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网友近日发文反映,泉州职业技术大学一学生因走路看手机被劝退,还辞退了4名相关教师。该校后来回应称,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该生及相关责任教师(涉事学生所在班级的4名老师)进行初步处理,并在校内工作群通报,以起到对全校师生警醒教育的作用,随后根据涉事师生表现进行了调整,实际未执行。(5月4日《南方都市报》)
仅仅因为走路看手机,这名学生就要面临被学校劝退,而且,4名相关教师也要受牵连被辞退。此时,笔者不禁在想:学校哪来这么大的权利?学校劝退学生、辞退教师于法有据吗?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可给予警告、开除学籍等五种处分,但并不包括劝退。而事实上,学生走路看手机并不符合开除学籍以及退学处理的情形。可见,学生走路看手机被劝退,显然属于过当惩戒。
按说,学生因走路看手机违反了校规校纪,学校理应通过约谈、批评、警告等教育方式予以纠治学生的错误,而不是动辄逾越法律法规,“想劝退就劝退”,这不仅不利于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相反,这样的过当惩戒,只能让学生“破罐子破摔”,让学校教育走向另一个极端。
近年来,类似手机管理的过当惩戒案例有不少,比如,有的学校当着学生的面砸烂手机,有的把违规带手机入校的学生“一开了之”,等等。事实证明,学校的这种过当惩戒做法,不仅起不到教育惩戒的效果,而且也于法无据。可以说,学校的过当惩戒,除了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一种侵害,更是对法治精神和教育规律的一种背离。
学校享有教育惩戒权,但校规不能大于国法。因此,相关法律部门,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介入,对学校的不当惩戒行为予以必要的纠偏。一方面,不妨对照国家层面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校规校纪进行一次全面普查,看看哪些校规校纪逾越了法律法规,于法无据,该修订的要修订,该废止的要废止,从而规避类似过当惩戒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不妨通过发放法律法规书籍或资料、举办教育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发布教育过当惩戒案例等多种方式,帮助学校管理者学法、懂法、遵法、守法,让类似过当惩戒行为不再屡屡发生。
学校的本质功能是教育人,而不是惩戒人。唯有对违规违纪的学生采取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成长中的学生进行积极的引导和必要的行为矫正,才能帮助违规违纪的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使之成为一名遵规守纪的好学生。(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