉入永安粮库烘干塔烘干后(因该部分粮食被当年雪水浸泡),拉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恒通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存放。以上事实,可以通过与运粮司机寇世忠和刘忠山、相关收购粮食的当事人、检斤人员于晶、主管领导刘长青核实,永安粮库出库记录也可以佐证。另外通过对永安粮库现存年入库粮食进行抽样检验,也可以证实李永强入库粮食中没有掺杂2015年陈粮水稻。自2021年至今,中央、省、市直属库、省纪委、中纪委、粮食局等部门均对永安粮库进行过严格的质量、数量检查,没有任何不合格记录,多次抽检均无参杂陈粮水稻记录,现永安粮库及鸡东县商务及粮食局均可调取相关部门的检查记录。另外,有中储粮鸡西直属库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双鸭山市粮食质量检验检测站出具的2020年度稻谷检验报告,质量等级为二级。所以根本不存在陈粮的事实。
第二、公诉机关认定的李广强将陈粮水稻入库获利44.177166万元的事实,仅有李广强本人供述,没有客观证据证实,依法不应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认定李广强将陈粮水稻入库,只有李广强本人供述,但李广强并没有参与水稻入库过程。根据穗吉公司对陈粮水稻的出入库排查及相关入库经手、检测、烘干及保管各环节人员的调查、结合永安粮库上级部门近20次的查验,可以证实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入库的粮食中没有掺杂陈粮,不存在陈粮入库的事实,公诉机关的此项认定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实。
第三、李广强在此期间系基于合作方代表的身份进行的经营活动,李广强并不具有完全操控粮库经营的职权。
2019年穗吉公司与永安粮库签订《鸡东县永安粮库合作经营协议》后,李广强系接受张丹的授权处理永安粮库的经营事宜,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任命的合作方粮库副主任为李音,李广强既非粮食局任命的副主任,也没有接受过粮食局的任何委托履行公务。李广强在此期间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其既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非接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投资方代表(监察机关调取的鸡东县商务与粮食局“干部履历表”记载的李广强身份为“投资方代表”),李广强对于粮库的经营不具有完全的控制权。除投资方代表外,永安粮库另有主管全面工作的主任及主管财务、经营、安全、人事等工作的副主任,李广强仅有权处置穗吉公司合作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因此其在此期间行使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由国家机关授权人员的职权,而是行使了穗吉公司授权的职权。李广强在此期间不具有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
(五)本案认定李广强职务犯罪,应当严格区分李广强因承包而产生的合同行为和因职务产生的便利行为,更要明确李广强的职务权限是否包括行政管理职能。
2012年1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李广强承包经营期间,李广强是基于承租合同的约定,履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合同约定,依安鹏程公司(李广强)有权自主经营并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基于李广强的承包行为,为便于经营管理而进行的形式上的聘用,并没有向李广强告知,也没有将聘书发给李广强,更没有按照聘用干部进行管理、考核;鸡东县商务和粮食局未与李广强签订干部聘用合同、也未形成任何事实上的干部聘用关系,更未向李广强支付过作为聘用粮库主任应该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2019年12月穗吉公司与永安粮库签订《鸡东县永安粮库合作经营协议之后》,李广强的身份也不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是作为投资方代表而实施经营管理行为,永安粮库授权的副主任也不是李广强。自2012年承包时起,李广强实施的所谓管理行为主要是必要的经营活动、负责合作经营企业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福利性的活动,并不包括行政管理职能。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
辩护人主认为,合议庭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李广强在自2012年承包以来对永安粮库所作出的贡献。自2012年承包至今,李广强承担了永安粮库近200名职工的工资及保险2000余万元,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了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另外,李广强经营期间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对粮库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出了较大贡献。
此致
虎林市人民法院
李广强辩护人:于奔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申诉状
