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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性质是关键,权属划分要辩明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黎丹凤  日期:2026-1-26 字体: [大][中][小]

    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环节,但如果合同名称与实际内容不符,很容易引发纠纷。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合同性质认定引发的案件,最终通过调解化解了双方矛盾,也为大家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图某与艾某就小区内小商铺及铺内商品达成交易意向,约定总价款7万元。交易当日,图某向艾某支付6万元,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标注为“买卖合同”)。随后,图某发现该商铺每年需向物业公司支付1.2万元租赁费,认为艾某故意隐瞒物业费用,自身权益受损,故拒付1万元,想解除合同,艾某则拒绝沟通。

    图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作废涉案合同。庭审中,艾某提出反诉,主张双方实际为商铺使用权及商品转让关系,涉案合同本质是“转让合同”,要求图某支付剩余1万元款项。

    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虽标注为“买卖合同”,但核心内容为商铺使用权与商品转让,符合转让合同法律特征,合同自成立时合法有效。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图某放弃解除合同等其他诉求,向艾某支付剩余款项中的0.4万元;艾某则自愿放弃剩余0.6万元款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官提醒:

    签订合同前,务必明确交易标的性质(如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转让等),仔细核查标的相关权利负担(如租赁费、物业费、抵押情况等),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合同名称应与实际权利义务内容一致,若对合同性质、条款存在疑问,可提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权责明确;发生纠纷后,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采取拒绝沟通等方式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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