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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以次充好”牟利,制假售假必受严惩!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梁淼  日期:2025-11-20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伪劣商品案,被告人张某因将201钢材冒充高价304不锈钢销售,经查张某在明知材质差异的情况下,以次充好销售4吨钢材,非法获利,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为市场经营者敲响了坚守法律底线、恪守诚信原则的警钟。

    案件回顾:

    2023年8月,被告人张某通过阿里巴巴网站发布销售钢材信息,被害人徐某看到后与张某取得联系,双方通过微信签订304型号不锈钢钢卷买卖合同,约定以13000元/吨(含运费)的价格购买4吨304型号的不锈钢卷。徐某分两次支付了共计50635元的钢材款,收到货款后,张某明知201型号钢材与304型号不锈钢在价格、性能上存在显著差异,仍购买201型号不锈钢钢材,冒充304型号钢材发货给徐某,还伪造了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徐某收到钢材后,发现钢材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经专业鉴定,确认被告人张某销售给徐某的钢材为201型号。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与被害人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暴露个别商家为牟利铤而走险,破坏市场诚信的乱象。商品质量关乎民生安全与市场秩序。若为一己私利突破法律底线,必将受到严惩。即便案发后积极赔偿,也只能作为量刑考虑因素,绝不改变违法行为的本质!任何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行为终将付出法律代价。在此呼吁广大消费者留存交易凭证,遇到质量问题及时维权,共同筑牢反假冒伪劣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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