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登记事关群众安居根本,是最实在的民生福祉。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秉持司法为民、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产权登记纠纷案件,高效化解当事人多年的权属争议,帮助群众顺利办结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切实把司法温情送到群众心坎上。
案情简介:
原告侯某、王某夫妇2019年购买了被告徐某的一套住房,房款已全额结清、房屋也早已实际入住,但被告徐某迟迟未配合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多年来,侯某、王某夫妇多次与徐某协商沟通,始终未能妥善解决问题,房屋产权悬而未决,无奈之下侯某、王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坚持以化解矛盾、保障民生为核心,没有简单机械推进审判流程,而是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脉络、核查证据材料,深入摸清纠纷症结。法官全面核实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入住记录等关键证据,清晰厘清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卖房一方负有协助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的法定和约定义务。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向徐某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动产产权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告知拒不配合办证的法律后果与诉讼风险。同时,充分倾听双方诉求,换位思考疏导当事人情绪,兼顾双方合法权益搭建沟通桥梁,积极寻找矛盾化解平衡点。
经过法官多次耐心沟通、反复协调疏导,双方当事人最终冰释前嫌、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徐某明确承诺协助原告完善全部办证资料、配合完成不动产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双方自愿握手言和、彻底了结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提醒:“买房不过户,风险如影随形。”在实践中,很多购房者像该案原告一样,认为“交了钱、拿了钥匙”就算完成了交易,殊不知,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从法律层面上讲,房屋仍属于原房主,一旦原房主涉及债务纠纷,该房屋甚至可能面临被法院查封、拍卖的风险,导致购房者“钱房两空”。房屋买卖无小事,切莫因“省事”而拖延过户,应恪守诚信,积极配合履行义务;作为买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并在具备条件时立即办理登记,不给恶意违约者留有余地。(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