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吐某与阿某曾是男女朋友,恋爱期间,吐某向阿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2022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多笔转账往来。2024年,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仅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家具、汽车归属做了约定,未提及婚前这1万元借款。离婚后,阿某追讨借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吐某偿还1万元。
法院审理:此案件有二个争议焦点:
一是借款是否为个人财产?案涉借款发生在结婚登记前,离婚协议仅分割了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未对婚前个人财产明确约定。且吐某无法证明双方就该借款有其他约定,因此,该1万元应认定为阿某婚前个人财产。
二是借款是否已清偿或抵偿?离婚协议未提及该借款处分内容,不能认定双方对借款归属做了划分或抵顶,吐某也未收回借条。虽吐某辩称2023年5月转账还款,但该转账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无法排除款项用于共同生活的可能。审理中,法官仔细阅卷、梳理案情,积极组织调解。最终,在法官努力下,吐某偿还阿某1万元,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离婚协议里,建议对婚内财产认定、分割方式做清晰约定,明确共同财产数量、份额、权属;涉及婚前债务的,也应写明债务性质、金额、清偿方式等,避免后续因遗漏产生争议!
婚姻涉及情感,也关乎财产权益,提前约定、清晰分割,才能让“好聚好散”更顺畅。(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