申诉人:李广强,男,1967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670402281X,汉族,原系鸡东县永安粮库主任、合作方代表。申诉人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2)黑03刑终72号刑事裁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提出申诉。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22年7月22日,虎林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0381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广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扣押机关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285.228424万元依法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对此,申诉人以无罪为由提出上诉,申诉人二审的两位辩护人分别提出辩护意见,但是,二审裁定书对于申诉人的上诉意见以及两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进行任何分析和阐述,而是直接不予采纳,如此简单审理而径行得出的裁判结果,让申诉人实在不能接受。现申诉本案,对本案事实及申诉理由阐述如下:
本案一、二审法院共认定四起犯罪事实:
第一起是,2013年申诉人贪污大豆“升溢款”97万元;第二起是,2017年申诉人改变工程款性质,套取五万吨罩棚项目差额241.05258万元;第三起是,2017年申诉人贪污钢筋帘子清算款88.2万元(未遂);第四起是,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期间,申诉人以陈粮充新粮,骗取国家收购资金44.177166万元。以上合计470.428424元,其中88.2万元系未遂。
二、关于第一起事实的申诉意见:
该起事实是,2013年,申诉人将永安粮库为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有限公司(下称鸡西直属库)代收、代储的国家临储大豆中产生的“升溢”大豆200余吨出售,获利97万元。申诉人提出该起事实不构成贪污罪的核心理由是,200吨“升溢”大豆并不属于国有财物,其既不是国务院所有,也不是永安粮库所有,更不是鸡西直属库所有,而是属于作为承包人的申诉人个人所有。
一、二审法院认定“升溢”大豆属于国有财物的逻辑是,“升溢”大豆是由鸡西直属库委托永安粮库代收、代储的10557吨国家临储大豆产生的,既然临储大豆属国务院所有,那么“升溢”大豆自然也属于国务院所有。得出该种结论只能是依据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升溢”大豆本身就是临储大豆的一部分;另外一种是,“升溢”大豆属于临储大豆的孳息。但基于民法原理及本案事实,均无法依据两种法律关系认定“升溢”大豆属于国有财物。
首先,“升溢”大豆不属于10577吨临储大豆的孳息。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一书,对于《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是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比如动物的幼崽、法定利息等等。根据前述定义,孳息并不是原物本身。而本案中,“升溢”大豆并不是由原大豆产生的“另外的物”,或者因大豆价值提升而产生的某种收益,“升溢”大豆就是原物本身,是在扣水扣杂之后遗留下来的原物。因此,“升溢”大豆不属于孳息,不能按照孳息的归属原则认定其归国务院或者鸡西直属库所有。
其次,“升溢”大豆不在10577吨临储大豆范围之内,在申诉人将鸡西直属库委托代收、代储的10557吨大豆全部出库后,剩余大豆与鸡西直属库无任何关联。根据原审中第36、37、38项证据,即《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委托收购合同》《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仓储保管合同》《国家临时储存粮食仓储保管合同》,国务院委托永安粮库收购和保管的大豆数量是10557吨,据此,国务院仅应对10557吨大豆享有粮权,对于10557吨之外的大豆,国务院并不享有粮权。故,“升溢”大豆不属于国务院。根据原审第39、40项证据,即《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保管总账》《鸡西直属库关于永安粮库所存储2009年产大豆的情况说明》,2012年11月和2013年9月至10月,由于九三粮油公司、秦皇岛金海公司、金谷源粮油交易中心、益海嘉里公司竞买了全部10557吨临储大豆,永安粮库将该部分大豆全部出库完成。也就是说,截至2013年10月,国务院享有粮权的10557吨大豆已被全部调出。那么,根据《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仓储保管合同》和《国家临时储存粮食仓储保管合同》第10.3条,“粮食全部调出时,本合同自动终止。”据此,当永安粮库将合同指向的国务院代收并保管的10557吨大豆被全部出库后,鸡西直属库与永安粮库的保管合同已经实现目的、自动终止。那么,永安粮库中留存的200吨所谓“升溢”大豆与鸡西直属库和国务院不再有任何关联,认定其属于鸡西直属库或国务院所有,没有任何依据。
综上,原判决认定“升溢”大豆属于国务院或者鸡西直属库所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那么,“升溢”大豆到底应该归谁所有?申诉人认为应归属于申诉人个人所有。理由如下:
首先,归属申诉人个人所有的前提是,“升溢”大豆应当归属永安粮库所有。鸡西直属库与永安粮库在签订《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仓储保管合同》和《国家临时储存粮食仓储保管合同》时,双方没有对保管期间出现大豆“升溢”问题进行任何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但是,双方对出现减量问题进行了约定,即“粮食保管期间发生的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以及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那么,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合同双方都不是明确权利人的情况下,如果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减量的,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因保管人悉心保管而出现“升溢”的,该部分大豆的所有权理应归属保管人,即永安粮库所有。
