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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厚:法官与裁判“三性”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振厚  日期:2026-10-21 字体: [大][中][小]

    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是人民法院的重要部署。

    裁判的公正性,之于法官之重要不言自明,没有任何法官公开讲裁判还可以是不公的。问题在于,法官内心的信仰,与履行职责的做法能否保持一致。

    还有法官不信仰公正?如此质疑实在过于有损法官应有的形象。然而事实不容鸵鸟般回避,从贪腐的大法官到枉法裁判的普通员额,司法腐败并未绝迹。多年前,曾有批评曰,有法官把自己承办的案子,当作生意经营。如此批评,明显有夸大、戏谑和意气用事的成分,却折射出的确有法官内心缺乏坚定的法治信念和对司法公正的信仰。

    之于法官履职,适合于知易行难的简单判断。即便法官内心有着坚定的法治信念和公正之心,外界的干扰、事实方面证据的认定和适用法条的取舍、内心对实质公正的判断,却是复合的、复杂的,每一项都可能影响到法官的裁判。或许会出现法官自认是最适宜、最公正的裁判结果,却被业内外从不同的角度广泛、深度审视,包括质疑、指责,甚至辱骂。此情此景,法官所能做的,只能是更加坚定对法治、公正的信仰和追求,切不可因之“怀疑人生”。

    裁判的稳定性,就个案而言,显然是结果的稳定性,“翻烧饼”式案件是缺乏稳定性的典型表现,严重损害裁判的公正性、权威性。就多案、类案而言,主要是规则、原则的适用,同一事实、证据的认定,乃至法条、司法解释适用的稳定等等。简单归结,法院的裁判要前后一致,而非这个案件这样,那个案件又那样。

    司法实务中,确有类案虽出自同一法官、同一合议庭,但裁判结果不同或者迥异的情况。至于出于同一法院,更不罕见。对此,一审判决相对较易于纠正,无论程序还是实体。但面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时,无论当事人、律师,还是法院自身,均感到颇为麻烦、为难、棘手。其中不乏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几份裁判文书并排摆放在一起的时候,不管面对法律文书的法官以前是否与这些案件有无关联,都难免汗颜、窘迫,除非他缺乏公正之心。

    保持裁判的稳定性、连续性,需要法官具有恒久的公正追求与信仰,也需要法官一以贯之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裁判的方式方法可以创新,却不得游离于法的基本精神之外,不得游离于法定职责之外。所谓坚守,用在这里比较贴切。

    裁判的权威性之于法官,根本仍在于法官裁判的公正性。个体的法官,无非是通过裁判的公正性,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当然,这是在我们的法官所处语境下。某国大法官则说:“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享有终局性。"有学者解释,通俗些讲就是我说了算。乍一听,似乎有些蛮横,但细细品味,如果一名法官的裁判经常被推翻(说了不算),法官自身的裁判水平和能力、裁判本身的公正性难免令人质疑,权威性从何谈起。

    这里便衍生出另一项思考,并非所有法官都享有终审权力。一审法院的法官几乎不具有终审权限(一审终审案件比率极低),也几乎没有机会撤销、改判同行的裁判(审判监督程序属例外,且普通法官也无权启动此程序)。终审法院的法官固然享有终审权力,如果仅仅凭借终审权维护其裁判的权威性,而没有法官自身的能力、品格作支撑,其权威性一定会打折扣。故此,我们切不可简单理解那位大法官所说的表层逻辑,还要细细品味其中蕴含的深层含义和哲理。假若一位法官真的不能做到深层思考,只停留在“我说了算”的层面,且因之自信满满,其裁判公正性、稳定性的坚守能力难免令人生疑。(作者: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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