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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卫芳:别让“最终解释权”沦为“商家解释权”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廖卫芳  日期:2026-9-29 字体: [大][中][小]

    每逢促销旺季,“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这句看似平常的声明便悄然出现在会员卡、海报和协议中。仿佛写了这句话,规则就由自己说了算。最近,安徽省市监局、消保委对市民节日消费发出特别提醒——可以拒绝“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等不公平格式条款。(9月29日《湖南日报》)

    现实中,一些商家为了避免和消除消费纠纷,往往会在经营项目的格式条款中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表面上看,“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能减少消费纠纷,避免给商家带来麻烦,但殊不知,这不仅是一种霸王条款,更涉嫌违法。

    我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这说明,商家不得擅自使用“最终解释权”。

    众所周知,商家擅自使用“最终解释权”,是商家以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来达到保障自身利益的惯用手段,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这显然是一种消费侵权行为。试想,消费者一旦遭遇消费侵权行为,商家动辄以“最终解释权”而让消费者“吃亏”,这于消费者而言,显然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防范“最终解释权”沦为“商家解释权”,监管部门理应“站出来”。一方面,监管要“严督查”。市场监管、消保委等监管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不妨对商家经营项目的格式条款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一旦发现类似“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不公平条款,应予以纠正,切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凭商家擅自使用“最终解释权”,侵犯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监管要“严处罚”。监管部门一旦查获“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这样的不公平条款,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不妨通过约谈、开罚单、列入“黑名单”,甚至从业禁止等多种处罚手段,让无良商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失信代价”,更付出“禁业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履行买卖合约。

    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大普法宣传和教育的力度,让广大商家知晓擅自使用“最终解释权”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倒逼商家自觉做到遵法、守法,不擅自使用“最终解释权”,从而避免损害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消费权益。

    此外,消费者也要学会维权。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旦遭遇商家“最终解释权”的不公平条款,既要坚决说“不”,又要积极大胆地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自认倒霉,任凭无良商家利用“最终解释权”来侵犯自身的消费权益。(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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