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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卫芳:企业设“监狱式待岗工位”是一种变相侵权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廖卫芳  日期:2026-8-22 字体: [大][中][小]

    近日,一男子爆料自己遭遇特殊待岗安排:被安置在面积仅数平方米的玻璃隔间,办公地点远迁五十公里外,空间缺少空调,全程监控、一日四次打卡……当事人称,企业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试图以严苛环境逼迫自己主动离职。(8月22日极目新闻)

    这家企业设立“监狱式待岗工位”,表面上看是待岗安排,实则是变相逼迫员工主动辞职,以此规避经济补偿,这种花式“软裁员”的做法,不仅践踏了劳动者尊严,而且也触碰了法律底线。可以说,企业设“监狱式待岗工位”,也是一种变相侵权

    按说,企业经营遇到压力,适当裁减人员本属正常现象,但裁员应当走合法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要么双方协商一致,要么依法履行裁员程序,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笔者以为,这才是企业处理裁员的正确方式。

    但现实中,一些企业竟然动起歪脑筋,为了不愿承担裁员成本,便拿起“软刀子”,选择不直接开口辞退,而是刻意恶化劳动条件,用苛刻的办公环境、不合理的考勤管控,给员工制造精神压力,逼迫员工主动离职,从而达到“零成本赶走员工”的目的。这显然是一种险恶用心,不值得提倡。

    其实,企业设立“监狱式待岗工位”,伤害的不只是个别劳动者,而是企业自身的形象和声誉。通过设立“监狱式待岗工位”逼迫员工主动辞职,虽然企业看似省下一笔补偿金,但殊不知,这也损耗了自身口碑,消磨了员工归属感,从长远来看,这显然是一种得不偿失。

    遏制“监狱式待岗工位”这样的变相侵权行为,还需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者双方共同发力。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应擦亮监管的眼睛,跳出只看书面合同的惯性,主动甄别企业的变相裁员行为。对刻意恶化劳动条件、侮辱员工的企业,要及时介入核查,以行政处罚压实企业用工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注意留存考勤、工位环境、沟通记录等证据,一旦遭遇“监狱式待岗工位”这样的变相侵权行为,既要坚决说“不”,又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切忌“装哑巴”,任凭无良企业变相辞退,变相侵犯自身合法权益。

    市场竞争再激烈,企业也不能丢掉法治底线与人文温度。企业在人员调整时,唯有明明白白,坦坦荡荡,而非动歪脑筋,想方设法算计员工,才能在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共同促进企业的长足发展。(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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