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 文苑感言 → 详细内容
刘振厚:法官与解放思想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振厚  日期:2026-10-10 字体: [大][中][小]

    解放思想一词,记忆深处源自邓公讲话。讲话指出解放思想是“一个重大政治问题”,深受其影响,常常把思想解放纳入政治意识范畴思考,以致忽略了解放思想的普遍指导性意义。

    法治是与政治密不可分的的现代化社会治理方式。近些年,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法官作为建设者中的重要一员,思想理应随着新时代的新情况、新变化不断更新、完善、适应。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解放意味着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思想不解放,思想僵化,很多的怪现象就产生了”。机械执法、就按办案可谓是僵化、教条的典型。因其典型,不再赘述,本文拟仅从司法实务中,已被引起关注的其他现象谈起。

    司改后的责任意识问题。司改的核心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始终认为,司改的这一核心原则切中时病,内涵丰盈、理解便宜、路径清晰。作为一名法院人,感觉顶层设计的原则直指司法行政化之弊,恰如其分的回应了法官诉求、学界呼吁,施行必然顺风顺水。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司改落地之初,一些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数量、比率不降反升。原因多多,法官自身似亦有难以推卸的一面。政策虽然出台,有法官将信将疑,行政化管理思维模式未得以突破。如,一起普通程序案件,常规裁判路径是合议庭讨论,向法官专业委员会、审委会汇报。但实际操作中,仍有法官在路径的某个阶段习惯于向庭长、分管院长汇报,然后依照院庭长意见走法定程序。即便独任案件,如出现特殊情况,出于种种考虑,法官也会向院庭长汇报后作出裁判。何以如此,领导岗位的法官习惯于听汇报、作决策,下级法官习惯于向领导汇报、听从领导决策,更认为某些案件自己是负不了责的,似乎领导听了汇报,就应该领导负责、法院负责。其实,很多法官并非不明白,案件真的出了问题,被追责的一定首先是承办法官,承担责任最大的也一定是承办法官。这大概可称之为“怪现象”。

    随着改革的深入,相信前述状况已有极大改观。但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建立、阅核制的出现,虽与司改核心原则并不冲突,凸显的却不只是领导、上级的“不放手、不放心”,难免令人想到是否存在法官自己不自信,以致反馈并影响到高层设计。果真如此,说明法官群体内的思想束缚还需下功夫解绑。这不妨也称之为“怪现象”。

    本本主义通常被视作思想不解放的又一典型表现。之于法官,裁判依据的法条都是写在“本本”上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死扣法条。否则,就陷入机械司法的境地,尤其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但法官不能拒绝裁判。面对案件,思想僵化的法官,往往抓耳挠腮、束手无策;善于思考的法官,则会开动脑筋,考虑从立法本意、社会实际等多个层面的效应出发、从案情实际出发,作出合乎法理、人情的适当裁决。需要警惕的是,合乎情理并非随波逐流屈从于大众情绪。

    不过,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某个案件、某类案件的自由裁量固然有自己成熟的想法,却很担心裁判后个人可能承受的压力,以及可能承担的责任。于是,便又走到向审委会汇报的老路。当然,由此归因于法官思想不解放,似乎有些勉强。但不能否认,这依然属于思想决定行动:不敢大胆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律赋予的权力法官行使起来却退缩了,更可称之为“怪现象”。

    只有解放思想,方可与时俱进。法官本身是守成的职业,但决非保守、死板、僵化的代名词。即便普通法系,判例也是可以被推翻的。时代瞬息万变,任何人都不能以不变应万变。话虽如此说,有所突破的创新型裁判,大都面临社会思想守旧的压力,即便法官思想解放了,却无法保证普罗大众思想同频,有时连自己的同行也难以保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5:4、6:3的对决并非罕见。

    回到我们自身,作出“醉驾无罪、暖心判决”的万选才法官,可谓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代表。但遗憾的是,这类法官、这类判决数量极稀有。

   “怪现象”不可能一一列举,但可以确信,思想解放了,思维方式转变了,定然天高地阔,“怪现象”必随之消失殆尽。不过,真的既需要底气,更需要勇气。(作者: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