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柴某与顾某乘坐地铁自动扶梯时,顾某站立不稳向后摔倒。危急时刻,柴某出手救助,顾某得以站稳,但柴某却因此受伤,诊断为左跟骨骨折,花费医药费等损失近8000元。事后,柴某将顾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柴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顾某的权益而受伤,符合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值得褒扬。本案中无明确侵权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受益人顾某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综合考虑柴某的受伤情况、救助作用及已获奖励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顾某补偿柴某7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