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城市高楼林立,高空抛物、坠物已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何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案例聚焦:
某日傍晚,刘女士在小区内散步时,不幸被一个从高层坠落的生鸡蛋砸中头部。刘女士惊魂未定,抬头望去,只见楼上多家窗户亮着灯,无法判断鸡蛋具体从何而来。
刘女士立即报警。民警和物业人员到场后,逐层排查,但无人承认。由于鸡蛋落点对应的垂直方向涉及5层至15层的十户人家,且无监控直接拍摄到抛掷过程,侵权人难以确定。
虽然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身体伤害(经鉴定为轻微伤),但李女士受到巨大惊吓,并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于是刘女士将该十户居民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高空抛物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住户外,由可能加害的该楼十户居民给予刘女士补偿。同时,物业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安装针对性监控、加强警示宣传),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十户居民按户分担补偿款,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