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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诱发自身疾病,赔偿责任如何界定?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阿丽米热•;吐尔孙  日期:2026-1-26 字体: [大][中][小]

    一、案情回顾

    阿某驾驶机动车时,因疏忽大意与醉酒状态下的艾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艾某被送往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其仅受轻微挫伤。但在就诊过程中,艾某突发癫痫,随即因该病症需住院接受系统治疗。

    事后,艾某以交通事故为诱因导致其癫痫发作住院为由,向阿某主张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及相关费用。阿某对此予以拒绝,辩称其碰撞仅造成艾某轻微挫伤,该伤情无需住院,艾某因癫痫产生的住院费用与交通事故无直接关联,故不应由自己承担。

    二、法官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交通事故与艾某癫痫发作及住院治疗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阿某的赔偿责任范围应如何界定。

    为厘清关键事实,法院依法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果关系及损伤参与度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艾某自身患有癫痫病史,属于基础疾病,但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撞击及轻微挫伤产生了应激刺激,该刺激是诱发其本次癫痫发作的直接诱因,交通事故对癫痫发作的参与度为主要作用。

    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阿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及司法鉴定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的侵权行为与艾某癫痫发作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艾某的癫痫病史属于特殊体质,但其对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扩大无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成为阿某减轻责任的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阿某对艾某因癫痫发作产生的合理住院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对与癫痫治疗无关的自身疾病常规诊疗费用不予支持。

    三、法官说法

    1. 因果关系是责任认定的核心: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本案中,司法鉴定已明确交通事故的撞击刺激是诱发艾某癫痫发作的直接原因,二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阿某需对该诱发后果承担责任。若癫痫发作与事故无任何关联,仅是事故后巧合发病,则阿某无需担责。

    2. 特殊体质不构成减责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减轻侵权人责任的前提是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艾某的癫痫病史属于特殊体质,并非其主观过错导致,该体质仅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客观条件,不能据此减轻阿某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应限定于合理关联部分:赔偿需聚焦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合理费用。本案中,住院费用需区分癫痫发作的针对性治疗费用与基础疾病的常规费用,阿某仅需对前者承担责任,这既符合公平原则,也避免了侵权人承担不必要的额外责任。(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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