其次,申诉人租赁经营永安粮库期间,“升溢”大豆作为粮库收益,应归承包人申诉人所有。根据原审第13项证据《粮库承包合同》,其中约定,“乙方20年承包总费用400万元,于2012年11月6日前一次性缴纳”“甲方将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全部交付给乙方”“乙方有权取得承包期内的企业税后利润”,根据以上约定,只要申诉人向永安粮库交付400万元租金,则经营期间永安粮库的所有收益和税后利润都应当属于申诉人个人所有,那么“升溢”大豆属于承包期内永安粮库的收益,自然应归申诉人所有。此外,《粮库承包合同》对于本案所涉及的10557吨临储大豆的责任问题还进行了特别约定,即“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原有国家政策性粮食由乙方继续保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这项约定实际是在永安粮库与申诉人之间产生了民事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法律关系,即在申诉人承包期间,如保管过程中出现损失,将由申诉人向鸡西直属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再由永安粮库承担责任,那么相对应的,承包期间所产生“升溢”大豆的收益,自然也应归申诉人所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本案中有第36-40项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永安粮库代收、代储的大豆的粮权归属国务院,看似证明了“升溢”大豆的权属问题,但是,以上证明的大豆范围仅指10577吨,并不是指向“升溢”大豆,请贵院注意甄别。还有,本案与其他粮库公职人员贪污“升溢”大豆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同之处,就是本案是申诉人承包永安粮库,申诉人会因为承包法律关系而成为“升溢”大豆的所有权人;而在没有承包法律关系的情况下,粮库是“升溢”大豆的所有权人,因此,粮库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变卖“升溢”大豆是会构成贪污罪。
综上,本案“升溢”大豆应认定属于申诉人所有,申诉人出售“升溢”大豆获得97万元利益,不应认定为贪污犯罪。
三、关于第二起事实的申诉意见:
该起事实是,2016年,申诉人兴建“五万吨罩棚项目”,该项目土建部分的工程款实际为194.893129万元(含税金),但申诉人要求施工方开具435.944387万元的发票,虚开241.051258万元,原判决认定申诉人套取差额工程款241.051258万元。申诉人就该起事实提出以下五项申诉意见:
第一,申诉人虽在“五万吨罩棚项目”中土建工程部分虚开241.051258万元的发票,但就项目整体而言,虚开发票数额应为100.057438万元。
2016年10月,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永安粮库五万吨罩棚项目,合同金额为435.944387万元,共分为土建、钢结构、电照、通风四部分工程。其中土建工程部分由徐景超实际施工,实际工程款为194.893129万元(含税金),申诉人让徐景超开具了435.944387万元的发票,即虚开241.051258万元。从土建工程角度确实是虚开了发票,但是,确定申诉人是否虚开发票,虚开多少发票,应按项目整体的发票数额进行计算。五万吨罩棚项目的钢结构、电照、通风三项工程由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成。根据原审判决第44项证据证实,世恒公司尚欠永安粮库465.3015万元发票没有开具,扣除世恒公司免除永安粮库的324.30768万元欠款,那么,世恒公司实际欠永安粮库140.99382万元发票没有开具。据此,就五万吨罩棚项目整体而言,申诉人实际虚开发票数额应为100.057438万元(241.051258万元-140.99382万元),而不是原审判决认定的241.051258万元。
第二,在未查明申诉人因虚开发票获得何种利益的情况下,仅仅依据虚开发票行为,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
在原审判决认定的第二起事实中,仅仅认定了申诉人虚开241万元发票的行为(暂不论是241万元还是100万元)。但是,申诉人兴建“五万吨罩棚项目”发生在其租赁经营永安粮库期间,在此期间,申诉人单纯的虚开发票行为并不能实现占有国有财物,其无法实现贪污。只能是将来《粮库租赁合同》终止以后,在粮库对申诉人投入的资产进行评估时,才可能通过虚开发票使得其投入的价值得以增加,进而非法占有国有财物,这时才涉嫌构成贪污罪。因此,如认定申诉人犯贪污罪,除认定申诉人虚开发票事实以外,必须同时查明,在《粮库租赁合同》解除以后,在评估申诉人投入过程中,是否因该241万元虚假发票而虚增了投入价值。然而,原审判决并没有进一步查明前述第二部分事实,仅仅在认定申诉人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诉人有罪。这是忽略了申诉人承包人的身份,将其混淆为一般国家公职人员,认为只要存在虚开发票行为就等同于实施了贪污犯罪,这是属于逻辑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申诉人在评估过程中没有进行虚假申报,不构成贪污罪。
