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贾某(男)刷视频的时候收到一条来自网名为玫瑰妹妹的同城消息,没过多久两人就坠入爱河。恋爱期间,贾某向玫瑰妹妹借了5万元钱。半年后贾某受不了玫瑰妹妹的控制欲要分手,玫瑰妹妹问贾某借的5万元钱怎么办?贾某说一定还,可是玫瑰妹妹还要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一共15万元,贾某为了摆脱她的纠缠,被迫给玫瑰妹妹打了欠条。面对这网聊来的“借款”贾某准备起诉,那么贾某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法官说法】
这个案件涉及借款事实的认定问题,而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关键,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八类证据之一。随着科技的发展,新型的沟通方式也越来越多,如电子邮件、QQ、微信等。如果发生纠纷,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在法律实务中,经常出现由于当事人不在意,而将对自己有利的电子数据删除,导致无法提交证据。在此提醒当事人要注意留存这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