根据原审第54项证据,即恒华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其中所附《固定资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评估申报表》是申诉人在《粮库租赁合同》解除后,为评估其投入资产而进行的申报材料,这是《资产评估报告》的附件之一。该申报表第26项的“过道式房仓”(10835平方米)就是第二起事实中的“五万吨罩棚项目”。该申报表可以证实,申诉人不是仅针对五万吨罩棚项目的土建工程申报评估,而是以项目整体申报评估的,那么,要评价项目土建部分虚开241万元发票是否构成贪污犯罪,不能仅仅查明土建部分的工程情况,还必须查清,五万吨罩棚项目整体是否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况。如果不存在虚假申报,则即便存在虚开241万元发票的情形,仍然不能认定申诉人构成贪污罪。对于申诉人申报的情况,首先,根据前述《申报表》记载,申诉人对五万吨罩棚项目的申报价值为461.444387万元;其次,根据原审第45、47项证据,该项目土建工程实际工程款为194.893129万元,钢结构等工程款为456.078104万元,即该项目实际造价共为650.971233万元。那么对比申诉人申报时自行确定的461.444387万元,申报价值低于是实际造价的,其不存在虚报情况。据此,由于申诉人在五万吨罩棚项目中的申报过程中没有虚增价值,不能认定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不构成贪污犯罪。
第四,评估机构没有按照账目价值进行评估,申诉人虚开发票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根据原审判决第54项证据即《资产评估报告》,以及第56项证据《房屋建筑物评估技术说明》,评估机构阐明,其对于房屋类的评估方法为成本法,是将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其各损耗价值后得出评估值,这与申诉人的申报价值无关。即评估值=重置原值乘以综合成新率。重置原值为:以现行的材料价格、工艺水平及质量标准,建造具有同功能的资产所需要的成本。评估人员以建筑面积为10080平方米的平房仓为例,得出评估重置后其成本单价为每平方米1086.35元,进而得出该平房仓的评估原值为1095.0408万元的结论。也就是说,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是,测算一下在评估基准日当天,如果重新建一座10080平方米的过道房式仓需要多少成本,这就是该建筑的评估原值,该评估原值与当年建设时的投入是无关的,申诉人是否虚开发票根本无法影响到评估价值。
在案证据显示,2021年12月29日,虎林市监察委员会曾致函鸡东县财政局,询问《资产评估报告》中存在过道房式仓评估增值较高问题,其中就包括第二起事实指向的10835平方米过道房式仓。2022年1月3日,黑龙江恒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鸡东县财政局回函,就过道房式仓为何在评估后反而出现了增值作了解释(详见该函,原审第59项证据)。其解释的核心含义就是,评估机构是根据成本法作出的评估,而没有考虑账目价值。评估机构还进一步举例解释称,经过测算,永安粮库10080平方米的平房仓与10835平房仓,无论在结构、建筑规模、层高方面均相差无几,故二者的现行成本单价不应有所差别。故此,评估人员直接以10080平方米的成本单价作为10835平方米的成本单价,计算出本案第二起事实所指向的10835平方米平房仓的评估原值为11,770,602.25元。根本没有依据五万吨罩棚项目中的发票价值认定评估价值。
综上,第二起事实对应的10835平方米平房仓的评估价值,只是按照2017年9月30日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的,并不是按照建造时的账面价值来确定。故此,申诉人虚开发票的行为,没有导致10835平方米平房仓价值的虚增,故申诉人不构成贪污罪。
第五,确定241.051258万元为犯罪数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如要在本案第二起事实中认定申诉人构成贪污罪,必须是查明申诉人虚开241万元发票之后,导致评估价值增加了多少,应当依据评估价值增加额度判断,而非241万,原审判决简单以虚开发票的241万元数额作为贪污数额,而二审法院对此维持,于法无据。
四、关于第三起事实的申诉意见:
在申诉人承包前期,永安粮库曾被调拨走2000余片钢筋帘子,粮库职工孙亚林、刘长青,保管员于长胜、财务人员王静均可证实;同时,刘长青、王波还可证实有很多废弃钢筋帘子铺在排水沟、大库和大门口的地下。如果该项事实成立,即在申诉人承包前就发生了永安粮库5880片钢筋帘子减少的事实,那么,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贪污永安粮库的5880片钢筋帘子就将出现事实错误。而一、二审辩护律师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关于“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的规定,提出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对此,一、二审法院均未准许。
五、关于第四起事实的申诉意见:
在该起事实中,证实申诉人将陈粮运送至永安粮库的关键证据是证人寇世忠和刘忠山的证言。鉴于本起事实中,没有其他任何直接证据证实申诉人将陈粮运至永安粮库,故一、二审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的规定,提出请人民法院能够重新核实寇世忠和刘忠山的证言,一、二审法院也未准许。
综上,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不构成贪污罪。退一步讲,即便存在犯罪,也仅为第三起事实的88.2万元和第四起事实的44.177166万元,共计132.377166万元。犯罪情节不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不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处罚。在量刑情节方面,88.2万元部分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应减轻处罚;44.177166万元是在调查机关不掌握线索的情况下自行主动交代,虽不属于自首,但应在量刑时加大从轻处罚的尺度。此外,申诉人在侦查阶段积极全额退赃返脏(退还违法所得285.228424万元,既遂犯罪数额为44.177166万元),也说明其认罪悔罪,亦应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
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李广强构成贪污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错误,现提出申诉,请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